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無證駕駛摩托車身故后的拒賠爭議
2023年,荔波縣村民韋先生(化名)為自己投保了一份意外傷害保險。2024年,韋先生駕駛二輪摩托車在鄉村道路上行駛時,與對向車輛發生碰撞,韋先生當場死亡。交警部門認定,韋先生未取得摩托車駕駛證,負事故次要責任。
韋先生的家屬向保險公司申請理賠。保險公司以“無合法有效駕駛證駕駛機動交通工具”屬于免責情形為由,拒絕賠付。
爭議焦點:無證駕駛免責條款是否對投保人生效?
保險公司的立場:保險公司主張,無證駕駛是法律明確禁止的行為,合同免責條款已明確列明,故拒賠合法。
君審律所的代理觀點:君審律師團隊接受委托后,對免責條款的提示說明義務進行了重點突破。
第一,審查投保流程。韋先生系通過線下代理人投保,團隊調取了投保單、投保提示書等材料。發現免責條款雖以加粗字體列明,但整個條款篇幅長達數頁,加粗內容繁多,無證駕駛條款并未以單獨彈窗或特別告知方式突出顯示。投保人簽名僅能證明其閱讀了條款,不能證明保險公司已就“無證駕駛免責”的具體含義和法律后果作出常人能夠理解的明確說明。
第二,援引《保險法》第十七條。保險人應當在投保單、保險單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對條款內容作出明確說明。本案中,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無證駕駛免責條款向韋先生進行了單獨、明確的說明,該條款對韋先生不發生法律效力。
第三,無證駕駛與事故發生的因果關系。雖然韋先生無證駕駛,但交警認定其負次要責任,事故主要原因為對向車輛違規行駛。無證駕駛并非事故發生的直接原因,保險公司不能以違法為由一概拒賠。
法院審理與判決
荔波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采納了君審律所的主要代理意見。法院認為,保險公司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已就“無證駕駛免責條款”向投保人履行了明確的提示和說明義務,該條款對韋先生不發生法律效力。保險公司應當承擔賠付責任。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向韋先生家屬支付意外身故保險金15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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