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深圳,一男子覺得自己的崗位看不到希望,就找了份新的公司和工作,月薪達到了45000元,可讓他沒想到的是,準備入職時,前公司卻遲遲不開離職證明,硬是把他的新工作給攪黃了,男子一氣之下,把前公司告上了法庭
小明原本在一家公司干得不溫不火。他覺得自己在那沒什么發展空間,就是個不被重用的角色。思來想去,決定跳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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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氣不錯,很快就有新公司看中了他,開出的條件相當有誠意:月薪4.5萬。一年下來就是54萬,扣掉房貸車貸,手頭還能剩不少。關鍵是崗位能讓他放開手腳干,跟原公司比起來,簡直是天壤之別
他立刻向原公司提了離職,交接手續也按流程走了。本以為一切順利,沒想到臨門一腳出了問題,離職證明拿不到。
原公司那邊咬死說他工作沒交接完,要么就拖著不給辦,人事也不說清楚,就是不讓步。小明催了好幾次,一點用都沒有。新公司那邊等不了。看小明連離職手續都扯不清楚,擔心來了之后有勞動糾紛的麻煩,干脆直接把錄用通知撤了
到嘴的高薪工作就這么黃了
小明咽不下這口氣,把原公司告上了法院
法院的判決很直接。根據勞動合同法,公司跟員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時候,出具離職證明是法定義務,不能拿工作沒交接完當借口不給。因為原公司的違法行為,導致小明失去了新工作機會,造成了工資收入損失,兩者之間有直接因果關系
最后,法院判原公司賠償小明14896.55元
很多人可能不知道,離職證明這件事,法律上是公司的義務,不是恩賜。不管你跟前員工有沒有糾紛,賬有沒有算清,交接有沒有做完,該開的證明必須開。這是硬性規定,不是談判籌碼
現實中,不少公司喜歡拿離職證明卡人,覺得這是最后的制衡手段。你欠公司東西?不給開。你跟我有矛盾?拖著。你還沒交接完?等著。但法律說得明明白白,這些都不能成為理由。公司要追討損失,可以走仲裁、走訴訟,那是另一碼事,不能拿離職證明當人質
再說回來,法院判的14896.55元,這個數字怎么來的?大概率是按小明失去新工作到找到下一份工作之間的合理空窗期,參照原來的工資水平算出來的損失。但說實話,這個賠償跟4.5萬月薪比起來,差距不小。小明真正虧掉的,是那份高薪崗位帶來的長期收入和發展機會,這些很難量化
所以也給準備跳槽的人提個醒:離職證明這種事,最好在提離職之前就跟原公司打好招呼,甚至提前溝通好時間節點。如果原公司有不配合的苗頭,該發函發函,該留證據留證據,別等到新工作黃了再維權,那時候就算贏了官司,工作也回不來了
至于公司這邊,也別總想著拿離職證明卡人。法院一旦認定因果關系成立,賠償金額可能就是好幾個月的工資差額,算下來未必劃算。更重要的是,這種官司輸了,公司在勞動監察那邊也會留下記錄,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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