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王 洲
遺贈扶養協議是遺贈人與扶養人簽訂的民事協議,約定由繼承人以外的扶養人承擔遺贈人生養死葬義務,遺贈人去世后將個人合法財產贈與扶養人。該制度旨在保障無法定贍養義務人或實際贍養缺失的孤寡老人、無獨立生活能力者的基本生活權益,既為老年人多提供一種養老保障選擇,也為非法定繼承人參與養老、獲得相應回報提供了法律依據。但這一制度的良性運行,離不開雙方的誠信履約與責任承擔。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近日審結了一起遺贈扶養協議糾紛案,明確扶養義務的履行是享有遺贈權利的核心前提。
老人李某與前妻張某育有子女三人,2008年二人離婚。2019年底,李某雇用石某作為保姆。2021年6月,李某與石某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約定李某自愿將名下房屋贈與扶養人石某,石某則承諾繼續悉心照顧李某,承擔李某去世之前的衣、食、住、行、醫療等全部費用,并負責其去世后的安葬事宜。2021年12月,李某病逝,石某為其辦理了喪葬事宜。后石某起訴李某子女三人,要求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繼承涉案房屋。李某子女三人主張遺贈扶養協議無效,房屋應當按法定繼承處理。
法院審理認為,本案爭議焦點為石某是否按照遺贈扶養協議約定全面履行扶養義務。根據民法典規定,自然人可以與繼承人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扶養人承擔生養死葬的義務,進而享有受遺贈的權利。
“從李某養老及醫療費用承擔角度看,石某提供的證據材料并不充分。”辦案法官高春暉介紹。法院調取的銀行流水顯示,李某的醫療、購買生活用品等費用均通過李某本人銀行卡支付,李某子女也多次向其轉款,這與協議約定的“石某承擔全部費用”明顯不符,說明石某在經濟層面未完全履行扶養義務。
“盡管李某去世前由石某單獨照顧,但石某未能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按時帶李某就醫并履行妥善照料義務。結合李某的聊天記錄及多次報警不希望保姆繼續照顧等情況,我們認定石某在日常照顧方面也未盡到雙方約定的義務。最終我們認定石某未切實履行遺贈扶養協議,其不能依據該協議繼承李某的房產。”高春暉說。最終,法院判決李某名下房屋由其子女三人法定繼承。
遵循誠信原則、全面履行義務是司法審判考量的關鍵。北京清律律師事務所高級律師范鈺介紹:“扶養是遺贈的前提條件,如扶養人為盡快獲得遺產而未能全面履行扶養義務的,則會被認定未完成約定義務而不能獲得遺產。”范鈺表示,扶養人履行扶養義務時,應注意保存履行扶養義務的證據,以便在發生爭議時能夠有效證明自己已履行約定義務。
《 人民日報 》( 2026年04月20日 11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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