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京報訊(記者張靜姝 通訊員徐妍)市民耿某輕信低價誘惑,購入暗藏抵押的“背戶”奔馳車,本以為占了便宜,沒想到車輛被融資公司強行拖走,落得“車財兩空”的窘境。近日,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審結該起買賣合同糾紛案,判決解除合同并返還部分購車款。
2022年,耿某自劉某處購買了一輛奔馳GLK300的“背戶車”。2022年4月30日,在明知這輛“背戶車”還存在抵押的情況下,耿某仍然向劉某支付了車款7.2萬元,劉某當日將車輛交付給耿某。2022年5月9日,耿某又支付給劉某2500元用于拆除車內GPS定位裝置。2022年5月12日,耿某又花費4315元用于修理、更換車輛減震裝置。2022年6月2日,耿某發現車輛不在車位,車位上僅有一張《告知書》,聲明該車輛已被抵押給某融資公司,因車主逾期還款,故該公司將車輛拖走。后經核實,該車輛的實際所有人為馮某,耿某自劉某處買車時,該車輛已經被抵押給某融資公司。
因此,耿某訴至法院,請求解除與被告劉某的買賣合同關系,并主張劉某返還購車款、車內裝置拆除費、修車費共計78815元。劉某不同意返還,一是認為自己只是中介,不是出賣方,收錢只是替耿某去買車。二是耿某明知車輛是“背戶車”且存在抵押,價格遠遠低于市場價格,耿某應自行承擔風險。三是認為車輛本身屬于二手車,不保證承擔任何修車費用,且耿某接車時并未告知車輛存在問題。
平谷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因出賣人未取得處分權致使標的物所有權不能轉移的,買受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請求出賣人承擔違約責任。
本案中,耿某與劉某雖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但耿某已支付價款,劉某交付車輛,雙方已實際履行了買賣雙方的權利義務,實際形成了買賣合同關系。買賣合同標的物為登記在他人名下的車輛,現涉案車輛被案外第三方拖走收回導致耿某購買車輛的目的不能實現,劉某作為對涉案車輛無處分權的一方,對此負有責任,故耿某請求解除合同、返還購車款的訴求于法有據,應予支持。對于購車款數額,考慮耿某已經使用車輛一段時間,相應使用費應從中扣減,使用費數額應根據使用期限及車輛折舊情況等綜合確定。
另外,劉某已將車輛交付耿某使用,并為耿某拆除了車內定位裝置,并提供了服務,耿某理應支付相應款項。關于4315元維修費,劉某交付車輛時,耿某有義務及時檢驗車輛是否正常行駛,因耿某未提交證據證明車輛在交付時即存在問題,故其在使用車輛過程中產生的維修費,無權要求劉某負擔。故對于耿某請求支付車內裝置拆除費以及修車費的訴求,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劉某返還耿某購車款55000元。判決現已生效。
編輯 劉倩 校對 張彥君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