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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下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案例故事】離婚后還能分走前夫家翻建的房子嗎?
張偉和劉芳于2013年結婚,婚后一直住在“一號院”的老房子里。這套院子原本是張偉父親的。2012年老人去世后,房子就登記到了張偉名下。
2017年,老房子年久失修,夫妻倆決定拆掉重建。新房蓋好后,有北房五間、東西廂房各兩間,煥然一新。然而,好景不長,兩人于2018年因感情不和協議離婚,當時簽的離婚協議上寫著“無共同財產”。
離婚后,劉芳發現自己無處可去,便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一號院里新建的房屋。她認為,房子是在他們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翻建的,自己雖然沒出大錢,但也參與了找施工隊等事務,理應分得一部分。
張偉和他的母親李秀英(即張父的前妻)堅決反對。他們表示,老房子本就是李秀英和亡夫的共同財產,張偉只是繼承了父親的那一半。而2017年翻建新房的全部費用,都是李秀英出資的,劉芳不僅沒出錢,還在離婚后試圖敲詐。因此,這套房子與劉芳毫無關系。
雙方爭執不下,焦點集中在:婚姻存續期間翻建的農村房屋,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分割?
【法院怎么判?】
法院經審理,將房屋的權屬拆解為兩部分來看:
第一,關于老房(原北房)的權益。
法院認定,老房是張父與李秀英的夫妻共同財產。張父去世后,作為唯一繼承人的張偉繼承了父親50%的份額。因此,老房的權益由李秀英(50%)和張偉(50%)共有。
第二,關于新房(在老房基礎上擴建的部分及廂房)。
法院認為,新房是在張偉與劉芳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建造的,無論出資來源如何,只要是在婚內建設,且宅基地使用權人是張偉(婚內戶籍在冊),那么超出原老房面積的新建部分,就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最終,法院判決:
北房五間:劉芳享有23.47%的份額,李秀英享有26.53%的份額,張偉享有50%的份額。
東西廂房各兩間:完全屬于婚內新建,由劉芳和張偉各占50%的份額。
這個判決意味著,盡管劉芳在離婚協議中簽了“無共同財產”,也未能證明自己出了多少錢,但她作為婚內參與建房的一方,依然依法獲得了可觀的房屋份額。
【律師點評】
本案揭示了農村房屋繼承與夫妻共同財產交織下的復雜法律問題。
首先,離婚協議中的“無共同財產”并非萬能。如果一方能證明存在未分割的共同財產,依然可以起訴要求分割。
其次,農村房屋的權屬認定非常特殊。它既涉及宅基地使用權(通常以戶籍為準),又涉及地上物的所有權。婚內翻建房屋,即使主要由一方父母出資,只要是在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一方名義(且該方是宅基地使用權人)進行建設,新增部分通常會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對于出資的父母而言,如果希望保障自己的權益,最穩妥的方式是在建房時就簽訂書面協議,明確出資性質(是贈與還是借貸)以及房屋產權歸屬,避免日后產生糾紛。
本文由北京繼承專業律師靳雙權團隊撰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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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介紹:靳雙權律師,北京東衛律所房產事業部主管,曾兼任中國房地產營銷協會副會長,主管房地產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產交易涉及的權屬、監管、貸款、過戶、交房等各個環節的法律問題。擅長處理商品房、房改房、軍產房,央產房,限價房,經濟適用房等在買賣、借名、繼承、分割、析產、拆遷過程中涉及的疑難復雜房地產訴訟案件。
靳律師為鏈家房地產經紀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買賣合同及補充協議,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場上的中介公司廣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場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師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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