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劉仁文(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法學院教授)
【來源】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清華法學》2026年第2期(文末附本期期刊目錄)。因篇幅較長,已略去原文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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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提要:刑法學通說作為刑法學學科體系的核心知識載體、學術體系的學術共識、話語體系的溝通媒介,在構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時代背景下更加凸顯其價值。中國刑法學通說是在廣泛借鑒國際經驗和充分吸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從中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提煉出來的、為中國刑法理論界所普遍認同和實務界所廣泛采納的刑法學說。它有助于構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優化法律適用效果、提升刑法學的研究和教學水平。刑法學通說的生成路徑,包括強化刑法共同體的建設、自覺樹立追求刑法學通說的意識、重視健康的學術爭鳴與批評、豐富刑法學通說的呈現途徑和倡導刑法學通說的本土表達。刑法學通說要不斷接受批評與挑戰,同時還要隨著時代的發展而發展,因而不僅不會導致教條主義與“平庸之惡”,反而更有利于守正創新。
關鍵詞:刑法學通說;自主知識體系;刑法共同體;法律適用;實現路徑
目次 一、問題的提出 二、刑法學通說的界定 三、刑法學通說的價值 四、刑法學通說的實現路徑 結語
一
問題的提出
法學界對于“通說”一詞應不陌生,最常見的是我們閱讀各種教科書、著作和論文時,會不時遇到“通說認為”之類的行文。但對于究竟何為通說,如何對待通說,似乎并無深究。特別在晚近法學界強調創新的背景下,有時“通說”反而容易被誤解為守舊甚至過時的代名詞。然而,法學通說之所以重要,是因為法學研究的重心在于規范研究,而規范研究的重心在于對法律的理解與適用,這決定了法學通說在法治體系中所起的連接法律原則、法律規則與具體案件裁判的橋梁作用,也決定了通說在法學領域尤其是應用法學領域的特殊重要性。正因此,法學通說被譽為“法律之神經”。事實上,無論是制定法律還是適用法律,法學通說都能在遇到困難或疑義時成為重要的參考甚至依靠。
社會發展日新月異,司法實務中遇到的新型問題、疑難問題層出不窮,面對學術界各說各話的局面,實務界對通說有一種強烈的需求和渴望。而我們的理論供給嚴重不足,需要從供給側方面進行反思和改革,以提供更加符合法治市場需要的學術產品。這在筆者從事的刑法學研究領域尤為突出。一方面,因為刑法學界近年來大量引進德日等域外刑法學知識,對傳統的刑法學知識體系形成重大沖擊;另一方面,也由于在引進域外刑法學知識時,存在或脫離中國語境、沒有將域外刑法學知識放到中國的話語體系中加以消化和吸納,或對域外刑法教義學體系內部的知識變遷和時代轉型缺乏足夠的敏感甚至只見樹木、不見森林等現象,由此加劇了中國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混亂。
在2023年的一篇論文中,筆者曾經指出:“中國刑法學界過去是有通說而無學派,現在要注意防止有學派而無通說。雖然真正的學派似乎在中國還有待構建,但通說被解構卻已是事實。”2024年,筆者應邀以“重述刑法通說”為題,做客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周泰刑事法論壇”,引發熱議。
《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五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明確提出,要“加快構建中國哲學社會科學自主知識體系”。當前,中國法學界正致力于從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加快構建中國特色的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法學通說作為法學學科體系的核心知識載體、學術體系的學術共識、話語體系的溝通媒介,對于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具有基礎性意義。本文著重從刑法學切入,以刑法學通說為主要研究對象,闡釋其基本內涵、主要價值及生成路徑,以期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構建提供一些支撐和思考。
二
刑法學通說的界定
(一)刑法學通說的不同視角
雖然現有文獻鮮有對界定刑法學通說進行具體界定,但作為法學通說的一種具體類型,我們可以從法學通說的角度來考察和理解刑法學通說。
對于法學通說,一種路徑是從學界通說與實務通說相統一的角度來理解。例如,有學者認為,只有當學界和司法實務部門就某個問題達成共識時,一般才認為法學通說得以形成。另有學者認為,法學通說是學術界和司法界人士針對現行法框架中某一具體法律問題——通常是司法適用問題——經過一段時間的討論后形成的、由多數法律人所持有的法律意見(法教義學意見),所以通說也被稱作多數意見。還有學者認為,法學通說是在描述并合法化一種被學界普遍認同并且能夠反復指導法律實踐的法學理論。如果持此觀點,則意味著若要成為刑法學通說,需要經過理論與實務的雙重檢驗。持此觀點的學者還進一步從客觀性和主體間性出發,強調包括這種刑法學通說在內的法學通說處于法解釋學之下,指的是基于某一司法實踐方面的需要、依據科學的理論分析工具所得出的、能夠被實踐檢驗為具有可接受性的一種法學理論。其中,客觀性旨在表明法學通說能夠對我國的立法、司法、執法進行重復性的驗證,反映司法實踐的歷史必然性、客觀規律性;主體間性體現的則是法學通說的研究主體之間經由交往與對話而形成法學共識,旨在表明他們在價值判斷上的一致性。在這種觀點看來,法學通說的形成不在于對價值的“祛除”,而在于學者們在價值判斷上所形成共識的結果,若能夠在理論與實踐之間形成法學共識,那么包括這種刑法學通說在內的法學通說便能得以確立。
另一種路徑從學界通說與實務通說彼此分離的角度來理解。對此又有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學界通說和實務通說并行不悖,包括刑法學通說在內的法學通說可以被劃分為僅在學術界構成多數意見的法學通說和在司法裁判中占據支配地位的法學通說,且這兩種通說可以不同,后者可以是前者的少數意見,甚至可以是完全獨立于前者的其他意見,反之亦然。第二種觀點認為,包括刑法學通說在內的法學通說指的只是學界通說,或者只是實務通說。其中,對于法學通說只是學界通說的理由在于,學界通說形成的機制與司法判決的統一機制不同,學界通說形成的機制強調通過學術辯論達成共識,而司法判決的統一機制則是在最高司法機關的權威下自然形成的,能否構成真正的共識值得懷疑,因而法學通說指的就是學界通說,即在某些法域內形成的具有普遍共識的法學命題,其即使沒有得到司法實踐的認可和檢驗,也不影響其學界通說的地位,唯其需回應實務加以檢討,但并非必然向實務讓步。與之相對應,有觀點認為,包括刑法學通說在內的法學通說只能是實務通說。例如,有論者指出:“我國學者在研究、借鑒德國刑法理論時,比較常見的錯誤在于,將少數甚至是個別學者的見解等同于德國的通說。但實際上,任何一位德國學者,即便是羅克辛教授這般學術巨擘,都無法獨自代表德國刑法。能夠代表德國刑法,能夠在真正意義上被稱為德國‘通說’的,只有——包括聯邦最高法院在內的——德國高等級法院的司法判例。”
(二)本文立場
從上述觀點可見,在理解包括刑法學通說在內的法學通說時,存在學界與實務相統一或相分離的兩種不同界定角度。本文認為,相比分離的界定角度,統一的界定角度更具合理性。雖然分離的界定角度使得學界通說與實務通說相對獨立且自成體系,并在確立各自通說內容時不受對方約束,但從刑法理論與實踐的相互作用機制來看,分離界定角度下學界通說與實務通說各自遵循以自我為中心的論證范式,不利于促進二者的協同發展。而從統一界定的角度看,則有利于防止出現刑法理論與實踐各行其是的局面。正是刑法學研究的這種實踐性一方面賦予了通說重要性,例如通說可以為實踐提供重要參考;另一方面決定了刑法學通說要兼顧實務界,否則,就會造成理論與實踐的脫節,甚至出現有學者所說的減損法學理論對法治實踐的貢獻度,造成法學研究資源的大量浪費。唯有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之間達成共識的通說,才能凸顯通說的意義,實現通說的價值。所謂共識,在社會學上,其所關注的是社會內部的共同信仰、價值觀和規范,即“一般社會成員共同的信仰和情感的總和”。在一個存在共識的社會中,個人通常同意支配其行為的規則和規范,而這有助于在社會結構中創造穩定性和連貫性。對應到刑法學領域,共識意味著由學術界和實務界組成的刑法學共同體存在一個共同的價值觀,在國家的相關立法、法律適用和裁決機制中有著共同認同的見解。基于這種共識,刑法學通說得以相對穩定、反復且可接受地影響甚至引導現實法律問題的解決。當然,正如前面筆者使用了“相對”一詞所要表達的,這里的共識具有相對性,它并不要求學術界、實務界的所有成員都達成同意。完全一致的刑法學說固然是刑法學通說的理想狀態,在現實中卻無法奢求。故刑法學通說也只能是獲得學界大多數人認同并被實務界所廣泛采納的刑法學說。需要注意的是,雖然很難有完全一致的刑法學通說,但通說的一致程度仍然要高于多數說。例如,如果要就某個刑法問題在“中國知網”進行專題論文檢索,再結合這方面的專著和以一定標準遴選的刑法教科書中關于該問題的論述統計分析,若以60%來界定多數說的話,那么通說可能要達到80%以上,相應地,30%以下的可以歸屬于少數說。
作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的重要載體,中國刑法學通說的內涵需要在“中國自主”的語境中來理解和把握。“‘中國自主’一詞表明了知識生成的場域,它一定是根源于中國本土,所以不會是以‘西方法學理論’為底色,而是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為內核的刑法學知識。”因此,中國自主知識體系下的刑法學通說是在廣泛借鑒國際經驗和充分吸納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的基礎上,從中國立法和司法實踐中提煉出來的、為中國刑法理論界所普遍認同和實務界所廣泛采納的刑法學說。這種刑法學通說的特征主要表現在:一是統一性,即這種刑法學通說指的并非只是學界多數說,而是學界主流與實務共識有機統一的刑法學說,其所表達的是通行學術觀點。這一特征是刑事法治要求理論與實踐對接所決定的。二是主體性,即這種刑法學通說并非依附于國外的話語體系,而是擺脫學徒狀態和不再依賴外來的思想、理論和言說,自覺確立在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的核心范疇及邏輯基礎之上的刑法學說。這一特征是由“中國自主”決定的,因為構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需要提煉具有主體性的概念、觀點和理論。三是本土性,即這種刑法學通說是立足中國國情并旨在回應中國刑事法治實踐問題的學說。這一特征是由刑法作為實在法具有國別性所決定的。
三
刑法學通說的價值
(一)有助于構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
中國刑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是中國特色刑法學體系的三個子系統,統一于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之中。“新時代中國法學體系是包括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在內的系統集成。這三個子體系的建構,都是以法學知識體系的形成為前提、為內核、為引領。”作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重要載體的刑法學通說,在構建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的過程中,能夠為破解刑法學學科體系、學術體系、話語體系存在的難題作出貢獻。
首先,為學科體系的構建確立方向。“由于缺乏統一的理論標準和學術共識,許多刑法學研究往往陷入不同理論的重復討論,進而缺乏對整個刑法學科系統性建構的深入思考和探索。這不僅使得刑法理論體系呈現碎片化狀態,也影響了刑法學科的理論深度與實踐指導性。”刑法學通說有助于將寶貴的學術資源投入中國刑法學的核心問題,減少重復討論,讓研究沿著正確的方向推進。例如,一個時期以來,我國法學界興起了一波法教義學的熱潮,刑法學界尤盛。但究竟什么是“(刑)法教義學”、“(刑)法教義學”對我國(刑)法學的學科體系建設是否具有方向性的指引作用,這個基礎性問題并沒有解決。最近,中國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賈宇教授在第四屆全國“刑事治理現代化研究生論文競賽”開幕式上的致辭中就指出:“不要動輒談‘教義’。我國刑法規范中沒有‘教義’,刑法學理論中更沒有‘教義’。在中華文化背景下,這一從域外直接‘拿來’的概念缺乏相應的文化與制度土壤,既難傳遞真正想要表達的意思,也容易造成理解上的混淆甚至誤導。”中國法學會民法學研究會會長王利明教授也撰文指出,德國的法教義學根植于其歷史文化傳統中,雖然對我國法學界有一定的借鑒意義,但很難為我國所完全繼受,并且“法教義學”這一名稱具有誤導性,其內容具有局限性,其方法具有封閉性,我們沒必要照搬,而是應堅持自主性、實踐性、體系性、開放性和共識性,構建中國自主的法釋義學體系。如果刑法學研究會、民法學研究會等學術共同體能就此組織和展開高質量的學術研討和對話,形成這方面的通說,勢必為包括刑法學學科體系在內的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構建做出貢獻。
其次,避免學術體系構建的無序化和依附性。例如,犯罪構成理論是刑法學學術體系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目前存在一定的混亂,特別是德日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傳入后,對之前的傳統犯罪構成四要件理論形成強烈沖擊。與此同時,其他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也紛紛涌入,如法國的“犯罪—犯罪人”二元論、英美的雙層次犯罪成立理論、瑞典的行為不被允許要件和個人責任要件理論、意大利的四要件系統理論,等等。這些不同的犯罪構成理論均有其歷史淵源、文化傳統和制度依托。經過一段時間的爭鳴,現在大家基本都認同,由于我國傳統的犯罪構成理論系20世紀50年代初期從蘇聯引進,確實存在犯罪構成要件之間的關系不明、根據犯罪構成得出的犯罪概念單一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完善,但與此同時,完全照搬德日的三階層構成要件理論也不是理性的做法,因為這種過于依附德日理論的觀點,不僅沒有緊密結合我國的刑法制度和本土法律文化,也忽視了德日學者自身對該理論模式的反思甚至批評。事實上,鑒于我國已基本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犯罪構成理論,我們完全可以在此基礎上,拓寬學術視野,結合時代精神,以中國的刑法制度、司法判例作為論證基點,使這方面的學術對話在積累中前進,逐步達成通說,而不是自說自話,或做域外理論的附庸。
接著,在話語體系的構建中提升國際對話的能力。話語體系乃話語權的體現,“一個國家的話語體系是以本國語言文字對由諸多概念、理論、信念和經驗所組成的思想體系的系統表達,話語體系以其自身所承載的思想力量而形成的感召力、支配力、權威力就是話語權。”中國的刑法學通說,不是對域外的簡單復制,而是承載著中國刑法學思想體系的系統表達。它不僅在理論范式、概念體系上有中國的特色,而且在刑法制度及其對犯罪的解決方案上也有自己的特色。要使中國的刑法學在國際上成為“有聲”的刑法學,中國刑法共同體就有必要在中華優秀傳統法律文化和生動的現實基礎上,就一些標識性的概念、范疇和理論,如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楓橋經驗、社會危害性理論等作出主流闡釋,使刑法的國際交流成為彼此受惠的雙向奔赴。同時,應當看到,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和大國地位的增強,域外企業、組織和個人與中國打交道或進入中國工作、旅游的越來越多,他們要了解中國的刑法制度、規避中國的刑事風險,勢必希望聽到中國刑法學界對中國刑法制度和罪名的通說解釋。此外,得益于中國的快速發展,中國刑法學者現在也更有條件向世界發出中國刑法學的聲音,例如,由于我國在信息網絡、數字經濟、人工智能等方面發展迅速,這方面的刑事立法和刑法理論都無域外的現成經驗可循,這就給我們提供了“發聲”的機會。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例,該罪的增設可以為共犯理論的發展提供一個新的知識增長點,即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行為獨立成罪的根源在于網絡幫助犯罪出現異化,幫助者與被幫助者無直接、明確的犯意聯絡成為常態,以致傳統的共犯理論難以應對,因而需要對這種幫助行為給予獨立的規制。
(二)有助于優化法律適用效果
首先,為刑法適用提供論理依據。法學通說對于確保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司法裁判的權威性具有至關重要的作用,特別是有助于司法工作人員在法律不明確或者面對疑難案件時作出更加合理、易被接受的裁判結果,從而維護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刑法學通說亦是如此,在法律規定不明確或者有欠缺,或者面對疑難刑事案件時,通過提供公認的解釋規則和判斷標準,為司法機關和司法人員提供指引。雖然法學通說不具備正式的法源地位,但在法律規定不明確甚至缺乏時,可以為裁判提供方向,增強判決的說服力,甚至發揮“準法律”或者“有拘束力的法源”的作用。正所謂:“在刑法規范不明確之處,依據法學通說進行解釋就是最佳選擇,它在彌補法律規范的‘確定性之墻’的裂縫上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也正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關于加強和規范裁判文書釋法說理的指導意見》(法發〔2018〕10號)明確規定,法官可以運用法理及通行學術觀點來論證裁判理由,以提高裁判結論的正當性和可接受性。
其次,強化刑法的可預測性。法律的可預測性是法治社會的一個重要標志,它能形成一個穩定且可信賴的法律環境,防止突襲性裁判。德國學者凱特姆貝爾(Kettembeil)曾提出:“突襲發生的基礎源于根據現行法律規定,以及個案基礎事實的狀態,通常預測司法機關會給出特定的審判結果,而司法機關卻做出不符合期待,甚至相反的審判結果的情況。而通常預測司法機關所要給出的審判結果,是根據通說而產生的審判結果。”刑法學通說可以降低刑事司法實踐中的不確定性,為法律專業人士和社會公眾提供一個可靠的預測框架,有效減少突襲性裁判的可能。與此同時,刑法學通說還可以通過為司法工作人員提供具有普遍接受性的裁判論證依據,約束司法工作人員裁判的恣意性而增強可預測性。有學者曾擔憂,裁判文書中引用學者觀點,容易使裁判更加個性化、恣意化,司法工作人員為了證成自身的說理,會選擇性地尋找支持其裁判的學者觀點,而以學者觀點作為裁判正當化的外衣,容易使判決在規范自由裁量權的道路上“脫軌”。實際上,恰恰是刑法學通說可以防止某些司法工作人員因其個人價值觀、道德觀念和生活經驗而導致其以恣意挑選論據的方式來影響案件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因為刑法學通說的共識性能夠為裁判說理所能援引的論據劃定合理范圍,進而保障裁判結果的可預測性,實現同案同判、類案類判的效果。
最后,減輕刑事裁判過程中的論證負擔和司法訴累。在刑法條文存在多種解釋可能性或者案件的釋法說理難度大的情況下,刑法學通說能夠成為一種可利用的資源和具有指導意義的工具,減輕司法人員的論證負擔和司法訴累,使其更加高效地作出裁判。例如,根據《刑法》第67條的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這里的“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理解,我國刑法學通說認為是指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即行為人對于細節的隱瞞不影響自首的成立。據此,當遇到行為人未交代細節能否成立自首的案件時,司法人員就可以直接作出自首的判斷。
(三)有助于提升刑法學的研究和教學水平
就刑法學的研究而言,提倡刑法學通說非但不會導致“平庸之惡”,反而能提升刑法學的研究水平。這是因為,達成通說遠比各說各話要難,它不僅要求學術共同體在本學科的基本概念、范疇和價值觀上擁有堅實的基礎和共同的理念,還要求有一套學術共同體在不斷的爭鳴和討論中求同存異的信任、溝通和論證機制。真正的通說既不是某個權威一言九鼎,也不是簡單的個體拼盤,更不是靠權力來發號施令,而是要通過科學的攻關,將個體的智慧匯入集體的洪流,接受社會的檢驗,滿足國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在不斷的調適中最終才能形成妥當的有說服力的通說。與此同時,還要看到,通說不是一成不變的,當社會情勢發生變化時,舊的通說將被新的通說所取代,這種動態的通說觀對刑法學研究無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正如有學者所指出,法律是對特定社會發展階段的制度需求的反應。刑法學通說是理論、實務界在特定社會時期內對刑法學問題所達成的共識,當社會環境發生變化時,理論、實務界需要就某些問題改變原來的通說,達成新的共識。例如,從刑法學發展的歷史看,舊派是在資產階級大革命的社會背景下產生的,其在犯罪論上推崇客觀主義,即犯罪概念的基礎、可罰性以及刑罰量的根據更多的是客觀行為及其實害,而當資本主義發展到壟斷階段時,為應對舊派難以解決的社會問題,應運而生出傾向主觀主義的新派,即犯罪概念的基礎、可罰性及其刑罰量的根據更重視行為人的危險性格。從當代看,無論是“寬嚴相濟”刑事政策取代“嚴打”刑事政策,還是“報應性刑法”轉向“預防性刑法”,都是刑法學界根據社會形勢的變化,在理論上做出重大調整、逐漸達成新的通說,而起到為政策制定和實施提供學理支撐的作用。具體到某些個罪的司法適用也是如此,如針對我國刑法中的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入罪范圍過寬,即大量沒有騙抵增值稅款的行為都被認定為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學界就此展開反思,認為只要虛開就定罪的做法不妥當,并推動了2024年新的司法解釋適當出罪,這就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危害稅收征管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4〕4號)第10條第2款的規定:“為虛增業績、融資、貸款等不以騙抵稅款為目的,沒有因抵扣造成稅款被騙損失的,不以本罪論處,構成其他犯罪的,依法以其他犯罪追究刑事責任。”
就刑法學的教學而言,重視刑法學通說對于確保刑法學教學內容的質量和教學效果、夯實法學教育尤其是本科教育的基礎至關重要。本科教育在法律人才培養中扮演著通識教育的角色,它強調的是基本理論、基本概念、基本知識以及學習方法的掌握。初學法律的學生猶如“一張白紙”,任課教師講授什么,就會在頭腦中印下什么,而這些印下的內容,對其一生都有影響。如果缺乏堅實的通說教育基礎,不僅會影響法學教育的整體質量,也會對法學教材的編寫和教學內容的選擇產生消極影響。以刑法學的教材編寫和教學實踐為例,對于某些重要問題,如犯罪論體系,目前存在四要件犯罪論體系、德日三階層犯罪論體系、英美雙層次犯罪論體系等多種學說,且各學說都可能被不同的教材、不同的學校和教師所采納。“高校刑法學教師在刑法課上也會選用不同的理論體系,有些教師堅持傳統,愿意講授四要件說,有些教師則選擇了三階層體系。隨著新的犯罪論體系的推出,有些教師則首選講授兩要件二階層理論。”這種多元化本身并沒有錯,尤其到研究生及其以上階段更是應當展現觀點的多元,但對于本科教育,還是要盡量展示刑法學通說,避免因為教材和教學內容的過于個性化而導致學生在接受刑法學入門教育時對基礎概念、原則與規則感到茫然和不知所措。
這種面向本科生重視刑法學通說的教學對于培養服務中國法治實踐的高素質法治人才具有奠基性作用,因為他們所接受的入門教育將深刻影響其法律思維和職業發展,通過提倡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下的刑法學通說,能給他們的成長“注入更多相同的元素”。當然,也應當讓學生明白,這種刑法學通說并非天然存在,而是在眾多的刑法學說中經過學術市場的自由競爭而勝出的立得住的學說。因此,在講授這種刑法學通說的前世今生尤其是支撐其成為通說的關鍵論點時,要讓學生了解其他刑法學說并從中感受到不同學說的思考視角和方法論工具,從而加深對通說的理解。德國哲學家伽達默爾(Hans-Georg Gadamer)在界定“視域融合”時曾指出,法律文本的意義是在用法者的解讀中得以實現的,一個法律條文在當下的具體規范意義取決于用法者如何將自己的理解和法律文本相結合。只有具備扎實的刑法學通說功底,才能為尋求共識乃至批判性思考提供理論支點。
四
刑法學通說的實現路徑
(一)強化刑法共同體的建設
刑法共同體的建設能為刑法學通說的形成提供良好的環境,是邁向刑法學通說的重要基礎。“共同體”是一個社會學概念,指的是由多人組成的群體,群體成員之間存在社會性依賴關系,他們共同定義著共同體,通過討論和決策共同維護其發展,并從中獲得歸屬感。庫恩(Thomas Samuel Kuhn)認為:“一個范式就是一個科學共同體的成員所共有的東西,而反過來,一個科學共同體由共有范式的人組成。”他還闡述了作為科學共同體的特性,“在一種絕大多數其他領域無法比擬的程度上,他們都經受過近似的教育和專業訓練;在這個過程中,他們都鉆研過同樣的技術文獻,并從中獲得許多同樣的教益。通常這種標準文獻的范圍標出了一個科學學科的界限,每個科學共同體一般有一個它自己的主題。……科學共同體的成員把自己看做、并且別人也認為他們是惟一的去追求同一組共有的目標、包括訓練他們的接班人的人,在這種團體中,交流相當充分,專業判斷也相當一致。”刑法共同體是共同體的具體類型之一,包括專家學者、公檢法律等實務工作者在內的刑法共同體共同分享和遵守同一套法律思維、法律理性、法律術語、法律表述和法律推理,共同宣揚和維護司法公平與正義。刑法共同體具有規范意義,正是刑法共同體的原則、理念和話語體系為共同體成員之間開展對話和形成共識奠定了基礎。
刑法學通說的形成有賴于將個人見解聚合為集體智慧,克服個體知識與經驗的有限性。通過刑法共同體內部的交流、合作和創新,刑法學通說得以不斷形成、發展和完善。“今天,凡是受過教育的人,沒有誰會把近代科學史看作在孤獨中做出發現的一系列天才所構成的故事。現在人們普遍承認,科學事業是在科學團體之內、在制度化的背景下發展的。”學術雖然是一項個性化的工作,但也只有在共同體中才能感受到力量和價值。在這方面,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等學術團體可以搭建更好的平臺,發揮更大的作用,如組織高質量的刑法評注,或者就某些重要議題設立課題組厘清少數說、多數說與通說,或者在司法機關亟需參考而理論界尚未深入研究的某些新型犯罪領域組織專家集體攻關、盡快形成通說等。正如有學者所指出,作為科學共同體的研究會要能夠把本學科、本專業最優秀的理論、實務界人才吸引和團結在自己的周圍,組織最前沿、具有影響力的學術活動和學術研究,成為展示本學科最新研究成果和發展態勢的最高水準的學術平臺,并通過共同體成員不斷地交流和彼此包容,形成具有權威性、代表性和公正性的本專業學術成果。根據中外成功經驗,一個好的研究會要具備以下特征:一是要有科學、理性的章程,并嚴格實行;二是對成員既要有專業門檻的要求,又要廣泛吸納成員,包括整合一些科研“散戶”;三是要通過搭建好學術平臺,在社會團體的基礎上突出其作為科學共同體的特性,增強其組織吸引力和學術吸引力;四是要通過專業活動,發揮其在整個社會系統中的功能作用,贏得社會尊重。當然,我們主張中國刑法學研究會等學術組織可以集中學術資源開展有影響力的學術活動和學術研究,但也提倡刑法學人根據自己的興趣和特長打造自己的學術標簽和科研特色,從而把整體與個體有機地結合起來。
(二)自覺樹立追求刑法學通說的意識
“學說具有學者個人見解的主觀性,不同的人往往有不同的觀點,由此可見學說本身的爭議性。”但任何一個學者的觀點都不可能憑空產生,也不可能完全游離于學界之外,他既要與學界之前的觀點尤其是通說觀點保持一定的連貫性,也要與同時代的觀點進行對話和溝通。此時,是否具有朝著形成通說的方向努力的意識對法學共同體而言就顯得十分重要。
自覺樹立形成刑法學通說的意識,還需要加強理論界和實務界的互動。“中國之問、世界之問、人民之問、時代之問給我們提出的新考題比過去更復雜、更難,迫切需要我們從理論與實踐的結合上提交答案。”理論界和實務界可能針對某些問題在一段時期內存在不同的觀點,這很正常,從某種意義上來說,觀點的不同也是一種特殊的互動關系。否則,就會出現有論者所言的理論與實踐相脫節的情形,即理論的成果不能得到實務界的運用和回饋,實務界的經驗沒有被總結、概括為指導司法者的理論,實務界的問題沒有被理論界所發現、所研究。因此,為了建立起良性的互動機制,有必要在理論界與實務界之間搭建起順暢的溝通機制,使彼此見解始終處于一個可被驗證、可供論證的正向反饋系統中。仍以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為例,該罪的設立初衷是打擊提供技術支持、廣告推廣、支付結算等各種網絡犯罪幫助行為,但在涉“兩卡”犯罪中,該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經常糾纏在一起,往往難以厘清其界限,為此,需要理論界與實務界聯手,一方面使理論界深入了解實務中的難點,另一方面實務界也認真傾聽理論界的聲音,通過彼此反復溝通,就該罪與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界分達成共識,并將這種共識體現和反映到相關的司法解釋和指導性案例中。
(三)重視健康的學術爭鳴與批評
刑法學通說的形成是一個開放、多元和批判性的學術過程,它要求學者們在自由的學術平臺上進行溝通,對重要的學術觀點進行深入探討,以揭示刑法學通說的內涵。學術爭鳴與批評是異常艱難而復雜的說服與論辯過程,也是一門高超的說理藝術。在學術爭鳴與批評中,構建良性的學術爭鳴與批評機制對于促進刑法學通說的形成至關重要。
清代學者章學誠曾言:“學者不可無宗主,但必不可有門戶。”持門戶之見者往往容易自視過高而排斥他人,難以達成刑法學共識。學術爭鳴是嚴謹而復雜的說服與論辯過程,也是高超的說理藝術。正是通過這種爭鳴,個體的知識貢獻才能逐漸匯聚成完整的學術脈絡,使得真理逐漸浮現和清晰。它要求批評者和被批評者都持有純正的動機,遵循學術商榷的規范,以真誠和尊重的態度進行交流,既不能故意或不負責地扭曲批評對象、開展“稻草人式攻擊”,也不能出于報復等動機進行無端指責甚至謾罵。只有批評者在尊重對方的基礎上提出尖銳但真誠的見解,才有利于學術討論的深入和學術共同體的和諧。相應地,被批評者也應以包容和開放的心態對待批評,利用他人的智慧來促進自我反思和學術成長。只有這樣,才能確保學術爭鳴在學術共同體內理性地進行,而不借助社會公眾、輿論媒體、政治力量等外部因素來扭曲學術爭鳴的本質,損害其主體性、客觀性和公正性。具體到刑法這種與法治實踐緊密相連的學科,更加決定了刑法理論也并非純粹的個人展示辯論技巧之舞臺,而是要求打破個體知識與經驗的有限性所造成的桎梏,將個體智慧聚合為集體智慧。過去我們都以為學派之爭是天經地義的,但這里也存在一個辯證對待的問題,例如,羅克辛(Claus Roxin)教授就曾指出:“我從來沒有形成一種以下意義上的‘學派’,即要求我指導的博士生或者教授資格獲得者采取確定的學術觀點。這違背了我對學術的理解,在我看來,所有的法學知識都是暫時的,必須反復接受質疑。但是,刑法是在法治國、自由主義和刑事政策影響之下被制定的,是我們每個人都分享的基本思想,因為這是從我們共同的研究中得出的結論。”西原春夫(にしはらはるお)教授也曾告誡日本年輕一代的刑法學者,“在學會的場合向別人介紹自己門下的學生,這種做法是不對的。”2022年8月21日,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會長賈宇教授在首屆全國“刑事治理現代化研究生論文競賽”的致辭環節也提到:“希望年輕的學子們不要急于認什么宗、入什么派。”援引這些,是想說明,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中,我們還是要盡可能地去除門戶之見、打破學派之爭,貢獻良法善治的集體智慧。
除了刑法共同體內部形成健康的學術爭鳴與批評氛圍,還要求刑法共同體成員擺脫個體的確認偏見(confirmation bias)。確認偏見是指人們傾向于搜集信息或做出反應,以確認自己已經建立的信念或想法,它導致個體傾向于只關注和接受那些能夠強化已有信念的信息,而忽視或排斥反面的證據。在形成刑法學通說的過程中,確認偏見作為一種普遍存在的認知偏差,不僅可能限制對問題的全面理解,還可能導致通說發展創新的緩滯甚至偏誤。這就要求刑法共同體成員在形成某種刑法學見解之前,無論批評者還是被批評者都要自我反思,識別并承認自己可能存在的先入為主的看法或偏見;在論證過程中,全面收集和檢視相關信息,自覺意識到自己可能存在的信息缺口,充分考慮那些與自己不一致的觀點所依賴的論據,盡可能周延地分析問題,要有重新評估和調整自己觀點的勇氣和自覺;此外,共同體成員之間要加強合作,以形成刑法學通說為追求目標和努力方向,這不僅需要學者之間的共同努力,更需要學者與司法實務人員的共同努力,從而形成既能反映實踐經驗又能展示理論能力的通說。
(四)豐富刑法學通說的呈現途徑
首先,刑法學教材的編寫應注重展現刑法學通說,以確保學生能夠接受共識性、系統性的刑法學知識。教材傳授的是基礎知識,在注重教材個性化的同時,也應當講究在理論上的相對成熟,對于一些有較大爭議的問題可以在教材中提出,以啟發學習者的思維,但前提是應對通說的觀點做出交代,即便是以反思或批判的姿態提及通說,也應予以客觀介紹,以便使讀者或受眾能夠判斷是否成立或自圓其說。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刑法學教材編撰者疏于論證而輕易將某一觀點界定為刑法學通說的話,容易出現人為制造的“虛假刑法學通說”,因此,編撰者在編撰刑法學教材時除了指明“刑法學通說認為”和表明這一觀點為通說的依據,如引證某些權威學者的論著或者統計數據外,還應提供足夠的背景信息并進行科學的論證,以幫助學生了解刑法學通說的形成過程及其合理性。還要指出的是,注重刑法學通說并不意味著要排斥其他學說觀點,因為如果只重視刑法學通說的單一介紹,就會忽視批判性思維的培養。誠如有學者指出:“我們所接受的法學教育,是只有通說沒有異議的教育;學生上課時只有一本教材,而教材又只寫通說。教師與學生都認為通說就是真理,其他觀點全為謬誤。”保持法學通說與其他學術觀點共存,進行辯證分析比較,能夠在基礎性知識的傳授與批判性思維的培養之間保持平衡。以破壞生產經營罪為例,根據《刑法》第276條的規定,破壞生產經營的行為除了“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外,還涉及“其他方法”。而對于“其他方法”的理解,通說認為應當遵循同類解釋規則進行判斷,即“其他方法”的具體手段必須與列舉規定的“毀壞機器設備”、“殘害耕畜”具有相當性,而相當性的核心在于“其他方法”的具體手段屬于能夠破壞正常生產經營秩序所必需的物質條件。問題是,破壞生產經營罪經歷了從1979年《刑法》的破壞(集體)生產罪到1997年《刑法》的破壞生產經營罪的立法發展,毀壞機器設備和殘害耕畜主要針對之前的破壞生產,而不是破壞經營,而且耕畜和機器主要是農業文明和工業文明的生產要素,不是網絡文明的經營要素,因此,即使遵循同類解釋規則,也不能局限于破壞生產的同類,還應包括破壞經營的同類。有鑒于此,在刑法教科書中突出通說的同時,還需要列舉有影響力的學說和少數說,以突出其全面性和客觀性。
其次,在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體現刑法學通說的作用。“法學教育是培養法律家的根本途徑,司法考試(2018年起改稱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筆者注)是篩選法律家的基本方式;如果說前者是生產流程,那么后者就是質檢體系。”作為法律職業資格認證的關鍵環節,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不僅為法律人才的選拔提供標準,也反映了法學教育的質量和效果。為此,需要妥善處理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中允許學說爭鳴、觀點展示與注重培養法律人通說意識之間的關系。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內容固然應當反映法學理論的多樣性和開放性,允許甚至鼓勵考生了解和掌握不同的理論觀點,以培養其批判性思維和獨立判斷的能力,但還是要充分尊重刑法學通說,引導考生理解和掌握中國刑法學領域普遍接受的學說。事實上,司法部在制定2025年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大綱時,就強調指出,考試大綱需要立足法律職業的實踐導向和法學理論通說觀點。當然,為了更好地考查考生從事法律職業所應具備的政治素養、業務能力和職業操守,國家統一法律職業資格考試的方法也需要改進。例如,現在的客觀題和主觀題考試方法就表明,通過改進命題方式,避開不必要的爭議,重在考察考生的邏輯思維能力和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既可以保持通說的主體地位,也可以讓持其他觀點的考生有發揮的空間,今后可以在此基礎上繼續完善。
再次,注重刑法評注對刑法學通說的呈現。刑法評注是以刑法立法文本為對象,圍繞法條展開解釋、闡釋等一系列帶有系統化作業、特別適合法律適用的學術產品。刑法評注能為法學研究和司法實踐架起橋梁,在揭示法條規范意義和形成刑法學通說方面具有重要作用。以德國的法律評注及其作用為例,該國法律評注經過百余年的發展,已經成為法解釋學研究的重要成就和載體。德國法律評注的特點在于對法律條文的逐條解讀,不僅涵蓋立法背景、法律概念、原則和制度,還包括對司法判例的深入分析。這種評注方式有助于法學通說的形成。在此意義上,法律評注傾向于一種明確意義的生成,以便法條在實踐中能夠得到統一的適用,從而保證法的確定性。法律評注圍繞法條闡釋法律規范的含義,整理司法裁判規則,形成體系化的知識,不僅能夠揭示法解釋學命題的觀點出處、理論來源,更能減輕法學理論研究或法律實務工作中的論證負擔。近年來,刑法評注正成為我國刑法學研究的重要知識載體之一,各類刑法評注書籍紛紛面世。例如,北京大學出版社就相繼推出了兩本刑法評注方面的著作,一本是2022年最高人民法院喻海松法官獨著的《實務刑法評注》,另一本是2023年馮軍教授、梁根林教授、黎宏教授主編的《中國刑法評注》。如果說刑法典是立法體系化的典范,那么被稱為“法解釋學巔峰”的刑法評注則是學理的典范。其實,我國一直有著悠久的法律評注文化,例如,“一準乎禮,而得古今之平”的《唐律疏議》就是這方面有代表性的古代文獻。我國1979年頒布的新中國第一部刑法帶動了當時的刑法注釋,后來,隨著刑法理論水平的提高和研究風格的轉向,法條注釋逐漸退出了學界的視野,甚至被視為低層次的刑法研究。但現在大家又開始意識到,刑法注釋應當回歸為刑法學研究的基本方法之一,而且應當向更高級的刑法評注轉型升級。我國當前的刑法評注還處于從法條注釋向法律評注過渡的發展階段,既需要在形式上更規范、更便于讀者查閱,也需要在內容上增加實務方面的分量,如強化對指導性案例、人民法院入庫案例的引用頻次和評論的針對性,還需要更加關注學理,尤其是學理上的觀點分歧,將通過有說服力的認定標準得出的通說作為理論闡釋的主要依據,兼及其他有影響力的學說甚至少數說,融通理論與實務,善于從各種學理角度評析比較不同方案的優劣得失。鑒于評注是一項耗時費力的工程,而且常常需要通過團隊的力量來完成,為確保評注的質量,可能還需要在科研成果的考核等方面改革法學界現有的重獨著輕合著、重短期輕長期等不符合科研規律或因噎廢食的做法。
(五)倡導刑法學通說的本土表達
在構建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的背景下,法學界開始對我國引進的一些外來概念和表述進行“嚴肅的探討”。刑法學界也存在照搬域外話語,充斥著音譯化、抽象化的表達現象,很多的話語和表述由于不符合中國人的漢語表述習慣和思維模式,徒增語詞隔閡和理解阻力。以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為例,這種表述由于直譯的緣故,導致不符合漢語的表達習慣,所謂“無價值”倒不如說是“價值否定”或者“反價值”更加合適。類似的情況還包括“敵人刑法”等用語,“敵人”在德國刑法理論下的內涵與我國漢語語境下的內涵不同,我國刑法中的“敵人”都是指戰爭中的敵對方(如“間諜罪”中的“為敵人指示轟擊目標”,“資敵罪”中的“戰時供給敵人武器裝備”等),與“敵人刑法”中的“敵人”不是一個含義。而且,鑒于歷史上因法治不彰,大量的人民內部矛盾被當成敵我矛盾來處理,在依法治國的今天,不管敵我矛盾還是人民內部矛盾,構成什么罪就定什么罪,該判什么刑就判什么刑,也就是說,在刑法面前,沒有敵我之分,只有犯罪人與非犯罪人的區分,因而不宜使用“敵人刑法”這種容易引起歧義的表述。再以客觀歸責、主觀歸責為例,其強調的不就是歸責的主客觀相統一嗎?若直接沿用客觀歸責、主觀歸責的表述,反而容易與客觀歸罪、主觀歸罪相混淆。況且,客觀歸責理論所要解決的問題,并非不能在我國原有刑法學知識體系中得到解決。早在1982年出版的《刑法學》統編教材中,西北政法大學的周柏森教授在因果關系部分講述因果關系的三個特點時就指出,一是作為某種原因的行為必須具有危害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二是只有當具有結果發生的實在可能性的某一現象已經合乎規律地引起某一結果的發生時,才能確定某一現象與所發生的結果之間具有因果關系;三是因果關系只能是在一定條件下的因果關系。對此,有學者直言,前兩個特點實際上與客觀歸責理論并無明顯區別。
這種不重視本土表達的方式,不僅不利于刑法學知識在本國的有效傳播,也削弱了刑事司法裁判的社會認同和對實踐的指導力。“在刑法學科體系基本形成的當下,如果不能通過觀察、歸納生活事實創制新的描述性概念和通過抽象和提煉創制具有影響力的規范性概念,那么我國的刑法學只能跟著他國刑法學的腳步走。”一方面,理論表述要力求“顧名思義”,以降低理解的成本,如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可以中國人更容易聽得懂的行為不法、結果不法來表述;另一方面,要重視與我國社會特有的價值觀念、文化情理相融通,例如,表述行為與結果的關系時,除了關注行為與結果的事實聯系外,還要考量行為本身是否嚴重違背“天理”(基本道德準則)和“人情”(社會普遍共情),據此,用“因果關系”表述,就能很好地解決前述歸責的問題,沒必要引用“客觀歸責”這一在中文世界容易引起誤解的提法;與此同時,還要在與本土司法實踐密切結合的過程中尋求刑法話語的最佳表述,例如,曾有學者對“社會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質特征”這一我國通說提出批評,甚至提出要將“社會危害性”概念逐出我國刑法學,但該觀點只看到在無法可依或允許類推時司法機關以某種行為存在社會危害性為由將其入罪的一面,卻沒有看到在刑法上廢除類推、確立了罪刑法定原則之后,一個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只能以犯罪構成要件為準,且對符合某一犯罪構成要件的行為基于社會危害性的欠缺或者顯著輕微可以作出罪處理的另一面。事實上,在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指導性案例“王力軍非法經營再審改判無罪案”等裁判文書中,再審法院就是以行為人的行為“不具備與刑法第225條規定的非法經營罪相當的社會危害性和刑事處罰的必要性”來作為出罪理由的,這說明“社會危害性”在我國已成為一個規范概念,沒必要顛覆之前的通說。應當看到,所謂“社會危害性”的內容泛化,其實在德日刑法中的“法益”概念和英美刑法中的“損害”概念中也同樣存在,例如,有人基于“法益”的內涵抽象,主張引進英美刑法中的“損害”概念來替換,但美國學者卻指出,“損害”的語義空泛,要想發揮出好的效用,必須結合具體場景來服務于規范目的,以細化對其含義的理解。
最后要指出的是,倡導刑法學通說的本土表達,絕非是要“另起爐灶”,對于已經完全融入我國本土、早已成為中國刑法學知識體系有機組成部分的刑法學概念、范疇和命題,我們自然要以“中學為體,西學為用”的態度加以發揚光大。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們要拓寬理論視野,以海納百川的開放胸襟學習和借鑒人類社會一切優秀文明成果,在‘人類知識的總和’中汲取優秀思想文化資源來創新和發展黨的理論,形成兼容并蓄、博采眾長的理論大格局大氣象。”像罪刑法定、罪刑相適應等刑法基本原則,已成現代刑法的公理,我們無論怎樣強調地方性和本土化,也宜使用既有表述,這對國際交流也有好處;但像行為無價值、結果無價值以及客觀歸責等提法,即使域外也只是德國、日本等少數國家使用,并不是世界上通用的“刑法語言”,對此類表述就不宜簡單照搬,除非不得已,否則,就應當在本國既有的刑法學知識框架內尋找更符合本民族語言習慣的用語來表述;對于一些有中國特色的刑法術語和刑法學命題,如“死緩”“刑事一體化”等,我們更應站在“全面提升國際話語權,講好中國故事”的高度,把它們翻譯好、傳播好,使中國的刑法學通說在世界上產生“民族的才是世界的”這一良好效應,為全球的刑事正義和犯罪治理事業做出我們應有的貢獻。
結語
各個學科都有通說,為什么法學通說需要作為一個專門問題來討論?這是因為規范法學研究需要通說這種具有代表性的價值判斷來確保法適用的統一性。相比法哲學或法理學,通說在刑法學、民法學等應用法學領域更顯重要。鑒于我國刑法學研究近年來的學術爭鳴尤甚,亟需在一些重要學術方案上形成通說,因此本文選擇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下的刑法學通說作為切入,認為刑法學通說不僅關乎刑法正義的時代性,而且是刑法學創新發展的基礎和源泉。
或許有人會說,刑法學者要重視的不是其觀點屬于通說、多數說還是少數說,而是其所研究的問題是否是真問題、其學術觀點能否成立、一經提出能否收獲他人的贊賞。本文認為,這與重視通說并不矛盾,刑法學者固然應當有鮮明的問題意識和追求卓越的學術抱負,但不能無視通說、不顧通說。只有在通說基礎上的再出發,創新才有可能。自覺樹立通說意識,嚴肅認真地對待通說,不僅是作為個體的刑法學者的學術責任和道義責任,也是刑法共同體贏得社會尊重、實現守正創新的必由之路。當然,這又反過來要求刑法學界首先要提供刑法學通說的高質量產品。
刑法學博大精深,每個學者的研究領域都是有限的,要在自己的研究領域里形成被同時代的刑法共同體所普遍接受的通說,談何容易,必須長期耕耘。這就是為什么在德國的刑法評注中,有的學者始終聚焦于幾個法條,因為其要結合立法的發展和判例的收集,關注學界的每一個觀點,提煉出令人信服的通說。
刑法學通說不可能一成不變,也不可能一勞永逸,更不會造成刑法學研究的千人一面或教條主義。這是因為,時代處在不斷發展之中,不僅已有的各種通說要不斷接受批評與挑戰,并有效回應時代之問,而且不斷出現的新型領域和熱點問題也在呼喚新的通說。例如,當立法有變動時,新的立法就需要產生新的通說;當司法有新的判例時,新的判例就需要新的通說;當時代變遷、社會轉型、科技發展等新情況出現時,原有的刑法學通說就需要進行反思與調適。
刑法學通說問題遍及刑法總則、分則的宏觀、中觀和微觀各個層級,其通說程度也會不一,更何況,并非所有刑法問題都能形成通說。而且,通說的具體認定標準到底該如何設定,怎樣準確判斷某一學說是否是通說,以及如何識別哪些通說具有合理性應當堅持、哪些通說不具有合理性應當修正,這些問題容以后再慢慢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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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華法學》2026年第2期目錄
【中國自主法學知識體系專欄】
1.重訪中國基本權利總論的前提問題
張翔(5)
2.“兩個結合”視域下的備案審查:文化基因與制度邏輯
劉晗(23)
3.論中國自主刑法學知識體系下的刑法學通說
劉仁文(43)
【公司法司法解釋專欄】
4.董事的催繳出資責任
——以《公司法解釋(征求意見稿)》第27條為中心
錢玉林(61)
5.多重法律規則交織視角下的股權轉讓糾紛裁判思維
丁俊峰(78)
6.庫存股的屬性與股東失權制度重釋
沈朝暉(97)
7.定增保底協議效力之辨
——以上市公司利益相關方為投資人提供保底承諾為視角
陳潔(115)
8.論有限公司股權變動的規范構造
王瀅(132)
【專論】
9.案例與經驗之間:《洗冤錄》的源流與應用
孟孜謙(150)
10.論法院“閱核制”的壓縮現代性理據
朱瑞(167)
11.財產法益視野下詐騙罪財產損失的個別認定
何沛錫(187)
12.法秩序統一性視閾下行刑銜接的實體規則研究
康子豪(205)
《清華法學》雜志于2007年1月由國家新聞出版總署批準創辦。秉承清華大學“自強不息”“厚德載物”“行勝于言”之精神,《清華法學》以嚴謹、求實、自律為辦刊宗旨,以“獨立之精神,自由之思想”為座右銘。本刊創刊伊始即以學術質量與學術規范為刊物的生命,刊物出版幾期之后即深為學術界與實務界所矚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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