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帶旋耕機臨時借道通行,被無證駕駛未登記的摩托車追尾致摩托車主受傷,賠償責任如何劃分?近日,漢壽縣人民法院審理了這起案件。
2024年7月17日晚上8點左右,劉某駕駛未登記的普通二輪摩托車回家途中,與前方同向行駛由張某駕駛的履帶自走式旋耕機尾部相撞,造成劉某受傷、車輛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劉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張某負事故次要責任。事發時,張某系結束上一家田間作業,準備晚上轉場至下一家,事發路段無路燈。張某于2023年12月購買該旋耕機,未投保任何保險。
劉某將旋耕機操作人張某訴至法院,請求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賠付順序,讓張某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交強險的損失按照交警劃責分攤。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本案系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糾紛。張某操作的履帶自走式旋耕機,不屬于輪式車輛,設計用途系田間作業,而非道路行駛,操作旋耕機也不需要獲取駕駛證,其屬于農業機械,不屬于強制要求投保交強險的機動車,不應適用機動車交強險賠付規則,而應適用一般侵權歸責原則,即《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條第一款和一千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行為人因過錯侵害他人民事權益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劉某無證駕駛無牌摩托車追尾前方旋耕機,未盡到安全觀察,謹慎駕駛的義務,是引發本次追尾事故的主要原因,張某駕駛的履帶自走式旋耕機屬于農業機械,并非法定可在國道上正常通行的機動車,張某駕駛該旋耕機占用國道行駛,影響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增加了道路通行的安全隱患,其行為對事故的發生存在一定的責任。
綜上,考慮雙方對損害結果的發生均有責任,法院根據事發原因、雙方過錯程度、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劉某與張某按照7:3的比例分攤責任。
雙方收到法院判決后,均未上訴,且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完畢。
當前正值春耕農忙關鍵時節,各類農業機械下地作業、跨地塊轉場頻繁。農業機械為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在田間作業點之間短距離通行,臨時借用道路,屬于農業機械轉場通行,并非法定意義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因此農機沒有投保交強險的法定義務,操作人不承擔交強險先行賠償責任。
但農機操作人在短距離轉場通行過程中,應注意規范轉場。尤其夜間搶工時,道路可視性差,易成為“隱形物體”,大幅增加追尾事故風險。因此,農機夜間轉場時,務必做好安全警示義務,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及時開啟警示燈、設置反光標識等,有效提醒過往機動車注意避讓。
法官在此提醒:春耕農忙不誤時,道路安全不松懈。無論是機動車駕駛人還是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都應嚴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相關法律法規。機動車駕駛人需做到持證駕駛、車輛依法登記,農業機械操作人員需規范使用機械,共同維護道路通行安全。
來源:指尖新聞
作者:殷玄子
編輯:邱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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