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發展離不開工程建設
但違法占道施工
甚至故意損毀交通設施等行為
將破壞正常的道路通行秩序
造成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隱患
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鋼城區大隊
堅持高頻次巡檢
一經發現
堅決依法從嚴查處
真實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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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22日上午,濟南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鋼城區大隊民警在工作中發現,里辛街道辦事處西田路正在打圍施工,道路標線損毀,影響車輛正常通行。施工負責人畢某為趕工期,未批先建,在未向大隊審批報備的情況下擅自在路口施工打圍。22日下午,畢某因故意損毀交通設施,造成嚴重后果,尚不構成犯罪,被鋼城區交管大隊處以罰款2000元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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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合法占道施工注意事項
占道施工安全“三要素”
1.施工前,取得合法施工許可。
2.施工時,擺放安全設施規范施工。
3.施工后,及時恢復做好善后。
施工現場須有“三指揮”
1.占道施工起點要有人指揮。
2.占道工地車輛出入口進出車輛期間要有人指揮。
3.占道范圍內車輛和非道路移動機械設備作業時要有人指揮。
法律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移動、占用、損毀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交通標線。
道路兩側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應當與交通設施保持必要的距離,不得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不得妨礙安全視距,不得影響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一條: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非交通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條:因工程建設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設、增設管線設施,應當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門的同意;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作業單位應當在經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施工作業,并在距離施工作業地點來車方向安全距離處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采取防護措施;施工作業完畢,應當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礙物,消除安全隱患,經道路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驗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恢復通行。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加強交通安全監督檢查,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條第七款:故意損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四條:未經批準,擅自挖掘道路、占用道路施工或者從事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可以依法給予罰款;致使通行的人員、車輛及其他財產遭受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活動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合法合規施工
是每個施工單位不可推卸的責任
工期再緊 責任不能丟
施工再忙 安全不能忘
來源:鋼城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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