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陽一酒店造惡意差評,當事人被判賠償酒店經濟損失1元。 看到標題是不是挺疑惑,小編也覺得挺有意思,一起來看看這件事到底咋回事。
近日,沈陽市沈河區人民法院對一起酒店惡意差評侵權案作出一審判決,判令消費者張某某刪除差評、在省級以上報紙登報道歉30天并賠償酒店經濟損失1元。
判決書顯示,2025年6月,被告張某某在入住沈陽金廊智選假日酒店后,以“衛生情況不達標”為由進行投訴,但拒絕酒店提出的現場核實請求。隨后,張某某向酒店提出將房費退還至其個人賬戶或提供免費住宿等要求,并揚言“不答應就給差評”。在要求未獲滿足的次日,張某某在在線平臺上給酒店打出了0.5分(滿分5分)的超低評分。
法院審理認為,消費者有權基于真實體驗發表主觀評價,但不得捏造事實。然而被告所述的衛生問題“異常反常”,對酒店聲譽影響遠超一般衛生評價,需有證據支持。被告未能提供任何證據,且其陳述邏輯上無法自洽,構成名譽侵權。
所以原告主張1元賠償,以“教育為主、懲前毖后”為目標,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中,被告以捏造的衛生問題要挾賠償并發布惡意差評的行為,與新規所規制的“捏造事實、敲詐勒索”情形具有同質性。法院通過司法裁判認定惡意差評構成名譽侵權,與行政監管新規形成“司法+行政”的治理合力。
原告酒店管理公司在訴訟中明確表示,索賠1元旨在“教育為主、懲前毖后”,而非獲取經濟補償。對此酒店負責人表示,“惡意差評直接干擾正常市場評價機制,增加誠信經營企業的合規成本。此次通過司法途徑維權,是希望明確法律預期。”
值得指出的是,本案原告代理律師高金以公益方式全程代理此案。其代理行為旨在協助企業依法捍衛聲譽,明確網絡評價的法律邊界,對惡意差評行為形成司法警示。
近年來,在線旅游平臺評價體系中的惡意差評、以差評要挾牟利等現象時有發生,部分商家因取證困難、訴訟成本較高而選擇妥協,而對于消費者而言,雖說一元不多但總歸是“攤上事了”,對自己也不好。
也通過這件事和大家提個醒,遇到相關事項還是不得走極端,要通過合理的手段保護自己的權益。
來源:沈陽生活圈i綜合東北新聞網、沈陽晚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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