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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1日,廣州知識產權法院對一起侵害“虛擬數字人”技術秘密糾紛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依法認定德某科技公司等七被告構成不正當競爭,對侵權行為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七被告立即停止侵權,刪除、銷毀涉案技術秘密及其載體,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5萬元及維權合理費用2268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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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賽某公司是人工智能領域創新企業,自主研發的“虛擬數字人”技術已落地學科講堂、政務宣傳、新聞播報等多元場景,實現規模化商業應用。原告針對涉案源代碼、數據庫表文件等關鍵信息,建立了簽訂保密協議、數據庫私有化部署、分級權限管控、加密通信傳輸的全流程保密體系。
被告付某等五人曾系原告“虛擬數字人”項目高級管理人員與核心研發人員,在職期間可直接接觸、掌握涉案技術秘密。德某科技公司曾與原告就“虛擬數字人”項目開展采購磋商,但未達成項目合作。2024年9月,付某等五人集體離職后迅速入職德某科技公司。同年11月,原告發現德某科技公司上線了與己方“虛擬數字人”互動平臺高度相似的網站,其全資子公司德某智能公司亦以“AI交互數字人”等同類產品對外推廣。經技術比對,被告相關產品源代碼、數據庫表信息與原告技術秘密高度相似,相似度超過90%。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七被告停止侵權、銷毀侵權技術載體,并請求適用懲罰性賠償,判令七被告連帶賠償經濟損失及維權合理費用共計2500 萬元。
廣州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涉案“虛擬數字人”源代碼及數據庫表文件為自主研發形成的技術信息,具備秘密性與價值性,且已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屬于受法律保護的技術秘密。付某等五人違反保密義務,通過內網穿透、電子侵入等非法手段獲取技術秘密,并用于開發侵權軟件,主觀惡意明顯。德某科技公司在與原告就“虛擬數字人”項目開展采購磋商未果后,短期內集中招錄原告負有保密義務的前核心員工,明知或應知涉案信息存在侵權風險,仍未履行合理注意與防范義務,放任并利用侵權成果開展同類競爭業務。德某智能公司作為德某科技公司的全資子公司,明知項目存在侵權隱患,仍以自身名義推廣,與其他被告形成分工協作、意思聯絡清晰的共同侵權鏈條。
綜上,七被告以非法手段獲取、披露、使用原告涉案技術秘密,侵權主觀故意明顯;被訴產品與原告核心技術高度重合,直接搶占市場機會、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嚴重擾亂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情節嚴重,應適用懲罰性賠償。以原告165萬元預期利益損失為基數,綜合考量被告主觀過錯程度、侵權情節及危害后果等因素,確定三倍懲罰性賠償,判令七被告連帶賠償原告經濟損失495萬元,并支付維權合理費用226864元。
法官說法
該案是人工智能領域保護核心技術、規制惡意侵權、維護市場公平競爭秩序的典型案例,是加強新興領域知識產權保護,助推新質生產力發展的又一實例。在知識經濟時代,技術人才的流動在為企業發展帶來蓬勃動力的同時,也增加技術泄露風險。因此,企業對技術保護的需求越來越強烈。但鑒于現有知識產權保護方式的局限性,技術秘密保護成為許多人工智能研發企業保護其核心技術的首選策略。該案正是因技術人員跳槽所引發的技術秘密侵權糾紛。被告通過集中招錄原告核心員工入職并開展同業競爭的模式,以不正當手段獲取、披露、使用他人技術秘密,主觀惡意明顯,侵權鏈條清晰,不僅嚴重損害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更擾亂了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法院綜合考量侵權人的主觀過錯程度、客觀侵權情節、損害后果等因素,以原告預期利益損失為基數,依法適用三倍懲罰性賠償,既讓侵權人付出了沉重的違法成本,也為創新主體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同時,該案也為市場創新主體劃定了行為邊界,企業在招錄核心技術人員、開展同類競爭業務時,應當盡到合理的注意與審查義務,避免觸碰侵權紅線;對于技術秘密權利人,也應當建立健全全流程保密管理體系,通過簽訂保密協議、分級權限管控、加密傳輸等方式,筑牢技術秘密保護的“防火墻”。
采寫 | 林新宇
攝影 | 謝易納
編輯 | 文亞欣
校對 | 羅冠明
審核 | 冼文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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