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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務犯罪屬于刑事犯罪的一種,雖然職務犯罪有別于普通的刑事犯罪,但辦案人員不是神,而是人,人都是犯錯誤的時候,因此,辦案人員辦理的職務犯罪案件不可能100%都是鐵案,司法實踐中,涉嫌職務犯罪的當事人最終被檢察院不起訴的大有人在,甚至也存在被法院判決無罪的案例。涉嫌職務犯罪當事人的家屬,請律師做無罪辯護當然不存在任何問題。
職務犯罪案件不僅可以進行無罪辯護,而且在特定情形下,無罪辯護是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實現有效辯護的關鍵策略。是否能夠成功進行無罪辯護,以及是否應當選擇無罪辯護,核心取決于個案中證據是否確實、充分,以及犯罪構成要件是否齊備。
作為執業多年的刑事辯護律師,我深知在職務犯罪案件中,選擇無罪辯護絕非“走過場”或“死磕”,而是一項基于扎實證據審查和法律適用的專業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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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職務犯罪進行無罪辯護存在法律依據,無罪辯護也是刑事辯護律師的法定權利與法定職責。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十二條確定了無罪推定原則,確立了“未經人民法院依法判決,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的基本原則,這為辯護律師在整個訴訟過程中進行無罪辯護提供了根本性的法律支撐。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二百九十五條明確規定了法院應當作出無罪判決的幾種情形,包括“證據不足,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以及“依據法律認定被告人無罪”。這直接在法律層面上為無罪辯護指明了成功路徑。辯護律師的工作,正是通過論證案件屬于這些情形,來說服法庭。
刑辯律師在辦理職務犯罪過程中,同樣可以找到無罪辯護的核心辯點。
犯罪主體不適格:這是貪污、受賄等罪名中常見的辯點。關鍵在于嚴格審查嫌疑人是否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條及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若其僅從事勞務性、技術性工作,或缺乏有效的委派手續,可主張其不具備特定職務犯罪的主體資格。如嫌疑人僅是一般勞務人員、受委托從事臨時事務的非公務人員,在一些案件中,法院最終認定被告人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從而改變了罪名或判決無罪。
缺乏“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職務犯罪與普通財產犯罪的關鍵區別在于是否利用了職務便利。若行為人僅僅是利用因工作關系熟悉環境、容易接近財物等“工作便利”而非其職務所具有的管理、經手、支配權力,則可能不構成職務犯罪(如貪污罪),而可能構成量刑相對較輕的其他普通犯罪,甚至不構成犯罪。如嫌疑人只是利用工作便利、其沒有審批、管理、支配權,不是權錢交易,就構不成職務犯罪。再比如不存在“權錢交易”的情形: 收取的費用是基于正常的學術交流、勞務報酬或人情往來,而非權力與金錢的交換,有專家因講課收取勞務費被判無罪,法院認定其行為屬于學術交流,不構成受賄。
主觀上無“非法占有目的”或“受賄故意”: 對于貪污、職務侵占類犯罪,需深入審查錢款去向。若款項用于單位公務支出,或有證據表明行為人有歸還意圖和可能性,可以阻斷“非法占有目的”的認定 。對于受賄罪,需重點審查“為他人謀取利益”與“收受財物”之間的因果關系。如果是正常人情往來、合法的勞務報酬,或謀利事項與其職權無關,則不構成受賄職務犯罪。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六條 ,特定關系人收錢后,國家工作人員知情但未退還或上交的,才可認定其有受賄故意,反之如果其不知情則成為無罪辯點。
證據不足,無法排除合理懷疑:這是刑事訴訟法規定的無罪判決的核心情形(《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五十五條 。這也是司法實踐中常見的無罪辯護的突破口。如果指控主要依賴孤立的言辭證據(如行賄人的單方口供),缺乏物證、書證、資金流向記錄等客觀證據印證,導致證據鏈斷裂,無法排除合理懷疑,就應作無罪處理。職務犯罪案件,特別是賄賂案件,常高度依賴言詞證據。辯護律師可通過審查同步錄音錄像的完整性、對比多份筆錄的一致性、發現取證程序違法等方式,挑戰關鍵證據的合法性與真實性,從而動搖整個證據體系,使案件事實達不到“證據確實、充分”的證明標準,從而實現無罪辯護的目的。
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三條 的“但書”規定,為那些形式上符合犯罪構成但社會危害性極小的行為提供了出罪路徑。在部分職務犯罪案件中,如果涉案金額極小、危害后果輕微,可以援引此條進行無罪辯護。
除了以上無罪辯點之外,司法實踐中還存在辦案人員辦案程序嚴重違法,比如刑訊逼供、非法取證、非法留置訊問等問題,辯護律師應當及時啟動排除非法證據的程序,最終也可能推動嫌疑人無罪。
有些嫌疑人的行為屬于違紀違規,違反單位規定,不是刑事犯罪,不觸犯刑法,但被作為刑事案件處理,這種情況刑辯律師及時介入后,嫌疑人最終無罪或案件做無罪化處理的可能性更大。
案件存在法定阻卻事由,比如超過追訴時效、有合法的授權或正當理由等,也是嫌疑人不構成犯罪的合理、合法理由。
當然,職務犯罪案件通常由監察機關或檢察機關偵查,證據收集較為規范、體系相對完整,進行無罪辯護的難度普遍高于普通刑事案件。一種務實的無罪辯護策略是 “騎墻式辯護”,即律師從專業角度堅持作無罪辯護,指出指控在事實、證據或法律適用上的問題。嫌疑人則可以同時選擇認罪認罰,以爭取良好的認罪態度,獲得從輕或減輕處罰的機會。這種策略既能不放棄無罪的可能,又能為嫌疑人爭取到最有利的量刑結果,是一種“兩條腿走路”的穩妥選擇。但是,如果嫌疑人確實是被冤,在法律上確實構不成犯罪的情況下,嫌疑人千萬要堅持自己的原則,就是堅決不能認罪,否則后期刑辯律師介入案件后,再做無罪辯護會非常的被動。
職務犯罪辯護是一門高度專業且復雜的藝術,需要刑辯律師具備深厚的法律功底、豐富的實務經驗和敏銳的洞察力。無罪辯護≠一定判無罪,有時也是一種辯護策略,也就是通過無罪辯護,也可以為嫌疑人爭取不起訴、撤案,或起到改輕、去掉犯罪事實的作用。
無罪辯護的門檻很高,且策略選擇至關重要。如果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強行做無罪辯護可能會失去“認罪認罰從寬”的機會,導致最終判決更重。一個常見的務實策略是“量刑辯護”或“罪輕辯護”,即承認部分事實但就犯罪性質、金額、作用地位(如主從犯)進行辯護。
總之,職務犯罪可以做無罪辯護,如果您或您家屬的案件在法律上屬于無罪的情形,我也建議您委托專業的刑事律師大膽的做無罪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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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作者:濟南刑事律師張海偉,僅代表個人觀點,不免存在個別錯誤之處,請指正。創作不易,嚴禁抄襲,如轉載請注明文章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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