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輯 | 范輝
4月17日,中國基金業協會修訂并發布《基金管理公司績效考核管理指引》(以下簡稱《考核指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新規充分強調基金產品業績,突出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情況,并建立基金經理績效薪酬利益綁定機制。基金虧錢、基金經理漲薪的現象將得到終結,基金虧錢、基金公司股東卻能持續分紅的勢頭也將得到遏制。
根據指引,建立基金經理績效薪酬利益綁定機制。要求基金公司根據基金經理過去三年管理主動權益類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對比、基金利潤率的不同情形建立階梯化的績效薪酬調整機制。
具體來說,過去三年產品業績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且基金利潤率為負的,其績效薪酬降幅不得少于30%;基金利潤率雖為正,但低于業績比較基準超過十個百分點的,其績效薪酬應當下降;顯著超過業績比較基準且基金利潤率為正的,其績效薪酬可以合理適度提高。
指引新增股東分紅利益綁定要求。《考核指引》首次明確,對于過去三年基金產品業績不佳、投資者虧損較大的,應當適當降低股東分紅頻率與分紅比例。
此外,指引的考核體系全面升級。新規要求考核權重全面傾斜至“基金投資收益”,首次納入基金利潤率、盈利投資者占比等投資者盈虧情況指標,以及業績比較基準對比等產品業績指標,要求3年以上中長期指標占比不低于80%,并對不同類型人員“量身定制”差異化考核要求,包括:對高級管理人員,基金投資收益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50%;對主動權益類基金經理,產品業績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80%,業績比較基準對比指標權重不低于30%;對核心銷售人員,投資者盈虧指標考核權重不低于50%等。
指引要求提升績效薪酬遞延和強制跟投要求。新規將遞延支付金額不少于40%的人員范圍擴展至董事長、高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分支機構負責人和核心業務人員,防范關鍵崗位人員行為短期化;規定高管、主要業務部門負責人、基金經理應當分別將不少于當年全部績效薪酬的30%、30%、40%購買本公司或本人管理的公募基金,均較現行規定提高十個百分點,并明確持有期不得少于一年,推動核心崗位人員與投資者實現“收益共享、風險共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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