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
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
為進一步加強海洋漁業資源保護,促進生態文明建設,根據《福建省海洋與漁業局關于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閩海漁規〔2026〕1號)等有關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我市2026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通告如下:
一、休漁作業類型、時間和區域
(一)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以及為捕撈漁船配套服務的捕撈輔助船。
(二)我市海域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桁桿拖蝦、籠壺類、刺網和燈光圍(敷)網4種作業類型漁船可申請開展蝦蟹類、中上層魚類等資源專項捕撈許可,由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編制方案,逐級核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小型張網作業漁船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三)捕撈許可證核定兩種作業類型的,休漁時間為5月1日12時至最長作業類型休漁時間。
(四)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確需在最長休漁時間結束前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的,由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制定配套管理方案,逐級報農業農村部批準后執行。
二、伏休要求
(一)禁止異地休漁。所有休漁漁船應當回漁船船籍港所在地休漁,不得擅自離港或改變停泊地點。嚴禁休漁漁船擅自跨省休漁。因漁港條件不足等特殊原因確需省內異地休漁的,或漁船確需省內異地維修的,必須由船籍港地和靠泊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逐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由靠泊港地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履行監管職責。為防御臺風異地避風的漁船,在防臺風應急響應解除后,應及時回船籍港休漁。
(二)嚴格釣具漁船管理。鼓勵釣具漁船參與自愿伏休,實行自愿休漁的釣具漁船,應當提前主動向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報備并簽訂承諾書;符合有關補助政策且嚴格在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全程執行休漁規定,按照相關漁業補助政策執行。自愿休漁的釣具船不得擅自出海,確需結束休漁出海作業的應當向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書面申請后,逐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不再享受相關漁業政策補助。
(三)加強活魚運輸船管理。為養殖業服務的活魚運輸船嚴禁運載捕撈漁獲物,應當提前向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報備每個航次生產和航行計劃,并嚴格執行進出港報告、編組編隊等制度。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應當嚴格審核轄區活魚運輸船有關情況,征求靠泊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書面同意后,逐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備案,并通報靠泊港地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四)嚴格全鏈條監管。在我市管轄海域內布設禁漁期禁止作業網具的,應當在5月1日12時前自行拆除、清理完畢;逾期未完成的,將依法予以處置,并追究相應法律責任。伏休期間所有休漁漁船不得攜帶漁具出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為休漁漁船提供供油、供水、供冰等服務,不得代凍、轉載、運輸、收購、加工、銷售非法捕撈的漁獲物。
(五)嚴格捕撈許可申請。伏休期間不得變更作業類型、作業方式(變更為休漁時間一致或更長的作業除外)。確需租用休漁漁船進行教學、科研等特殊活動的,應按有關規定報省海洋與漁業局審批。
(六)明確漁船過戶期間監管責任。漁船發生過戶,但尚未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仍由轉出方船籍港所在地履行監管職責;已完成所有權變更登記的,漁船監管由轉入方船籍港所在地負責。
(七)嚴格執行集中監管制度。所有未參與自愿休漁釣具漁船、專項(特許)捕撈漁船等未休漁船,應當在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指定漁港集中停靠,并嚴格執行漁船進出港報告、船位監測、漁獲物定點上岸等制度,嚴禁違反捕撈許可證關于作業類型、場所、時限和漁具數量等規定進行捕撈。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應當建立上岸漁獲物監督檢查機制,并落實集中停靠監管措施。
各鄉鎮(街道)、各單位應嚴格執行海洋伏季休漁制度,對違反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漁船,按有關規定扣減相關漁業政策補助。
三、實施時間
本通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有效期內如遇法律法規或有關政策調整變化的,從其規定。
福鼎市海洋與漁業局
2026年4月20日
福鼎市融媒體中心
來源:福鼎市人民政府網站
編輯:楊譞
審核:汪晶晶
監制:戴蓉
總監制:王良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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