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張先生和白先生應聘浦發銀行咸陽分行銷售代表崗位,學歷招聘要求為大專,兩人闖過了三輪面試,過程中面試官每次都確認學歷,求職者也按要求提交了15份資料,還在4月7號做了497元體檢,連工資卡都辦好了。
苦等17天后,銀行卻以學歷不符合要求為由拒絕入職,如果學歷真不行,初篩就該淘汰,何必走完三輪?面試、體檢、辦卡都完成了才說不符?求職者付出的時間、金錢和錯失的其它機會誰來承擔?
從法律角度看,銀行發出面試通知,指引體檢、辦卡,求職者基于這些行為產生了合理信賴,并付出實際成本。根據民法典第500條,用人單位在招聘中違背誠信原則,造成對方損失,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招聘不是兒戲,企業有權篩選人才,更有義務尊重求職者。17天的沉默,換一句不符,寒的是人心,損的是信譽。
來源 | 大象新聞綜合二三里資訊主編 | 彭丹編輯 | 范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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