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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專項維修資金是業主共同所有的“房屋養老錢”,關乎居住安全和切身權益,卻成了個別物業工作人員覬覦的目標。
近日,閔行區檢察院辦理一起物業領域侵吞維修資金案件,被告人周某身為小區物業經理,利用職務便利虛增防水工程價款,聯手施工方套取業主專項維修資金17萬余元。最終,周某因犯詐騙罪被閔行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虛抬工程單價
盯上業主專項維修資金
2021年起,被告人周某就職于某物業管理企業,擔任閔行區某利大樓物業經理,負責小區施工單位招募、維修方案編制、工程對接等事宜。2024年年中,小區屋頂防水老化亟需維修,這本是保障業主居住安全的民生工程,卻被周某當成了謀取私利的“商機”。
經查,周某主動聯系施工方公司實際經營人門某某,商定防水工程底價為每平方米52元,該價格涵蓋材料費、人工費、稅費及掛靠費,符合同期同類工程市場均價。為套取額外資金,周某利用物業經理的推薦權和方案編制權限,擅自將合同單價虛增至每平方米107元,通過虛增價款的方式套取小區專項維修資金。
2025年1月,受周某以物業經理職權施壓、并非出于自愿,門某某按照約定,通過銀行、微信分兩筆向周某轉賬19.8萬元,周某扣除需轉交物業公司的4.7萬元管理費后,實際非法占有15.1萬元。
紙終究包不住火。2025年6月,公司財務收取工程管理費時,門某某坦言因支付“好處費”導致工程虧損,相關線索隨即暴露。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先生立即報案,稱周某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好處費。于同年7月1日將周某抓獲,周某到案后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并主動退出違法所得15.1萬元。
剝“回扣”外衣
筑牢司法定性防線
本案移送閔行區檢察院審查起訴后,承辦檢察官全面梳理案卷材料、復核證人證言、核對資金流水,發現偵查機關認定的罪名與案件事實、法律規定存在偏差,看似是“權錢交易”的受賄行為,實則是精心策劃的詐騙犯罪。
承辦檢察官審查查明,周某與門某某所謂的“回扣”,并非施工方從利潤中支付的好處費,而是通過虛增工程價款套取的業主專項維修資金。周某作為物業經理,不具備主管、經手專項維修資金的職務權限,無法構成職務侵占罪;其也未利用職務便利為施工方謀取正當利益后收受財物,而是主動提議虛增價格,通過隱瞞真相、虛構造價的方式,騙取業主大會、業委會簽訂合同、撥付資金,完全符合詐騙罪“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公私財物”的構成要件。
同時,結合證人證言、同期同類工程報價等證據,檢察機關精準核算犯罪金額:周某虛增單價產生的差額中,扣除實際支出的審價費、掛靠費等費用后,通過反向核算確認其詐騙金額為17.16萬元,達到詐騙罪“數額巨大”標準,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
追贓挽損
守護小區公共權益
閔行區檢察院在依法追責的同時,全力做好追贓挽損工作,最大限度挽回業主損失。周某到案后自愿認罪認罰,如實供述全部犯罪事實,構成坦白;且主動退出絕大部分違法所得,承諾在審理階段補齊剩余款項,具有悔罪表現。
對于配合實施犯罪的施工方門某某,綜合考量其未實際獲利、系被周某脅迫配合、情節顯著輕微等因素,依法作出不予追訴的決定。
最終,閔行區檢察院以詐騙罪對周某提起公訴,結合其犯罪情節、悔罪表現、退贓情況,閔行法院最終判處其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
檢察官提醒,小區專項維修資金屬于業主共有,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侵占、騙取。物業人員要恪守履職底線,不得利用職權暗箱操作;業委會要嚴把工程審核關,細化報價、施工、資金撥付全流程監督;業主發現維修資金使用異常、工程報價虛高等問題,要及時舉報維權,多方共管守住“房屋養老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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素材:區檢察院
編輯:吳俊艷
審核:劉墾博 方雨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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