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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況
2025年,陜西省西安市發生一起線下麻將館開設賭場案件。張某、陳某等四人出資開辦麻將館,組織多人以打麻將的方式進行賭博并抽頭漁利,同時雇傭寧某、劉某負責日常管理與收銀。該麻將館運營十余日后被舉報查處。經鑒定,案涉賭資金額為488699元。一審法院認定賭資達到30萬元以上,屬于“情節嚴重”,以開設賭場罪判處張某有期徒刑五年,并處罰金三萬元。張某不服,提起上訴。
張某家屬委托趙飛全律師擔任張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趙飛全律師系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的高級合伙人律師。
二、辯護過程
(一)二審辯護策略制定
趙飛全律師接受委托后,并未局限于單一辯護角度,而是分階段、分重點,從賭資認定與情節認定兩個核心維度層層推進,逐步實現了量刑的突破。
趙飛全律師通過逐筆梳理微信轉賬流水、核對資金流轉時間線,發現鑒定金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同一筆賭資在不同賬戶間流轉導致的重復計算;二是各被告人之間因交接班、日常采購等形成的內部互轉;三是案外人與被告人的私人資金往來;四是賭場運營前的資金流水。趙飛全律師向二審法院提交了詳細的資金扣減表及辯護意見,強調賭資認定應嚴格遵循司法解釋的規定,上述四類款項均不具備賭資屬性。
在賭資金額扣減的基礎上,趙飛全律師進一步圍繞“賭資金額”及“情節嚴重”的認定展開辯護,提出以下意見:首先,真實賭資未明顯超過30萬元標準。其次,涉案賭場僅經營十余日,參賭人員范圍有限,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開放,也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最后,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該罪刑期下限的背景下,若機械沿用舊標準認定“情節嚴重”,將導致量刑過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二)辯護詞摘要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北京市億達律師事務所接受上訴人張某及其家屬的委托,指派本所高級合伙人趙飛全律師擔任張某二審階段的辯護人。辯護人經全面審查案卷材料、會見張某并充分了解案情后,現發表辯護意見如下:
辯護人認為,一審判決錯誤認定賭資數額,將大量非賭資款項計入賭資,導致錯誤認定本案構成“情節嚴重”,量刑過重,請求二審法院依法予以糾正,改判張某較輕刑罰。具體理由如下:
第一,一審認定賭資488699元中存在大量不應計入的款項。經辯護人逐筆梳理微信轉賬流水、核對資金流轉時間線,發現鑒定金額存在以下問題:一是同一筆賭資在不同賬戶間流轉導致的重復計算;二是各被告人之間因交接班、日常采購等形成的內部互轉;三是案外人與被告人的私人資金往來;四是賭場運營前的資金流水。上述四類款項均不具備賭資屬性,依法應予扣減。
第二,扣減后真實賭資未明顯超過30萬元標準。經扣減后,真實賭資未明顯超過30萬元的“情節嚴重”認定標準,依法不應認定為“情節嚴重”。
第三,本案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程度。涉案賭場僅經營十余日,參賭人員范圍有限,未向社會不特定公眾開放,也未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綜合考量經營時間短、參賭范圍窄、非法獲利有限等情節,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
第四,堅持罪責刑相適應原則。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該罪刑期下限的背景下,若機械沿用舊標準認定“情節嚴重”,將導致量刑過重,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
綜上,懇請二審法院依法撤銷原判,對賭資數額予以扣減,認定本案不構成“情節嚴重”,改判張某較輕刑罰。
三、判決結果
二審法院經全面審查,采納了趙飛全律師的部分辯護意見。一審在扣除重復計算等非賭資款項184112元后,認定案涉賭資為300587元,但仍認定本案構成“情節嚴重”。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雖賭資剛超30萬元,但綜合考慮經營時間短、參賭范圍窄、非法獲利有限等情節,其社會危害性尚未達到“情節嚴重”的程度,應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內量刑。最終改判張某有期徒刑三年,罰金二萬元。刑期較一審減輕了兩年。
四、案例評析
本案是一起線下麻將館開設賭場案件二審通過“賭資扣減+情節認定”辯護實現降檔量刑的成功案例,充分體現了趙飛全律師作為專業開設賭場罪律師在二審階段的精細化辯護能力。
第一,賭資扣減在量刑中的關鍵作用。涉案資金流水往往摻雜各類非賭資款項,辯護律師需甄別重復計算、內部周轉、私人往來等無關款項。本案中,趙飛全律師通過逐筆梳理資金流水,成功扣減了184112元非賭資款項,為后續量刑辯護筑牢了事實基礎。
第二,“情節嚴重”認定需綜合判斷。“情節嚴重”的認定絕非單一的數額評判,需結合經營時長、參賭人員范圍、社會影響等多重因素綜合判斷。本案中,趙飛全律師全面梳理了案件細節,充分論證了本案的實際社會危害程度,成功說服二審法院將“情節嚴重”降檔為一般情節。
第三,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運用。在《刑法修正案(十一)》提高該罪刑期下限的背景下,若機械沿用舊標準認定“情節嚴重”,將導致量刑過重。趙飛全律師在辯護中強調罪責刑相適應原則,成功推動了二審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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