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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航
習近平法治思想深刻闡述了“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的科學論斷,確立了在法治軌道上推進改革的方法論原則。這一方法論深刻揭示了改革與法治的辯證統一關系:法治不僅是改革的制度邊界,更是改革的推動力量;改革不僅是法治的實踐基礎,更是法治的發展動力。河南作為經濟大省、人口大省,堅持以習近平法治思想為指引,在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進程中,將改革方法論轉化為制度實踐,在改革與法治、破與立、改革與開放、部署與落實的辯證關系中探索形成具有樣本意義的法治化改革路徑。
以法治構建改革制度框架的合法性基礎
“凡屬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據”,首先確立了改革合法性的形式法治原則,即改革必須在憲法法律框架內進行,通過法定權限和程序獲得規范效力。這一原則的法律機理在于,法律作為人民意志的集中體現,為改革提供了超越個體意志的正當性基礎,確保改革不偏離人民利益的根本方向。同時,于法有據并非僵化固守,而是強調法律安定性與社會適應性的動態平衡,通過法律的立改廢釋為改革預留制度空間,實現形式法治對實質法治的保障與促進。
河南的實踐深刻詮釋了這一法理邏輯。在融入新發展格局、推動高質量發展等重大領域,河南堅持立法決策與改革決策相銜接,運用法治思維謀劃改革。通過完善地方性法規,清晰界定改革目標、權責配置與實施路徑,為改革提供合法性依據和穩定制度框架,有效規避“改革突破法治”的合法性危機。
在維護法治統一前提下,河南積極爭取國家授權試點,在自貿試驗區、航空港實驗區等領域先行先試,形成跨境電商監管、多式聯運等制度創新成果。這種“授權—試點—推廣”的法治路徑,在確保國家法治統一的同時,為基層創新預留必要的容錯空間,實現了法治剛性約束與改革靈活探索的有機統一。從制度機理看,河南注重將經實踐檢驗有效的改革措施,及時通過法定程序上升為法規規章,賦予改革成果以法律確定力和國家強制力。這一法治固化過程,使改革成果從政策層面的“軟約束”轉化為法律層面的“硬規范”,確保改革紅利持續公平惠及民眾,實現了改革效益的長效化與制度供給的可持續性。
以法治保障破立轉換的秩序安全
改革本質上是制度變遷過程,涉及舊制度破除與新制度建構的復雜轉換。必須堅持“破立并舉、先立后破”這一制度變遷的連續性原理,即制度作為規范社會行為的穩定預期機制,其變遷必須保持必要的連續性和漸進性,避免制度真空導致的治理失序。“先立后破”是對制度變遷規律的自覺遵循,體現了通過法治手段調控制度更替節奏、保障社會秩序安全的治理理性。
河南在落實中央關于傳統產業轉型、土地經營權流轉、環境治理體系構建等重大部署過程中,必須深刻把握“破立轉換”的方法論要求,堅持“先立規矩后辦事”的法治邏輯,預先通過立法明確新制度的目標愿景、規則體系與保障機制,為市場主體提供穩定的行為預期,為舊制度退出設置緩沖地帶,有效防范制度變革中的“硬著陸”風險。
對于不符合新發展理念、不利于高質量發展的舊制度,河南依法予以廢止或修改,破除妨礙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市場壁壘、行業壟斷和歧視性待遇,精準拆除阻礙改革創新和市場活力的“玻璃門”,為制度創新掃清障礙。這種法治化“破舊”,既體現了法律對既有秩序的規范功能,又彰顯了改革對制度缺陷的修復功能,實現了改革突破性與法治穩定性的辯證統一。就價值傳承而言,河南的“破立”實踐不僅是規則體系的更替,更是法治價值的賡續發展。在新制度構建中,強化產權平等保護、契約自由、公平競爭等市場法治理念,突出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在民生法規中強化權利保障,在生態法規中確立“綠水青山就是金山銀山”的理念。這種價值引領,確保新制度兼具形式完備與實質正當,實現了制度更替過程中的價值賡續。
以制度型開放塑造改革新優勢
改革與開放相輔相成,制度型開放是改革在更高層次的展開。必須推進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等制度型開放,實現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協調發展。在全球化深度發展的今天,法治作為制度競爭的核心要素,既要通過對接國際規則提升開放水平,又要通過自主制度創新維護國家主權安全,在開放合作與自主可控之間實現動態平衡。
河南作為內陸開放高地,必須以自貿試驗區、航空港實驗區為制度創新前沿,堅持運用法治思維推進規則、規制、管理、標準現代化,積極研究借鑒國際通行規則,結合省情依法進行本土化創新,構建與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相銜接、具有河南特色的貿易投資制度體系。這種法治化的規則對接,不是簡單照搬外來規則,而是在主權框架內對國際規則的選擇性吸收與創造性轉化。
在規則對接基礎上,河南進一步優化涉外管理和服務流程,探索建立跨境服務貿易負面清單管理、國際貿易“單一窗口”等機制,提升政務服務、口岸通關等領域的國際化、法治化水平。這種制度環境的優化,體現了涉外法治對國內治理能力的提升功能,通過對外開放引入先進治理理念,倒逼國內體制機制改革,形成“以開放促改革、以改革優開放”的良性循環。值得注意的是,河南立足省情開展主動制度創新,在現代物流、種業振興、黃河流域生態協同治理、華夏文明傳承創新等優勢領域,探索符合自身發展需求的規則標準,并將有效實踐上升為可推廣的制度規范。這種源于地方的法治創新,既服務于本省開放型經濟新體制的構建,又為國家完善涉外法治體系、參與全球治理體系改革貢獻了區域實踐樣本,彰顯了國內法治與涉外法治協調發展的地方探索路徑。
以法律責任機制保障改革部署落實
“改革重在落實,也難在落實”。部署與落實的統一,涉及從政策宣示到制度執行的轉化機制。必須堅持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通過法律責任機制將改革部署轉化為具有國家強制力的法律義務,以法律責任的剛性約束確保改革任務落地見效。這一機制的法理基礎在于,法律責任作為法律運行的保障機制,通過對行為后果的明確預期和責任追究,將改革壓力轉化為法定職責,構建起改革落實的法治閉環。
河南著力構建這一責任法治機制。將中央重大改革部署,特別是“1+2+4+N”目標任務體系,精準轉化為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法規規章或規范性文件。在立法轉化過程中,不僅闡明目標原則,更著重規定各級政府及部門的職責分工、實施步驟、保障措施及法律責任,探索對糧食產量、環境質量、公共服務覆蓋率等關鍵指標建立可考核、可追溯的法律責任機制。這種“立法明責”策略,實質上是運用法律手段對改革任務進行責任固化,使改革從“要我做”的政策要求變為“必須做”的法定義務。
為確保責任落實,河南構建融合立法監督、執紀監督、審計監督、司法監督和社會監督的立體化監督網絡。加強對涉及改革任務的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強化紀檢監察機關對重點改革任務、專項資金使用的精準監督;暢通社會監督與第三方評估渠道。這種多維度監督體系,體現了法治監督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功能,是及時發現改革梗阻、糾正執行偏差、保障改革部署落實的法治利器。針對改革推進不力、落實走樣變形等問題,河南啟動問責機制,探索建立重大決策終身責任追究及倒查機制。特別強調在推進產業轉型、征地拆遷、環境治理等復雜敏感問題時,必須堅守法治底線,規范執法司法行為。這種“究責問效”機制,通過法治化的責任追究傳導改革壓力、壓實改革責任,引導各級領導干部尊崇法治、善用法治,成為改革實干家和法治守護者,切實打通改革落實的“最后一公里”。
(作者系省委黨校法學教研部主任、教授)
來源 :《河南日報》(2026年04月10日 第12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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