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顧繼憲律師。最近后臺咨詢中遇到了幾位這樣的工友們:他們在工作中不幸受傷,被認定為工傷,本該安心養傷,卻因為單位發來的一條工資短信而徹夜難眠。
“顧律師,我平時一個月能拿七八千,怎么工傷在家休養,單位就給我發兩三千的基本工資?績效、獎金、津貼全都沒了?”
今天,顧律師就要針對這個普遍存在的誤區,給大家好好普個法:停工留薪期,絕不是只發基本工資!
法律規定:原待遇不變,不是底薪不變
很多單位的人事或老板會跟你說:“你都沒來上班,沒產生績效,我憑什么給你發全額工資?給你發基本工資就不錯了。”
這聽起來似乎有點道理,但實際上,這是違法的!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請注意這幾個字: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
這意味著什么?意味著法律把你受傷這段時間,視同為你正常出勤。既然是正常出勤,你的工資結構就不應該發生任何改變。
您的“原工資”到底包括哪些錢?
很多工傷職工吃虧就吃在不知道“原工資”的定義。在司法實踐中,停工留薪期的工資標準,絕不是合同上寫的那個“基本工資”,而是您受傷前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
這個“原工資”是一個大包,它通常包括:
? 基本工資(底薪):這是最基礎的。
? 績效工資/獎金:這部分錢不會因為您沒上班就歸零。法律上的“原待遇”是指您受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這個平均數里已經包含了您過去獲得的績效和獎金。因此,單位直接停發或按“0績效”發放是違法的,應按您受傷前的平均水平折算到每月發放。
? 各類津貼和補貼:比如崗位津貼、餐補、交通補、夜班津貼等。
? 加班費(需注意):需要特別說明,由于停工留薪期內您并未實際提供加班勞動,因此計算原工資平均基數時,一般不包含非固定的、超時工作的加班費。但如果您的加班費是固定、規律發放的(例如每月固定發放800元周末加班補貼),在連云港地區的司法實踐中,通常會被納入平均工資計算。
顧律師給您算筆賬:
假設您在連云港某工廠上班,底薪2000元,加上績效、津貼等,受傷前12個月平均應發工資為6000元(注:應發工資指扣除社保、公積金和個稅前的金額)。
如果您不幸工傷休養6個月:
? 按單位說法(只發底薪):2000元×6個月=12000元。
? 按法律規定(原待遇不變):6000元×6個月=36000元。
這一來一去,您就白白損失了24000元!這2萬4千塊錢,是您養傷、康復的救命錢,單位憑什么克扣?
停工留薪期,您還需要注意這三點
作為資深工傷律師,除了工資標準,我還要提醒大家注意以下三個關鍵點,避免踩坑:
1.期限問題: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如果您的傷情嚴重,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在延長期內,工資依然要全額發放。
2.誰來發錢:這筆錢是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的,不是社保局發的。所以,無論單位有沒有給您繳納工傷保險,這筆錢都必須由單位掏腰包。如果單位沒買社保,他們不僅要支付您停工留薪期的全額工資,還要自掏腰包支付本應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的一次性傷殘補助金、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全部工傷待遇。
3.評定傷殘等級后:請注意,原工資福利待遇并非評殘當天就停發,而是發放至評定傷殘等級后的次月。之后,您將開始享受對應的傷殘待遇,例如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等(具體待遇根據您的傷殘等級確定)。
顧繼憲律師的維權建議
?如果您正面臨單位只發基本工資的情況,請不要忍氣吞聲,建議您采取以下行動:
1.申請工傷認定:確保您的工傷已經過人社部門的正式認定,這是主張所有工傷待遇的前提。
2.保留證據:收集好受傷前12個月的工資條、銀行流水,證明您平時的真實收入水平。
3.書面溝通:嘗試與單位溝通,明確指出《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要求補足差額。
4.尋求專業幫助:如果單位拒絕補發,或者態度強硬,請及時咨詢專業律師,通過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工傷無小事,權益需爭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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顧繼憲律師,持有企業高級合規師、高級勞動關系管理師、執業律師三重專業資格,專注疑難復雜工傷、交通事故和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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