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15日凌晨,56歲的江某在飲酒后突然持續吐血,被家人送至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搶救。江某有肝硬化病史,當晚飲酒后出現了致命性的胃底靜脈曲張破裂大出血。入院記錄顯示,他“飽腹飲酒后出現惡心、嘔吐數次、內容物為鮮血,每次200毫升”,診斷為失血性休克、消化道出血、酒精性肝硬化伴胃底靜脈曲張等。搶救持續了7.5小時,最終家屬決定辦理出院,用救護車將昏迷中的江某拉回吉林老家,抵達時人已去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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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完后事,女兒小江回鄭州補繳費用時,在清單上看到了一個令她難以置信的數字——名為“垂體后葉素”的止血針,竟然用了100余支,相關費用7000多元。她提出質疑后,醫院于今年3月退還了該藥品自費部分的4000多元。但退費之后,她的疑慮反而更重了:“為什么要退費呢?醫院真的用錯藥導致父親去世么?”
事件全貌:從搶救到離世的7.5小時
要準確理解這個事件,首先需要完整地把握事件經過。
2月14日是農歷臘月二十七,春節前夕。小江把父親從吉林老家接到鄭州過年。當晚吃飯時,江某喝了酒——盡管他有肝硬化病史,但仍然偶爾飲酒。2月15日凌晨,悲劇發生。江某突然開始大量吐血,小江立即撥打120將其送至鄭州市第一人民醫院急診科,隨后于凌晨4點左右轉入外科ICU搶救。
入院診斷觸目驚心:失血性休克、消化道出血、酒精性肝硬化伴胃底靜脈曲張、重度貧血、低蛋白血癥、盆腔積液、腹腔積液。出院記錄進一步顯示,江某出院時為“昏迷狀態,氣管插管呼吸機輔助通氣,目前給予三種血管活性藥物維持,使用量為極量”。正常人的收縮壓約為90-140mmHg,10-30mmHg已經是瀕死狀態。換言之,從入院的那一刻起,江某的病情就已經到了命懸一線的地步。
在這種情況下,家屬面臨著一個極其艱難的抉擇。醫生在上午8點多告知,患者情況非常不樂觀,隨時有生命危險,讓家屬考慮是繼續治療還是做其他安排。最終,家屬決定辦理出院,用救護車將患者送回吉林老家。2月16日早晨6點多,救護車抵達吉林,直接開到了當地殯儀館。
在這7.5小時的搶救過程中,江某的醫療費用總計15218.12元。而家屬在費用清單中發現的100余支垂體后葉素針,用量記錄呈現明顯的“脈沖式”特征:先是4支、再8支、8支,最后一次性記錄了80支。這種集中記錄的給藥模式,正是家屬質疑的起點。
用藥爭議:100余支垂體后葉素是否合理?
家屬的核心質疑很樸素:7.5個小時,用了100多支止血針,平均每小時超過13支,這真的合理嗎?
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先了解垂體后葉素是什么、怎么用。垂體后葉素被稱為“內科止血鉗”,是從動物腦垂體后葉中提取的藥物,含加壓素和縮宮素,能強烈收縮內臟血管,減少進入門脈系統的血流,降低門脈壓力,從而在食管胃底靜脈曲張破裂出血時起到止血作用。它也是上消化道大出血的常用和首選藥物。
但這個藥的使用并非沒有限制。據藥品說明書,垂體后葉素用于食管靜脈曲張出血時,靜脈滴注的速率為每分鐘0.1-0.5單位;用于肺出血時,靜脈注射的極量為每次20單位。此外,該藥不良反應較為顯著,可能引起血壓升高、心悸、胸悶、腹痛、心絞痛,嚴重者甚至可能發生心肌梗死或中毒性腦病。正因如此,臨床上在大劑量使用時通常需要同時使用硝酸甘油等藥物來舒張血管、減輕副作用。
那么,100余支到底意味著什么?以常用規格每支6單位計算,100余支總計約600-700單位。在7.5小時內持續靜脈輸注,平均輸注速率約為每分鐘1.3-1.6單位,確實明顯高于常規滴注速率。但多位醫務工作者表示,在極重度失血性休克的搶救中,為快速控制出血、維持生命體征,臨床醫生可能采取高于常規劑量、持續反復給藥的策略,甚至出現過“每10分鐘推一次,幾小時用掉五六十支乃至百支”的情況。而醫院工作人員也解釋,除治療期間使用外,部分藥物是在患者離院后作為“外帶”藥品結算的。
綜合來看,100余支的用量在常規治療中確實偏高,但在終末期大出血的極端搶救場景下,臨床實踐中確有可能出現。是否構成“超量”或“不合理用藥”,需要結合患者的體重、出血量、生命體征動態變化、醫囑記錄等完整病歷資料,由專業鑒定機構綜合判斷,而不能僅憑數量本身下結論。
法律分析:醫院退費是否等于承認過錯?
這是本案中最關鍵的法律問題,也是家屬最大的困惑所在。
家屬的直覺是:如果醫院沒有錯,為什么要退錢?這個直覺可以理解,但在法律上,退費和承認過錯是兩回事。
從證據角度看,醫院退費的行為屬于醫患雙方協商和解的一種形式。根據《醫療糾紛預防和處理條例》,醫患雙方可以自愿協商達成和解方案,和解協議的效力依法應予以認定。協商和解本身是醫療糾紛解決的合法途徑之一,但和解協議的達成并不意味著醫院承認診療行為存在過錯。在實踐中,醫療機構出于多種考慮——如避免糾紛升級、維持醫患關系、降低溝通成本——選擇退費作為“息事寧人”的手段,并不少見。醫院工作人員在接受采訪時也表示,退費“可能是擔心患者家屬鬧”。
更重要的是,退費不等于家屬喪失了進一步追責的權利。協商和解只是醫療糾紛解決的起點之一,而非終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范的規定;(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三)遺失、偽造、篡改或者違法銷毀病歷資料。在這三種情形下,舉證責任倒置——由醫療機構自行證明無過錯,否則承擔賠償責任。
此外,根據《民法典》規定,醫療損害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患者需初步證明存在損害后果、診療行為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實踐中,過錯的認定通常需要借助司法鑒定來完成。
回到本案,家屬如果希望繼續追責,關鍵不在于醫院是否退了錢,而在于能否獲取完整的病歷資料,并通過專業的醫療損害鑒定來回答兩個核心問題:第一,100余支垂體后葉素的使用是否符合診療規范?第二,即便用量在臨床可接受的范圍內,用藥過程與患者的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
醫療糾紛的解決通常有四條合法途徑:雙方自愿協商、申請人民調解、申請行政調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退費屬于第一條途徑中的階段性結果,并不意味著家屬已經放棄了后三條途徑的權利。當然,如果雙方簽署的和解協議中包含“一次性解決、放棄后續追責權利”的條款,則家屬再行追責將受到限制。
信息盲區:為什么“退錢了事”反而讓人更不安?
在醫療糾紛中,一個常見的現象是:家屬最初的訴求往往不是錢,而是一個解釋。江某的女兒小江在退費后仍然追問“醫院真的用錯藥導致父親去世么”,正反映了這種心理。
對于患者家屬而言,面對親人突然離世的創傷,他們需要的是一個能夠幫助自己理解悲劇如何發生的過程——父親為什么沒有救回來?那7.5小時里到底發生了什么?100多支藥是怎么用的?這些問題如果得不到誠懇的回應,退費反而會成為新的困惑,甚至讓人懷疑其中有不可告人的問題。
從醫患溝通的角度看,醫院在這個事件中的回應方式確實存在可商榷之處。面對家屬對用藥數量的質疑,醫院給出了“用量屬于合理范圍”和“部分為離院外帶”的解釋,但對于退費的原因,僅以“擔心家屬鬧”作答,未能提供一個完整、透明、可驗證的說明。這種信息不對稱不僅沒有消除疑慮,反而可能加劇不信任。
這也提醒我們:在醫療糾紛中,錢的問題固然重要,但信息和真相的問題同樣重要。一個負責任的醫療機構,應該主動提供完整的病歷資料,配合專業鑒定,用事實和數據來說話,而不是用“退費”來替代“解釋”。
建議:家屬維權該怎么做?
回到小江的困惑,如果她希望進一步厘清父親的死因和醫院的診療行為是否合規,以下是幾條可以參考的路徑:
第一,封存并復印全套病歷。 這是所有后續法律程序的基礎。根據相關法規,患者家屬有權要求復印或封存全部病歷資料,包括入院記錄、病程記錄、醫囑單、護理記錄、費用清單等。病歷是判斷診療行為是否合規的核心證據,務必第一時間保存完整。
第二,申請醫療損害司法鑒定。 醫療糾紛的核心爭議——用藥是否合理、診療行為與死亡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最終需要通過專業鑒定來回答。家屬可以向有資質的司法鑒定機構申請醫療損害鑒定,鑒定機構會結合病歷資料、醫學文獻和專家意見,給出專業判斷。
第三,選擇合適的法律途徑。 如果鑒定結論顯示醫療機構存在過錯,家屬可以選擇向醫療糾紛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醫療損害責任訴訟。需要特別說明的是,如果鑒定結論顯示醫療機構無過錯,那么即便已經退費,家屬再行追責也難以獲得法律支持。反之,如果鑒定結論認定醫療機構存在過錯,且該過錯與患者死亡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即便醫院已經退費,家屬仍有權主張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全部法定賠償項目。
第四,理性維權,避免情緒化沖突。 醫療糾紛往往伴隨著巨大的情感創傷,但維權的核心在于證據和法律,而非情緒。保持理性、合法、有序的維權方式,不僅有助于保護自身權益,也能推動醫患關系的良性發展。
結語
“垂體后葉素”事件折射出的,不僅是一個家庭的悲劇,也是醫療糾紛中普遍存在的信任困境。家屬看不懂用藥數量,醫院缺乏充分解釋的動力,雙方在信息不對稱中互相猜疑,最終演變成一場沒有贏家的消耗戰。
回到法律層面,這個事件給所有人的啟示是:退費不等于認錯,更不等于結案。 家屬有權要求真相,也有權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身權益。但同樣重要的是,維權的每一步都需要證據支撐,都需要遵循法律程序。用藥是否合理,最終要靠專業鑒定來說話;醫院有無過錯,最終要靠法律來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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