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職工羅某某開著私家車順路接了一單順風車,途中卻被執法人員攔下:“你沒網約車雙證,屬于非法營運,罰款3200元!”羅某某一臉委屈:“我只是順路帶個人,補貼點油費,怎么就成了無證網約車?”
那么問題來了:私家車跑順風車到底算不算非法營運?羅某某被罰,究竟冤不冤?
4月21日,司法部發布2026年新就業形態監管與民生保障行政復議典型案例,其中就包括這起“羅某某順風車合乘遭行政處罰案”。通過行政復議的審理,不僅還原了事件真相,更厘清了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本質區別,給所有順風車主吃下了一顆定心丸。
案件回顧
2025年8月24日,某建筑公司職工羅某某平時上下班開車,那天他從機場T3航站樓回某信息科技學院,在哈啰出行順風車平臺發布了自己的行程,本意是自己正常出行,順路找一位同路人分攤一部分出行成本。
平臺顯示乘客需支付22.5元,羅某某實際可拿到20.7元,乘客上車前,某區城鄉發展局執法人員檢查,發現羅某某沒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和《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認定其擅自從事網約車經營,當場暫扣了車輛。乘客取消了訂單,羅某某一分錢沒拿到。
9月4日,執法部門依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對他罰款3200元。羅某某覺得冤枉,9月21日向區管委會申請行政復議。
羅某某的行為到底是順風車合乘,還是網約車經營?這也是復議過程中最核心的問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及《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網約車屬于經營性客運服務,經營者及相關從業人員需取得相應資質;順風車是私人小客車合乘,本質是車主順路帶人、分攤出行成本,不屬于經營性客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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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啰順風車的用戶協議也寫得很清楚,它只是信息撮合平臺,幫車主和乘客匹配同路線,這和網約車“平臺派單、司機被動接單、追求盈利”的模式完全不同。羅某某是在平臺上自主發布自己的行程,與乘客達成合乘,這完全符合順風車的特征。
至于執法部門說“收費比電費高就是營利”,更是站不住腳。因為完成訂單所得的20.7元不是羅某某自己定的,而是平臺用大數據算出來的分攤費用,單純用成本收益去判斷是否營利,忽略了順風車的互助性質和平臺定價機制,顯然不當。
最終,復議機關認定執法部門事實認定不清、法律適用錯誤,撤銷了處罰決定,同時還制發了行政復議意見書,要求相關部門優化新業態執法標準,杜絕簡單粗暴的 “一刀切” 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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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一結果,不僅為羅某某討回了公道,也在事實上為哈啰順風車這類合規運營的平臺作出了權威正名。判決明確,哈啰順風車的大數據定價、信息撮合模式被復議機關認可為順風車的核心特征,從模式上就區別于以營利為目的的網約車平臺,說明在合規運營的順風車平臺接單并非從事非法營運,而是在法律框架內為人們提供互助出行服務。
更重要的是,這起典型案例為全國范圍內同類順風車執法爭議提供了可復制、可推廣的裁判思路。以往不少地方在監管中習慣于用老眼光看待新業態,機械套用傳統客運監管方式,導致一些地方的執法“一刀切”,這不僅損害了車主的合理權益,也抑制了共享出行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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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本案確立的思路,堅持先梳理事實、再準確法律定性、依法糾錯、最后推動系統規范,重點區分 “合乘分攤” 與 “營運營利”,看行程是否順路、目的是否為分攤成本、是否為合規平臺撮合,而不是只看有沒有收費、用沒用到互聯網平臺,最后對照相關法律法規準確適用法律。這種包容審慎的監管理念,既守住了交通安全和市場秩序的底線,又給予新業態足夠的發展空間,真正做到剛柔并濟、法理相融。
在共享經濟深入發展的今天,順風車早已不是小眾的出行選擇,而是便民利民、綠色低碳的重要交通補充。司法部發布的這起典型案例,用一次公正的復議決定,劃清了順風車與網約車的監管邊界,叫停了簡單化的 “一刀切” 執法,既維護了普通車主順路合乘、分攤成本的合法權益,也為哈啰順風車等合規平臺提供了權威背書,更為全國同類順風車執法爭議確立了可復制的裁判思路,彰顯包容審慎監管理念,為共享出行健康發展筑牢法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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