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農田法》第12條和第13條,已對獲得農田使用授權書表格7的人員須遵守的條款作出了規定。
這些條款要求,必須依照法律規定使用農田,并繳納相關地稅及其他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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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在轉讓、抵押、租賃、交換或贈予農田使用權時,須按規定價值繳納印花稅及合同登記費,并在相關鎮區主管部門辦公室進行登記。
因繼承而獲得農田使用權時,也須按規定進行登記。農田僅可為農業生產目的進行抵押,且只能抵押給政府銀行或認可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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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許可,不得將農田改作他用或改變種植的作物種類,無正當理由也不得閑置土地。
此外,在農田使用權存在爭議期間,不得進行出售、抵押或租賃。涉及農田的相關人員也須遵守農田管理委員會依法制定的命令和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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