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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重新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
贛府字〔2026〕13號
各市、縣(區)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要求,為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結合全省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現將我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予以重新公布,并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準確把握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內涵與適用范圍。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是全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最低補償標準,由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組成,構成比例為1∶1,不包括法律規定用于社會保險繳費補貼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采用除貨幣以外其他方式對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進行安置的費用。各地可以根據實際,制定當地的征地補償標準,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國家、省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省政府有關規定執行,但不得低于本通知公布的征地區片綜合地價。非農建設用地需要收回國有農林牧漁場等國有農用地、國有未利用地,符合國家規定的,參照執行農村集體土地的征地補償標準。
二、嚴格執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預存制度。我省用地報批時,以征收土地面積計算,按每畝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足額提取被征地農民參保繳費補貼資金,并按照我省相關規定預存。市、縣(區)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三、依法規范有序做好土地征收各項工作。征地工作事關廣大農民群眾切身利益,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施新征地補償標準的重要性,通過各種媒體和多種形式向社會廣泛宣傳。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嚴格規范土地征收前期程序,建立糾紛處理與協調機制,妥善處理征地實施過程中出現的矛盾和問題,充分保障被征地農民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建設用地報批前,要足額落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青苗等補償費用和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對歷史已開展征地前期工作的土地,要嚴格執行法定程序要求,按照最新補償標準統籌測算并落實資金,補足差額,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本通知自2026年4月21日起施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贛府字〔2023〕23號)同時廢止。
附件:江西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表
2026年4月9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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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江西省人民政府
編輯:熊一鳴 二審:胡志文 核發:凌云
南昌發布
微信公眾號:nc_fab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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