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蔣璟璟
“19歲女孩挪用父親公司1700萬元當‘榜一大姐’,親爹帶女兒自首”,4月20日,相關消息引發網友關注。據河南鄭州的朱先生介紹,2024年7月,19歲的女兒小夢開始陸續挪用檔口資金在直播間打賞、購買拆卡盲盒。截至2025年11月,累計盜用、挪用1700萬元,其中打賞將近1100萬元,另外600多萬元是玩拆卡游戲花完了。(封面新聞)
打賞引發的悲劇,此前已屢有曝出。這里面,其實牽出了兩個關鍵問題。其一,打賞的錢能不能退回來?這個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要是涉及未成年人“未經監護人同意進行與其年齡、智力不相適應的直播打賞”,自然是應退盡退。而若是成年人打賞,從以往的一些司法判決案例看,法院基本都是把充值打賞視同于購買服務,對申請退回打賞的訴求,以駁回居多。
也正是基于這一邏輯,本案中,小夢及其家人想直接要回打賞的要求,很難獲得滿足。于是,只能迂回挽回損失,即先通過職能部門將這1100萬元打賞資金認定為“贓款”,再要求相關方面履行法定的返還義務……但問題是,贓款的認定,與涉嫌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的認定,往往是同步的。由此,也就產生了本案中“父親含淚送女兒自首”的倫理掙扎。
事已至此,怎么處理都有缺憾。于是,公眾又發出了第二重疑問,能不能杜絕大額非理性打賞?其實,中央網信辦前不久發布的通知中明確,“用戶首次進行直播打賞,網站平臺應主動提供打賞限額設置服務。”換而言之,就是平臺要引導用戶自己給自己設置打賞上限,這是不是夠用、管用?見仁見智。
最立竿見影的辦法,當然是統一給用戶設置一個不高的打賞金額上限。但,如果真如此,則又涉嫌干涉公民的財產支配權,這在法理上注定說不通。一個簡單的道理是,若非經過司法程序,誰也無權就特定對象“限制高消費”。
要解決直播打賞的衍生問題,思路還是不能單純困在直播間里。公司的財務會計紀律和賬戶風控,夫妻之間共同財產的共同掌控,銀行系統對于大額異常進出款項的監控,以及父母對子女日常的陪伴與及時的引導,凡此種種,都是從源頭解決問題的有力抓手。 (相關內容詳見P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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