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場“同名同姓”的烏龍,讓一個從未去過哈爾濱的山東女子莫名其妙成了被告,銀行存款被強制扣劃。這事兒聽著像段子,但它真實發(fā)生了。
你有沒有想過,有一天你突然收到法院的執(zhí)行傳票,說你欠了別人錢,要強制從你銀行卡里扣款?
而你壓根兒沒去過那個城市,不認識原告,更沒簽過什么合同。
這不是懸疑小說的開頭,而是山東青島王先生夫婦正在經(jīng)歷的真實噩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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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一場“精準錯誤”的判決
2025年10月,王先生和妻子張爽收到了一張法院執(zhí)行傳票。
仔細一看,妻子張爽竟然成了黑龍江哈爾濱一起教育培訓合同糾紛案的被告,要被強制執(zhí)行9800余元,還得承擔案件受理費和公告費。
問題是,他們?nèi)叶紱]去過哈爾濱。
經(jīng)查才發(fā)現(xiàn),哈爾濱那家培訓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叫張爽,1987年出生。而王先生的妻子張爽,1997年出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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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人同名同姓,身份證后四位也相同。但除此之外,她們是完全不同的兩個人。
哈爾濱的張爽住在道里區(qū),山東的張爽住在青島;一個是培訓學校老板,一個是普通市民;一個1987年生,一個1997年生,差了整整10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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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審理案件時,被告張爽未到庭參加訴訟,法院公告送達后作出了缺席判決。
結(jié)果這份判決,精準地落到了一個完全不相干的人頭上。
02 程序正義缺失的連鎖反應
王先生夫婦在判決前、審理中、判決生效后,全程沒有收到任何案件信息。
直到法院的執(zhí)行傳票找上門,他們才知道自己“被當被告”了。
更糟糕的是,當他們試圖維權(quán)時,王先生2023年3月存入銀行的一筆定期存款,在2025年12月被司法扣劃了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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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筆存款還有幾個月就要到期,提前支取意味著損失了36個月、高達9%的定期利息。
法院的執(zhí)行效率,在找錯人的時候,倒是快得很。
03 法官的“粗心”,誰來買單?
這起錯判事件,表面上看是“同名同姓”的巧合惹的禍,但深層次原因,恐怕是辦案法官的業(yè)務(wù)水平實在堪憂。
我們來還原一下法官的工作場景。原告起訴培訓學校的法定代表人張爽,法院立案后,需要核實被告身份。我國公民身份號碼共18位,前6位是地址碼,中間8位是出生年月日,最后4位是順序碼和校驗碼。兩個張爽,一個1987年出生,一個1997年出生,身份證第7到14位完全不同。一個住址在哈爾濱道里區(qū),一個在山東青島。這些信息,只要法官花上兩分鐘對照一下,就能發(fā)現(xiàn)破綻。
可偏偏,判決書上寫的是吉林輝南縣的住址,而真正的被告是哈爾濱道里區(qū)的張爽。法官既沒有認真比對身份證號碼,也沒有核實戶籍信息,更沒有發(fā)現(xiàn)兩個“張爽”之間差了整整10歲。就這樣,一個從未到庭、從未有過任何關(guān)聯(lián)的人,被稀里糊涂地判了敗訴。
有人說,這是公告送達、缺席審理的鍋。但缺席審理不等于可以缺席審查。恰恰相反,正因為被告不到庭,法官更應當主動、審慎地核實每一個身份信息,防止“張冠李戴”。這是最基本的職業(yè)操守,也是法官這一職業(yè)之所以被稱為“專業(yè)人士”的底線。
法官手握裁判權(quán),每一個判決都關(guān)系到當事人的身家性命。如果連最基本的身份核對都做不到,連出生年份都能視而不見,那這樣的法官,和流水線上的質(zhì)檢員有什么區(qū)別?質(zhì)檢員漏掉一個次品,損失的是一件商品;法官漏掉一個身份信息,毀掉的可能是一個家庭的積蓄和安寧。
我們常說,司法是社會的最后一道防線。可如果這道防線的守護者連自己的“作業(yè)”都檢查不仔細,那老百姓還能指望誰來主持公道?
04 錯判的責任不能只讓當事人扛
毫達律師事務(wù)所主任律師孫順發(fā)對此指出:如果法院確實搞錯了當事人,造成錯判,就應該撤銷錯誤判決,并承擔由此給當事人帶來的全部損失。
這話說得在理。
當程序便利與身份核實的嚴謹性發(fā)生沖突時,法院有責任確保每一個環(huán)節(jié)都經(jīng)得起推敲。否則,就像現(xiàn)在這樣,一紙錯判,毀掉的是一個無辜者的生活。
更讓人無語的是錯判之后的表現(xiàn)。當事人王先生發(fā)現(xiàn)錯誤后,積極提交證據(jù)申請再審,可再審法官不僅沒有主動糾錯,反而要求當事人必須親自跑到哈爾濱來“當面申訴”。合著法院判錯了,連改錯的差旅費都要無辜者自己掏腰包?這種“我判我的,你自證清白”的傲慢態(tài)度,已經(jīng)不僅僅是業(yè)務(wù)水平問題,更是司法為民意識的嚴重缺失。
05 司法公信力需要每一個細節(jié)來守護
這起事件看似離奇,實則是司法實踐中一個容易被忽視的漏洞——當程序簡化遇上身份識別不嚴謹,誰都有可能成為下一個“張爽”。
我們常說“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防線”。但如果這最后一道防線連當事人的身份都搞不清楚,那公平正義又從何談起?
更值得深思的是,當錯誤發(fā)生后,糾正錯誤的成本幾乎全部轉(zhuǎn)嫁給了無辜的受害者。
王先生要自己去哈爾濱申訴,要承擔差旅費,要承受定期存款利息的損失。
而法院方面呢?再審法官一句“已經(jīng)安排了開庭”,輕描淡寫。
這不禁讓人想問:如果法院意識到自己判錯了,能不能主動糾錯?能不能通過異地協(xié)查等方式減輕當事人的負擔?能不能對無辜被執(zhí)行的當事人進行賠償?
這些問題,需要法院系統(tǒng)認真反思。
06 別讓維權(quán)成本壓垮無辜者
對于普通老百姓來說,突然被卷入一場和自己毫無關(guān)系的官司,本身就是一種巨大的精神壓力和經(jīng)濟負擔。
王先生夫婦不僅要應對執(zhí)行帶來的經(jīng)濟損失,還要花費大量時間和精力去申訴、去解釋、去證明“我不是那個張爽”。
這種證明“我不是我”的荒誕處境,本不該發(fā)生在一個法治社會。
法律應當保護無辜者,而不是讓無辜者在維權(quán)的路上再受一次傷害。
法院如果意識到自己判錯了,應該主動糾錯、主動賠償,而不是讓受害者千里迢迢跑來跑去,自己承擔所有損失。
司法為民,不能只停留在口號上。
每一個判決,都關(guān)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每一次錯誤,都損害著司法公信力。
希望這起“同名同姓”錯判事件,能引起司法機關(guān)的高度重視,完善身份信息核對機制,建立更便捷的錯判糾錯程序,讓無辜者不再為法院的錯誤買單。
畢竟,誰也不敢保證,下一個“張爽”不會是自己。
參考資料:
封面新聞《同名同姓同身份證后四位,山東一女子被當成被告錯判,法院已安排再審》(2026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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