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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制作
一杯酒、一方屏,跨越空間的“云端共飲”,讓相隔兩地的人也能舉杯相聚、暢敘情誼。但芮城縣這場通過微信視頻連線、隔空對飲小酌,本是輕松愜意的情誼互動,卻引發了一場涉共同飲酒責任的法律糾紛。一方酒后發生意外,家屬認為視頻對飲的同伴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訴至芮城法院要求承擔賠償責任。
線上飲酒與線下共飲究竟有何不同?隔空相伴是否等同于同桌勸酒?共同飲酒人的責任邊界又該如何劃定?通過這起典型案例,還原事件始末,明晰法律尺度,為大眾理性看待新型飲酒方式、正確認識自身法律義務提供司法指引。
■案件緣由
董某與安某系同學關系,安某常年在外地工作,個人獨居于公司宿舍。2024年7月28日,董某與安某通過微信聊天,董某說:“記得約酒局,我要哄娃了”,安某回復“好嘞”。
次日18時,安某向董某發消息:“你那邊搞好了嗎?”并附上其準備的飯菜圖片,董某回復:“好了,剛做好!”隨后安某向董某發送微信視頻通話邀請,董某接通視頻后,二人聊天飲酒近兩小時后安某掛斷電話。之后安某再次向董某發送視頻邀請,此次二人聊天飲酒時長為30分,直至20時30分,安某在微信視頻聊天過程中突然睡著無回應,董某掛斷電話。
其間安某所飲為楊梅酒和啤酒。后董某多次向安某發送視頻通話邀請和微信消息,安某均未回應。20時40分至21時56分,董某多次與他人溝通,企圖通過安某家屬與安某取得聯系;22時30分,安某家屬得知情況后與安某同事聯系,安某同事進入安某房間后發現其意識不清,董某通過安某微信多次催促安某同事撥打120;22時56分,120急救到場后發現安某心跳呼吸驟停,立即進行急救措施;24時3分,安某因異物吸入性窒息死亡。
安某家屬訴至芮城法院,主張董某應就安某的死亡承擔50%的責任。
■法院裁判
本案的爭議焦點為董某是否存在強行勸酒行為以及是否盡到相應的救助義務。
安某與董某各自自備酒菜后通過微信視頻的方式,一邊聊天,一邊飲酒,董某系共同飲酒人但并非同桌飲酒人,安某并非在董某的勸導下被迫飲酒,且通過微信視頻方式的對飲具有一定自主性,安某在事發時已39歲,其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系自身身體健康及生命安全的首要責任人,應對于自己的酒量和身體狀況有著充分的了解,并對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
從事發過程來看,自當晚20時30分董某發現安某異常后,積極聯系同學企圖找到安某或其家屬、同事,以便采取搶救措施,鑒于董某與安某處于異地狀態,且共同聯系人較少,董某所能采取的措施有限,在其試圖與安某取得聯系的兩個小時內,已經盡到一般人的注意義務,難以認定董某對安某的死亡存在過錯。
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安某家屬的全部訴訟請求,該判決現已生效。
■法官說法
共同飲酒人主動邀約、參與飲酒,使他人陷入飲酒過量、意識減弱的潛在危險中,應對彼此的人身安全負有一定照顧及注意義務,但該義務應以共同飲酒人的認識水平及行為能力為限,且以合理適當為衡量標準。
而飲酒人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系自身安全的第一責任人,飲酒社交需以生命安全為底線,理性自控、規避過量飲酒風險。
風險提示:飲酒者量力而行,避免飲酒過度;共飲者保持清醒,盡到注意和救助義務;聚餐場所管理者及時提醒,做好安全保障。
芮城法院 楊書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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