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新聞,實在超出我的認知了。
多家新聞報道,河南信陽光山縣一位家長舉報,在2025年11月的時候,其上初中的15女兒被班主任劉某某帶離學校,先后在餐廳隔間、賓館房間實施摟腰摸手摸腿等猥褻行為,其女兒服藥自殺被搶救回來,而光山縣公安局對劉某某進行了拘留十日的治安處罰。
一開始看到這個新聞的時候,由于不懂法律,不知道這樣情況是否夠得上刑事案件,但盡管如此,我仍然認為拘留十日肯定是處罰輕了,我認為即便夠不上刑事案件,在治安處罰范圍內也應該頂格處罰,應該拘留15天,而不是10天。
我的理由是,老師猥褻學生,尤其是中小學的,這種情況不同于一般的猥褻案件,因為老師是育人的,育人反而害人,理所應當予以重罰。
眾所周知,最高法、最高檢2023年發布的司法解釋早已明確,對負有照護職責人員侵害未成年人、利用教師身份實施侵害、造成被害人心理傷害等情形,均屬于應當“從嚴從重”處理的法定情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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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時我看的那個報道,媒體是快訊公眾號,里面只講了對老師拘留十日的事,沒說到其他的。當時我以為這個老師肯定是會被開除的,因為有相關規定。
然而沒想到,后來有媒體報道說,那個猥褻女生的老師竟然沒有被開除,僅僅是調離了教學的崗位。
這真是不可思議,遠遠超過了我的認知。在我看來,猥褻女生的老師肯定是要毫不猶豫開除的,這種色狼豈能留在教師隊伍里?開除不僅是天經地義的,而且更是有規定的。
可是,據新京報、紅星評論等媒體報道,光山縣教育局人士稱,劉某某在案發后受到降級處分,調離該校教學崗位,分配至后勤崗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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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也太不可思議了,一個猥褻女的老師,已經被拘留十日,確定是違法,而且嚴重違反師德,居然還能被留在教師隊伍里,這絕對是有問題的。
難道當地教育局不知道我們國家發布過《未成年人學校保護規定》嗎?在這個《規定》的第二十四條是這樣說的:
學校應當采取必要措施預防并制止教職工以及其他進入校園的人員實施以下行為:
(一)與學生發生戀愛關系、性關系;
(二)撫摸、故意觸碰學生身體特定部位等猥褻行為;
(三)對學生作出調戲、挑逗或者具有性暗示的言行;
在這個《規定》的第六十條是這樣說的:
教職工實施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禁止行為的,應當依法予以開除或者解聘;有教師資格的,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教師資格,納入從業禁止人員名單;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看看,根據這個規定,本案中猥褻女生的劉某某還不該清除出去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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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無疑問,不把劉某某清除出教師隊伍,這是錯誤的決定。而這個決定是誰作出的,是否涉及保護傘的問題,我認為需要查一查。這種情況,很難不讓人懷疑其中有某種貓膩,是運作的結果。
說實話,劉某某猥褻女生居然不被開除,這件事就是當地老師也會感到不平。當地老師難道不會以繼續與劉某某為伍而感到羞恥嗎?害群之馬還留在群里,而且肯定有貓膩,老師們怎么能沒有怨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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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在,這事兒曝光了,網上輿論譴責很激烈,據報道,現在劉某某已經被刑事拘留,開除公職,并且撤銷教師資格證。這才符合規定。只是,之前到底是怎么回事,是不是也應該給個說法?而且,相關責任人也正在被追責。這就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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