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傷、權利與敘事:崔麗麗系列案件中的法律突破與社會深層結構探析
![]()
摘要:2026年4月23日,全國首例職場性侵獲精神工傷認定案——即“崔麗麗系列案件”中的工傷待遇勞動爭議案——在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標志著中國職場性侵受害者權益保障進入新的司法實踐階段。本文以該案為切口,從法律適用邏輯、文化心理結構、制度系統反思三個維度進行交叉分析。研究認為:第一,該案在工傷認定上的突破,實質是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作原因”范疇的擴張解釋,填補了職場性侵與工傷保障銜接的法律空白;第二,圍繞崔麗麗的“完美受害者”爭議與規模化網絡暴力,暴露出社會文化結構中根深蒂固的受害者污名化機制;第三,該案所揭示的深層問題——精神損傷納入工傷保障的制度縫隙、用人單位在職場性侵害中的責任邊界、精神損害賠償標準的適用困境——仍待系統性回應。崔麗麗案的價值不僅在于個案正義的實現,更在于它穿透了“個人遭遇”的表層,將結構性問題的底層邏輯暴露于公共視野。
關鍵詞:職場性侵;工傷認定;精神損害;完美受害者;制度反思
一、引言:
2023年9月22日,天津德科智控股份有限公司銷售總監崔麗麗受公司指派赴杭州出差,在商務宴請后醉酒,遭公司實控人王某性侵。此后兩年七個月的時間里,她經歷了刑事追訴、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與訴訟等全套法律程序,成為中國首例因職場性侵被認定精神工傷的當事人。2026年4月23日,她與前公司的工傷待遇勞動爭議案在天津市津南區人民法院開庭,主張24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加班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等共計250余萬元。
但超越案件本身——崔麗麗案之所以成為“系列案件”,恰恰因為它從一個女性個體的遭遇,演變為了一場對法律解釋邊界、社會文化心理和制度供給能力的多重拷問。該案引發的問題遠不止于“性侵能不能算工傷”。更深層的問題在于:當勞動者在工作情境中遭遇性侵害并因此患上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現行法律體系能否提供充分救濟?“完美受害者”的文化想象如何構成二次傷害?精神損傷的“隱蔽性”在工傷認定實踐中制造了哪些制度性困境?本文試圖在呈現案件核心事實的基礎上,對這些問題進行實踐性研究與理論反思。
二、事實重構:一樁案件的全景敘事
2.1 案件時間線與關鍵節點
重構事實,首先需要回到事件本身。2023年9月22日,崔麗麗赴杭州出差,晚間參加商務宴請時,接到老板王某“陪著多喝點”的微信指示,出于工作職責和對上級的服從,她比平時多喝了白酒,隨后醉酒不省人事。王某將她抱回房間后實施了性侵。
此后崔麗麗經歷了一段“斷片、應激和自我懷疑”的階段,但她沒有沉默。2023年10月3日,她返回事發酒店調取監控,并逐一與酒店值班人員溝通取證——凌晨1時30分左右,隔壁房客走出房間并持有手機,檢察官判斷其可能錄到了崔麗麗被侵犯時的呼救聲。結合該錄音、證詞及酒店公共安全視頻,王某的強奸行為最終被證實。2024年4月2日,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法院以強奸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四年。
然而,刑事判決生效后不到三天,2024年4月18日,公司以“未遵守請假制度、無故曠工”為由將崔麗麗開除。當日,她前往天津市津南區人社局申請工傷認定。2024年12月,津南區人社局出具《認定工傷決定書》,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認定其所受傷害屬于工傷。公司提起行政訴訟,2025年7月16日,津南區人民法院判決駁回公司訴求,維持工傷認定結論。
2025年12月15日,天津市津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崔麗麗所受傷害構成傷殘十級。2026年4月23日,工傷待遇勞動爭議案再次開庭,法庭圍繞精神工傷的待遇標準進行實質審理,包括停工留薪期工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工傷醫療費及十級傷殘對應的一次性傷殘待遇等13項訴請。
2.2 核心主張與爭議焦點
崔麗麗此次起訴主張的各項權益共計約250萬元,主要包括:24個月停工留薪期工資155萬元、加班費工資13.5萬元、未休年假工資18萬元、未休管理假工資32萬元、醫療費5萬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差額7.5萬元、一次性醫療補助金1.7萬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2.6萬元、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13萬元以及財產保全、防暑降溫、冬季取暖等相關費用。
庭審的核心爭議實質上是兩個問題:其一,精神工傷的待遇應當以什么標準來計算?其二,企業在勞動者停工留薪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構成違法解除?值得關注的是,因公司已于2024年4月18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并斷繳社保,導致崔麗麗無法從工傷保險基金申領待遇,相關費用依法需由企業直接承擔。庭審持續約四小時,雙方均不接受調解,法院將擇期宣判。
2.3 個人敘事之外的系統性斗爭
值得注意的是,崔麗麗的“戰爭”并不局限于法庭之內。在工作場域,她遭受的是“雙重背叛”:不僅性侵者身居高位,在案發后“倒打一耙,污蔑我勾引他”,公司更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他認為他掌握了我的職業生涯的生殺大權”。在輿論場域,自2025年9月首次開庭后,她遭受了持續數月的大規模網絡暴力——“有人專門負責撰寫文章,百萬級粉絲的寫手、作家專門撰寫文章造謠,有人專門在短視頻平臺把這些造謠的文章二創成短視頻”,評論區還出現了大量行為高度統一的“隱私號、私密號”,甚至包括號稱律師、心理咨詢師的“專業”質疑者。她已經鎖定第一批近50名侵權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提起誹罪刑事自訴,相關工作目前仍在推進。
崔麗麗案因此具有了遠超個體維權的結構性意義——它同時在工作場所、法律系統和公共輿論三個戰場上展開。
三、法律邏輯的突圍:精神工傷認定的解釋論路徑
3.1 “工作原因”的擴張:從物理傷害到精神損害
崔麗麗案的工傷認定,在法律邏輯上最關鍵的突破在于對“工作原因”這一要件進行了實質性的擴張解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但長期以來,該條文在實踐中的適用主要圍繞物理性傷害展開——“工傷”的典型意象仍然是生產事故、意外傷害等物理性事件,而性侵因其特殊的隱私性質和行為邏輯,常被歸為“個人私事”,在認知上存在系統性偏差。
該案在司法實踐中的突破在于,認定崔麗麗遭受性侵的整個情境——受公司指派出差、參加商務宴請、入住公司安排的酒店——均屬于“工作原因”的延伸范疇。有專業法律意見指出,出差期間的商務宴請、酒店房間都屬于工作場合的延伸,在此過程中遭遇侵害,本質上屬于“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場所遭受的傷害”,符合工傷認定的基本前提。換言之,勞動者的“工作場所”不再被狹義理解為辦公室或生產車間,而是擴展至因工作原因所進入的全部空間;工作原因所致的“傷害”也不再限于物理性損傷,而是包括精神創傷。這一法律解釋路徑,填補了職場性侵與工傷保障之間的銜接空白。
3.2 精神障礙納入工傷的制度判例價值
崔麗麗案的另一層突破性意義在于,PTSD作為精神障礙被正式認定為工傷并評定傷殘等級。長期以來,我國工傷認定體系對精神傷害持謹慎乃至回避態度。一方面,《工傷保險條例》對“傷害”是否包括精神損害語焉不詳;另一方面,精神類疾病的因果關系證明比物理傷害更為復雜,診斷標準的分歧更容易引發爭議。2025年12月,天津市津南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認定崔麗麗所受傷害構成傷殘十級,這標志著職場性侵所導致的精神損害,首次在法律程序上被完整地納入了工傷保險的覆蓋范圍。
值得關注的是,這一判例的司法實踐與國家層面的制度調整存在時間上的交錯。2024年12月,國家衛生健康委發布第五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新增“職業性精神和行為障礙”類別,其中納入創傷后應激障礙(PTSD),但適用范圍“限于參與突發事件處置的人民警察、醫療衛生人員、消防救援等應急救援人員”。該目錄于2025年8月1日起正式實施。崔麗麗案中的PTSD工傷認定路徑與此并不相同——它依據的是《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的“事故傷害”路徑,而非職業病路徑。換言之,該案實際上開辟了一條獨立于職業病目錄的、更為靈活的精神傷害工傷認定路徑。從學術研究的視角來看,這一判例為我國法律上構建“純粹精神損害”的工傷認定標準提供了先行實踐的范本。
3.3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中的制度悖論
本案中還有一個不容忽視的制度矛盾:崔麗麗在公司停工留薪期內被單方以“曠工”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從勞動法原理出發,《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明確規定,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是法定的給予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的期間,在此期間解除勞動合同,其合法性從制度設計上便難以成立。
然而,崔麗麗被開除的真實邏輯與此截然不同:她并非“曠工”,而是因報案、治療等與工傷直接相關的事由無法正常考勤。她曾向公司提交OA請假,但被要求將“去杭州報警”的理由修改為“處理私人事情”;因拒絕修改遭剝奪OA權限后,她通過微信向領導請假,對方也表示會“幫忙辦理手續”,但刑事判決生效后等來的卻是開除通知。公司以“曠工”為由解除合同,這一行為本身構成了一種制度性的二次迫害——它試圖在程序上將受害者置于“違規者”的位置,從而為否定工傷責任和拒絕賠償提供“合法化”借口。這揭示了企業權力運作中的一個深層機制:當勞動者的維權與制度的流程控制之間存在縫隙時,企業有能力利用這種縫隙將受害者的缺席重構為“違紀”。
四、文化心理的深層結構:“完美受害者”的想象與規訓
4.1 “不像受害者”的質疑:創傷反應的認知偏差
圍繞崔麗麗案的公共輿論中,一個反復浮現的聲音是質疑她“太亢奮,不像受害者”。有網友認為,性侵受害者應當是“抑郁寡歡、沉默不語”的,“甚至有輕生念頭”才是“正常”反應。崔麗麗的回應簡潔而有力:“受害人的標準是誰定的?誰規定了受害人必須抑郁寡歡、沉默不語?”她坦言,自己并非沒有經歷沉默期——在被侵害后的近一年時間里,她幾乎在行業內“消失”,甚至連朋友的問候都不愿回應。但她認為,“人不能這樣一直消沉下去”,正是看到關于自身遭遇的評論區內“上萬條評論”后,她決定站出來發聲。
從創傷心理學視角來看,公眾對崔麗麗的質疑暴露了對創傷反應線性化、單一化的認知偏差。性暴力幸存者的創傷反應呈現高度多元化——有些人陷入深度抑郁和回避,有些人在麻木期過后反而表現出強烈的“對抗性恢復”,即通過主動采取行動、支配自身敘事來重新獲得對生命的掌控感。研究證明,相較于戰爭、災害和交通事故,被強奸后的PTSD發生率是最高的,可達32%至80%。實踐中,幸存者的癥狀表現可能從“閃回”和“回避”等典型PTSD癥狀,延伸至“情感麻木”“意義喪失”乃至“過度警覺”“易怒易激惹”等多種非典型的心理反應組合。崔麗麗在庭審前接受采訪時,仍會出現干嘔、頻繁眨眼和軀體化反應,需要丈夫遞上勞拉西泮以緩解焦慮癥狀。換言之,她的“亢奮”與她的創傷并不矛盾——恰恰相反,它可能是創傷后努力重建生活時的一種“超額補償式”表出。
4.2 受害者污名化的社會再生產機制
“完美受害者”的公眾想象不僅僅是一種認知偏差,它更是一場社會性的權力運作。研究指出,社會對性暴力幸存者常常抱有“完美受害者”的心理投射——受害者應當是“看起來很可憐的”、柔弱而無助的,而當一個人“為了生存、為了爭取自己的權益而積極行動”時,反而容易被質疑“他真的被害過嗎”。這種理想化的受害者期待,實質上是將受害者置于一種“被動且柔順”的位置上,一旦受害者表現出主體性和能動性,便會被歸入“可疑”的范疇。
崔麗麗案清晰地暴露了這種文化邏輯的運作方式:她因為“主動維權”而被質疑動機——索賠250余萬元被視為“圖財”;她因為“實名露臉”而被質疑行為——不該在社交媒體上活躍;她因為“亢奮表達”而被質疑情緒——不該“像這樣”活成一個受害者。有媒體評論尖銳指出,“那些追問‘為什么不怎樣’的人,或許忘了一個最基本的事實:在性侵事件里,有錯的只有加害者。受害者的任何反應,哪怕在旁人看來可能不夠完美,也不該成為被苛責的理由”。
值得注意的是,這種污名化機制并非中國特有,而是性暴力幸存者全球范圍內面臨的普遍困境。有學者將之稱為“完美受害者迷思”(the perfect victim myth),即“一種關于幸存者在遭受暴力期間和之后‘應該如何’行為的原型想象”,它導致那些不符合這一狹窄描述的幸存者遭受“額外的羞恥和相關污名”,而其根本問題在于這種原型想象“未能考慮創傷反應的多樣性”。崔麗麗的回應——以“戰袍”定義被侵害時的衣物、以實名宣稱“麗麗的戰爭”——正是對這種污名化機制的文化反抗。那件曾經“見證恥辱”的衣服,在兩次出庭中陪伴了她六次審理,最終被她封存,因為“我不需要衣服證明勇敢,我站在這里,就沒認輸、沒倒下”。
4.3 結構性偏見與網絡暴力的合謀
更需要警惕的是,“完美受害者”想象的運作已經不僅停留在個體認知層面,而是形成了一種結構性的、組織化的網絡暴力。崔麗麗明確指出,針對她的網絡攻擊“絕非零散的個體行為”,而是“一場有預謀的系統性操作”——“有人專門負責撰寫文章,百萬級粉絲的寫手、作家專門撰寫文章造謠,有人專門在短視頻平臺把這些造謠的文章二創成短視頻,瘋狂傳播”,評論區還出現大量行為高度統一的“隱私號、私密號”水軍,甚至包括以“律師”“心理咨詢師”等專業身份進行所謂“客觀分析”的群體。這種分工明確的系統化網暴,“這背后極有可能存在一條完整的產業鏈在暗中操縱”。
這一現象揭示了一個更深層的結構性問題:在數字時代,受害者污名化的社會再生產正在通過流量經濟獲得產業化的運作形態。網絡暴力制造者以“質疑”為名行人身攻擊之實,以“理性分析”為包裝傳播謠言,實質上構成了一種新型的、規模化的二次傷害。截至2026年初,崔麗麗已經鎖定了第一批近50名侵權用戶的真實身份信息,并就其中的誹謗、侮辱行為提起刑事自訴。但更根本的問題在于,這種文化暴力是如何被社會結構所縱容乃至默許的:是誰在定義“合格受害者”的標準?是哪個階層和機構在維護這套標準?這套標準的維持又服務于誰的利益?這些問題值得進一步追問。
五、制度反思:漏洞、張力與未竟之問
5.1 精神損害在工傷賠償體系中的迷思
崔麗麗案雖然實現了工傷認定的重大突破,但精神損害在工傷賠償體系中的系統性困境并未真正解決。一個根本性的矛盾在于:工傷賠償制度的重心是“經濟補償”而非“精神安撫”。《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賠償項目——傷殘補助金、醫療補助金、就業補助金等——均以可量化的物質損失為基準,而精神傷害的賠償在法律上并不以“工傷待遇”的面目出現,需要另循民事侵權路徑主張。在崔麗麗案中,性侵者王某在刑事判決中被判“賠償崔麗麗3000元”,這一數字與受害者的實際精神損害顯然不成比例。據媒體報道,崔麗麗因PTSD需要長期接受心理治療,每月治療費就達4000元。
更深層的問題在于,即便工傷認定的大門被打開,精神損害的“定價”仍缺乏制度化的標準。PTSD的診斷本身依賴于精神醫學的專業判斷,但精神損害的程度與工傷傷殘等級評定之間的對應關系——目前參照的是《勞動能力鑒定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在PTSD等精神障礙的適用上仍處于探索階段。研究指出,“我國法律上的工傷種類尚未包含職場純粹精神損害,存在法律空白”,“惡劣的工作條件,包括歧視和不平等、超負荷工作和工作不安全等正極大地威脅著勞動者的精神衛生狀況”。崔麗麗案邁出了第一步,但從“第一步”到“制度化”之間,仍隔著立法完善、標準統一、司法實踐經驗積累等多重關卡。
5.2 用人單位的責任邊界與道德風險
本案還揭示了用人單位在面對職場性侵害時的結構性道德風險。從案發至訴訟的全過程,崔麗麗所在公司的行為呈現出一種令人不安的責任規避模式:性侵事件發生后,公司既不主動維護受害者權益,也不幫助申報工傷;崔麗麗因PTSD無法上班后,公司非但未予支持,反而以“曠工”為由將其開除;在工傷認定已獲法院維持后,公司仍堅持通過行政訴訟和勞動爭議訴訟持續抗辯。
有法律專業人士指出,“此前工傷認定常與‘生產事故’‘意外傷害’等物理性事件掛鉤,性侵多被歸為‘個人私事’,易產生認知偏差”。這種“私人化”的話語策略,恰恰是用人單位規避法律責任的慣用邏輯——“需要你付出的時候,一切都是工作。需要承擔責任的時候,一切又都成了私人問題。”這種極其精密的切割策略暴露了一個制度性盲區:當工作場所中的性侵害發生時,勞動者面臨的不僅是加害者的個體犯罪,更可能是整個組織的“系統性甩鍋”——后者所造成的傷害,在某些層面上甚至比前者更具毀滅性,因為它剝奪了受害者對“共同體”的最后一絲信任。
該案的重要意義在于警示用人單位,“提供安全、平等、免受脅迫的職場環境不僅是道德責任,更是法律底線”。但需要追問的是,現行法律究竟為這一“法律底線”提供了多厚的底部支撐?工傷認定后的賠償責任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一部分——但那是全體勞動者繳納的保險費用;用人單位在此案中所面臨的法律后果,是否足以改變其行為邏輯?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拒絕申報工傷、對抗工傷認定等行為的潛在成本低于其為員工提供安全保障的成本時,“道德風險”便不僅是心理問題,更是制度設計中的激勵扭曲問題。
5.3 “先行者”困境:從個案推動到制度完善
崔麗麗案因其“全國首例”的標簽,被賦予了超越個案的法律與社會期待。有評論認為,“這標志著法律開始正視‘職場傷害’的多維性,明確了精神健康與身體健康同等重要”。然而,“先行者”的身份本身構成了另一種結構性的不公——它意味著,崔麗麗需要以一己之身承受制度不完善的全部代價,才能為后來者“趟出一條路”。
從時間維度看,這一代價是沉重的:從2023年9月22日案發到2026年4月23日庭審,兩年七個月的時間里,她經歷了刑事訴訟、工傷認定行政訴訟、勞動爭議仲裁和勞動爭議訴訟的“長征”。每次去法院,她都“基本上每個月會來一次”。直到2025年12月才獲得十級傷殘鑒定。每一次程序環節的缺失或延遲,都構成了對她身心恢復的額外消耗。有專業觀點指出,“性侵行為的隱蔽性、突發性導致證據難以固定,受害者身心受創后及時取證面臨現實困難;同時傳統觀念的偏見也增加了認定難度”。制度的不完善,最終轉嫁到了受害者個人的身上,成為其維權的實質性壁壘。
“崔麗麗系列案件”的核心意義也許正在于此:當制度供給不足時,它需要犧牲一個“先行者”的精力、健康和尊嚴來推動制度演進。在一個理想的法律體系中,“首例”應當只是一個程序起點,而不應成為一個當事人的痛苦終點。如何將個案的突破轉化為制度性的完善,將判例的價值沉淀為立法的共識,才是中國司法面對“新類型案件”時無法回避的命題。
六、結語:從個案正義到結構變革
崔麗麗案并非僅僅因為它提供了職場性侵與工傷認定之間法律適用的珍貴范本,更因為它將個人遭遇與制度缺陷、文化偏見和結構性不公之間的復雜關聯推向了公共討論的中心。
從法律邏輯看,該案完成了對“因工外出期間因工作原因受到傷害”的擴張解釋,將出差期間的性侵納入工傷保障范疇,并為PTSD作為精神障礙的工傷認定提供了實踐依據。這一突破具有制度性的里程碑意義,為后續類似案件的處理提供了重要參照。從社會文化層面看,圍繞崔麗麗的“完美受害者”爭議和規模化網絡暴力,暴露出社會對性侵幸存者的污名化機制仍然根深蒂固,而這種污名化在數字時代獲得了產業化的新形態。從制度反思層面看,精神損害在工傷賠償體系中的定位困境、用人單位的責任規避邏輯以及“先行者”所承受的制度成本,構成了中國職場性侵受害者權益保障體系中的結構性漏洞。
2026年4月23日的庭審結束時,崔麗麗穿著一件西裝走出法庭,與往常“戰袍”加身不同,她在用另一種姿態宣告——“案件未當庭宣判。但我不需要衣服證明勇敢,我站在這里,就沒認輸、沒倒下”。這場“戰爭”尚未終結。但無論如何,崔麗麗案已經向整個社會發出了一個明確的信號:職場性侵絕非“個人私事”,精神傷害與物質傷害應當受到同等的法律正視。而當一個個體的勇敢與制度的遲鈍之間形成張力時,社會變革的契機恰恰懸置于這種張力的臨界處。
參考文獻
[1] 楊帆. 全國首例“職場性侵致精神工傷認定”案未當庭宣判[N]. 紅星新聞, 2026-04-23.
[2] 法治日報. 全國首例性侵被認定工傷案將擇期宣判,雙方不接受調解[N]. 法治日報, 2026-04-23.
[3] 瀟湘晨報. 女子遭老板性侵工傷待遇案將開庭[N]. 瀟湘晨報, 2026-04-21.
[4] 孫蘇皖. 全國首例職場性侵致工傷勞動爭議案將擇期宣判[N]. 現代快報, 2026-04-23.
[5] 新京報. 女子遭職場性侵患創傷后應激障礙,勞動爭議案將迎第二次開庭[N]. 新京報, 2026-04-21.
[6] 極目新聞. “職場性侵獲精神工傷認定案”當事人崔麗麗回應“索賠250萬”爭議[N]. 極目新聞, 2026-04-23.
[7] 揚子晚報紫牛新聞. 麗麗的“戰爭”:國內首例性侵被認定工傷待遇案將擇期宣判[N]. 揚子晚報, 2026-04-23.
[8] 崔麗麗. 麗麗的戰爭[EB/OL]. 個人微博, 2026-04-22.
[9] 瀟湘晨報. 崔麗麗庭審后回應“高額賠償”質疑:維權不為錢,為證清白[N]. 瀟湘晨報, 2026-04-23.
[10] 鳳凰網. 快評丨崔麗麗被質疑“當時沒報案”,誰在定義性侵受害者的“正確”姿態?[N]. 紅星新聞評論, 2025-09-29.
[11] 津云新聞. 主張約250萬元!全國首例“職場性侵獲精神工傷認定案”明日開庭[N]. 津云新聞, 2026-04-22.
[12] 看看新聞Knews. 崔麗麗從被害者到先行者 為后來者提供參照范本[N]. 看看新聞, 2026-04-23.
[13] 山東省職業衛生與職業病防治研究院. 工作誘發的心理問題,是否等同于職業性創傷后應激障礙?[EB/OL]. 2026-01-26.
[14] 天津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新版《職業病分類和目錄》解析及未來職業健康新挑戰[EB/OL]. 2025-04-09.
[15] 大河網. 大學聲丨崔麗麗的“戰袍”,叩問職場性侵的法治與人性邊界[EB/OL]. 2025-09-24.
[16] 慎策律所. 張明珠律師接受《中國婦女報》采訪:特定工作情境下性侵可視為“因工作原因受到的暴力傷害”[EB/OL]. 2026-01-05.
[17] 臨沭縣人民法院. 工傷職工提前返崗,用人單位應否繼續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EB/OL]. 2026-03-25.
[18] 勵馨基金會. 彭仁郁專訪:在創傷與復原之間,看見性暴力受害者的多元樣貌[EB/OL]. 2025-11-25.
[19] 知網. 純粹精神損害工傷認定標準構建路徑研究[J]. 山東工會論壇, 2023(2).
[20] 澎湃新聞. 性侵能不能算工傷?真正該問的是:工作中的女性,誰來保護?[N]. 澎湃新聞, 2026-04-23.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