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公司越權擔保無效,債權人應如何主張權利?
作者:唐青林 李舒 趙佳星(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閱讀提示:在商事交易領域,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是一種常見的增信措施。交易過程中,法律要求債權人主動盡到審查義務、規范自身行為,否則可能承擔相應不利后果。本案所明確的裁判規則與司法尺度,對債權人如何主張權利具有重要指導意義。
裁判要旨
主合同有效而公司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案情簡介
一、2018年6月13日,小額貸款公司作為貸款人與甲實業公司作為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一份,約定甲實業公司向小額貸款公司借款750萬元,用于流動資金,借款期限為2018年6月13日至2018年11月30日。
二、同日,小額貸款公司向甲實業公司發放貸款750萬元。
三、2018年6月13日,債權人小額貸款公司與保證人H集團公司、乙實業公司、J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保證人H集團公司、乙實業公司、J集團公司為甲實業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四、2018年6月13日,債權人小額貸款公司與保證人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簽訂《保證合同》一份,約定保證人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為甲實業公司的上述借款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五、2018年6月14日,孫某華向小額貸款公司出具承諾書一份,承諾對甲實業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無限連帶清償責任。
六、借款后,甲實業公司僅歸還了2018年6月14日至2018年7月10日期間的利息101500元。因甲實業公司未按約歸還借款本息,小額貸款公司訴至法院,要求甲實業公司歸還借款本金750萬元和相應利息,H集團公司、乙實業公司、J集團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對甲實業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裁判要點
根據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書,歸納裁判要點如下:
1.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違反公司法關于公司對外擔保決議程序的規定,未經授權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債權人對此非善意的,擔保合同對公司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請求公司承擔擔保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主合同有效而公司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相關法律規定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五條 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對投資或者擔保的總額及單項投資或者擔保的數額有限額規定的,不得超過規定的限額。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應當經股東會決議。
前款規定的股東或者受前款規定的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前款規定事項的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八條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和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
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請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有關擔保制度的解釋》
第十七條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人民法院應當區分不同情形確定擔保人的賠償責任:
(一)債權人與擔保人均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
(二)擔保人有過錯而債權人無過錯的,擔保人對債務人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賠償責任;
(三)債權人有過錯而擔保人無過錯的,擔保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主合同無效導致第三人提供的擔保合同無效,擔保人無過錯的,不承擔賠償責任;擔保人有過錯的,其承擔的賠償責任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三分之一。
法院判決
一、關于甲實業公司的責任承擔問題。
法院認為:小額貸款公司訴稱甲實業公司未按期歸還借款本息,有借款合同、銀行回單、借款借據、貸款清單明細等在卷證實,依據充分。甲實業公司未進行答辯,也未提供相反的證據證明,應由其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對小額貸款公司訴稱的上述事實予以確認,甲實業公司應當向小額貸款公司歸還借款本金750萬元并支付利息(自2018年7月11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5.4%向小額貸款公司支付利息)。
二、關于保證人的責任承擔問題。
法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六條規定,公司向其他企業投資或者為他人提供擔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會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因此,擔保行為不是法定代表人所能單獨決定的事項,而必須以公司股東(大)會、董事會等公司機關的決議作為授權的基礎和來源。法定代表人未經授權擅自為他人提供擔保的,構成越權代表。本案中,保證人H集團公司、乙實業公司、J集團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以保證人名義對外提供擔保時,應當得到保證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因庭審中雙方當事人均未提交證據證明保證人股東會或董事會已經授權,故應視為保證人股東會或董事會未授權,此情形下保證人H集團公司、乙實業公司、J集團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保證人名義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構成越權代表。
本案審查的關鍵在于債權人是否具有善意,能否基于善意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而債權人獲得善意的前提則為是否對保證人的股東會或董事會決議履行了必要的形式審查義務。如進行了審查,則可以認定債權人善意,擔保合同有效,反之,擔保合同無效。但存在以下情形的,即便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沒有公司機關決議,也應當認定擔保合同符合公司的真實意思表示,合同有效:(1)公司是以為他人提供擔保為主營業務的擔保公司,或者是開展保函業務的銀行或者非銀行金融機構;(2)公司為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公司開展經營活動向債權人提供擔保;(3)公司與主債務人之間存在相互擔保等商業合作關系;(4)擔保合同系由單獨或者共同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有表決權的股東簽字同意。本案中,債權人小額貸款公司作為出借人,在H集團公司、乙實業公司、J集團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保證人名義提供擔保時,應對保證人股東會或董事會是否授權進行審查,債權人在庭審過程中,自認其并未進行審查,故不能推定其主觀上具有善意。
對于H集團公司、J集團公司對甲實業公司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本院認為,H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時,法定代表人為孫某華,且孫某華占股90%,超過了公司股份的三分之二,孫某華在保證合同上也加蓋了印章,應當認定孫某華作為H集團公司的股東同意H集團公司對甲實業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故H集團公司對甲實業公司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H集團公司應當對甲實業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J集團公司簽訂保證合同時,法定代表人為唐某亮,且唐某亮占股100%,保證合同上也加蓋了唐某亮的印章,J集團公司認為唐某亮的印章由該公司辦公室主任加蓋,其對加蓋印章并不知情,但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故本院對于J集團公司的抗辯意見不予采納,應當認定唐某亮作為J集團公司的全資股東同意J集團公司對甲實業公司的債務提供擔保。故J集團公司對甲實業公司提供的擔保合法有效,J集團公司應當對甲實業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對于乙實業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對甲實業公司提供擔保的效力問題。本院認為,因小額貸款公司未提供證據證明存在上述(1)、(2)、(3)、(4)項符合公司真實意思表示,擔保合同有效的情形,故乙實業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對甲實業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小額貸款公司無權要求保證人乙實業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承擔保證責任。主合同有效而擔保合同無效,債權人、擔保人有過錯的,擔保人承擔民事責任的部分,不應超過債務人不能清償部分的二分之一。本案中,小額貸款公司與甲實業公司簽訂的借款合同有效,乙實業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提供的擔保無效,小額貸款公司和乙實業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均存在過錯,因此,本院根據雙方的過錯程度,認定保證人乙實業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應當對債務人甲實業公司不能清償部分的債務承擔二分之一的民事責任。
小額貸款公司主張孫某華為甲實業公司的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有孫某華出具的個人、家庭財產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承諾書為憑,依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甲實業公司、H集團公司、乙實業公司、鑄造公司、機械制造公司、瀝青公司、孫某華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怠于行使自己的訴訟權利,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
案件來源
小額貸款公司訴甲實業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案[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2020)蘇0281民初8892號]
*此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為作者完成文章寫作時所在工作單位。
主編簡介
唐青林律師
唐青林律師是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專業法學碩士,具有超26年的法律服務經驗。在商業秘密法律服務領域,唐青林律師“身經百戰”,為近百個疑難復雜訴訟案例和非訴訟項目提供過各種形式的法律服務,積累了大量訴訟經驗與勝訴案例,是國內商業秘密領域活躍的知名律師。
唐青林律師多年來一直奮戰在商業秘密辦案第一線,特別注意總結辦案經驗、梳理商業秘密領域的重要知識。近年來,他在中國法治出版社出版了《商業秘密保護實務精解與百案評析》(2008年)、《商業秘密百案評析與企業保密體系建設指南》(2013年)、《商業秘密案件裁判規則——全面梳理中國商業秘密案件司法裁判規則》(2022年)等三部專業著作。
唐青林律師的社會兼職職務包括:
最高人民法院訴訟服務中心訴訟服務志愿專家(2018-2023)(2023-2028)
北京大學國際知識產權研究中心研究員
中國知識產權研究會知識產權與科技金融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第十二屆公司法專業委員會副主任
北京外國語大學法學院研究生導師
唐青林律師在商業秘密法律實務領域的實戰業績:
(1)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最高法院2023年度中國法院50件典型知識產權案例》;
(2)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15年最高檢察院發布的“檢察機關保護知識產權十大典型案例”》;
(3)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知識產權保護白皮書》;
(4)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入選《2023年湖北省知識產權保護十大典型案例》;
(5)2024年代理的商業秘密民事案件(代理原告)被某省高級人民法院評為該省唯一一件判賠額最高的案件;
(6)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民事案件獲得勝訴判決;
(7)經辦的多起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2倍或3倍懲罰性賠償;
(8)經辦的某商業秘密案件成功取得2億元賠償(超過此前判賠金額最高的香蘭素案件1.59億元);
(9)代理的多起被告客戶侵犯商業秘密案件,成功爭取到法院判定不構成侵權的勝訴結果;
(10)代理多起被告人/被告單位涉商業秘密犯罪刑事案件,取得了無罪、檢察院決定不予追訴的良好效果;
(11)協助多家企業客戶完成企業商業秘密保密體系建設。
主編聯系方式:
唐青林律師
單位: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
手機(微信):13910169772
郵箱:lawyer3721@163.com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91號金地中心A座29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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