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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乘坐民航客機過程中,如果與空乘人員等發(fā)生激烈沖突,是否會涉及刑事責任?
解答: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民航飛行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其他危險方法”:(一)在民用航空器依靠自身動力在地面移動期間違規(guī)開啟艙門,致使應急撤離滑梯釋放,足以發(fā)生火災、爆炸等危險的;(二)在民用航空器空中飛行期間違規(guī)開啟艙門的;(三)其他以危險方法危害民航飛行安全的情形。有前款行為,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人民警察、機長、航空安全員依法執(zhí)行職務的,從重處罰;同時構成襲警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shù)罪并罰的規(guī)定處罰。第二條的規(guī)定,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危及飛行安全”:(一)致使機艙內(nèi)人員、行李異常位移,足以影響民用航空器配載平衡的;(二)致使民用航空器發(fā)動機、機體結構或者與飛行安全相關的通信、應急、線路等關鍵設備功能受損的;(三)致使航空安全員、乘務員、隨機機務等飛行安全保障人員履職能力嚴重受損或者喪失履職能力的;(四)在民用航空器駕駛艙內(nèi)實施暴力的;(五)民用航空器駕駛員擅離職守對他人實施暴力的;(六)其他危及飛行安全的情形。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guī)定的“造成嚴重后果”:(一)致使民用航空器配載平衡受到影響,或者民用航空器發(fā)動機、機體結構、與飛行安全相關的通信、應急、線路等關鍵設備功能受損,航班因而備降、返航、中斷運行的;(二)致使民用航空器發(fā)生火災、沖出跑道、迫降、墜毀的;(三)致使民用航空器駕駛員履職能力嚴重受損或者喪失履職能力的;(四)其他造成嚴重后果的情形。實施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犯罪,同時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guī)定定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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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審開庭時,作為未成年的重要證人在什么情況下可出庭作證,有何應特別注意的地方?
解答:就您所述情形而言,一般可以不出庭。根據(jù)《刑事訴訟法》規(guī)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證人,是未成年人的,除法律規(guī)定外,經(jīng)人民法院許可,可以不出庭。只有對案件的定罪量刑有重大影響,且其他證據(jù)不可替代,且一審未出庭時,二審才應當出庭作證。必須出庭作證的,應當有其法定代理人在場。為更好地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權益,法庭應允許通過視頻傳輸系統(tǒng)等方式作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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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不動產(chǎn)相關事宜提起行政訴訟,是向不動產(chǎn)所在地法院起訴,還是行政機關所在地法院起訴?
解答:依據(jù)《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的規(guī)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jīng)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jù)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因不動產(chǎn)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chǎn)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如若法院對集中管轄有規(guī)定的,則按有關規(guī)定確定管轄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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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造成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損失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有哪些救濟途徑?
解答:司法實踐中,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造成公司或者其他股東損失的,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救濟途徑主要有:(1)追究致害股東的損害賠償責任。根據(jù)《公司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公司損失的責任;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其他股東損失的責任。對于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可以依據(jù)上述規(guī)定追究賠償責任。(2)提起股東代表訴訟。根據(jù)《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的規(guī)定,對于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造成損失的,如果公司不予追究其賠償責任,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連續(xù)18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對該股東提起股東代表訴訟。(3)主張行使股東回購請求權。根據(jù)《公司法》第八十九條第三款的規(guī)定,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股東回購請求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同為受害股東的救濟途徑,兩者可以合并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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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在竣工驗收之前發(fā)包人擅自投入使用,之后能否以使用部分工程質(zhì)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為由向承包人主張權利?
解答: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建設工程未經(jīng)竣工驗收,發(fā)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zhì)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nèi)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zhì)量承擔民事責任。故,就您所述情形而言,有關權利主張將難以獲得法院支持,但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nèi)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zhì)量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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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在線解答律師:
金瑋律師 上海邦信陽律師事務所
編輯 | 朱潔
責編 | 陸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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