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貿法律評論》已加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數據庫,請登錄www.pkulaw.com查看全文并訂閱后續更新。“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已收錄328家期刊,其中核心期刊(含CLSCI、CSSCI及擴展版、北大中文核心、AMI綜合)153家,非核心期刊51家,集刊111家,英文期刊13家。截止2026年3月31日“北大法寶”法學期刊庫共收錄了111260位作者的337209篇文章,總期數21703期,總字數31.9億,誠摯邀請您的期刊入駐“北大法寶”,擴大影響,增進傳播,服務法治。
聯系郵箱:journal@chinalawinfo.com。信息請點擊“閱讀原文”。
采購熱線:010-82668266
《經貿法律評論》2026年第2期要目
【專題聚焦:破產制度改革與完善】
1.《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的“得”與“失”
鄒海林
2.預重整的制度定位與程序構建
林一英
3.股權代持中隱名股東破產取回權的法理重述與規則構建
巴于茜
4.論破產受理與保全及強制執行的程序銜接
張蘇平
5.論公司困境時期董事對第三人責任
——以《企業破產法》與《公司法》第191條的銜接為視角
馮琴
【經貿熱點】
6.跨境數據治理的單邊范式博弈與多邊路徑重構
杜濤、謝雨欣
7.高質量發展視域下中國數據跨境流動法律規制的理念革新與范式調適
郭德香、李曉豫
【學科前沿】
8.公司財產向股東轉移規制模式的統合
陳彥晶、裴健宇
9.我國刑事涉案財物集中統一保管的實踐檢視與優化路徑
陳學權、孫亞昕
【專題聚焦:破產制度改革與完善】
1.《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的“得”與“失”
作者:鄒海林(中國社會科學院)
內容提要:《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在立法目的、制度創新與程序優化等方面作出顯著調整,既體現出對當前社會需求的積極回應,也引發了關于規范表達嚴謹性與程序正當性邊界的深入反思。《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第1條新增“促進市場經營主體優勝劣汰”“防范化解重大風險”等多元目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破產法作為“公平清理債權債務”程序法的核心屬性,對其中立程序工具的定位造成影響。《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增設“小型微型企業破產程序的特別規定”“合并破產”等章節,吸納司法實踐經驗,形成諸多程序制度創新,但部分制度設計仍存在完善空間。例如,庭外重組與重整程序的銜接機制不夠順暢,存在“預重整”程序異化的風險;個人連帶債務人破產的限制條件設置欠妥,適用范圍過窄;檢察院介入破產程序監督缺乏配套操作規范,可能妨礙當事人自治主導的程序運行;破產債權確定與算定基準日規則的修改或刪減,會動搖破產程序公平清償債務的制度基礎;破產債權清償順序的過度細分可能增加程序復雜性,須審慎權衡公平價值與效率目標的平衡;管理人中心主義的落實以明確管理人“破產事務執行機關”的地位為核心,但配套制度供給缺乏“接管令”等具體措施。《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在制度創新上取得一定成效,但須警惕立法目的多元性對程序法定主義可能產生的沖擊,避免破產法異化為泛化的社會治理工具。
關鍵詞:立法目的;破產程序;規范表達;程序權利;程序正當性
2.預重整的制度定位與程序構建
作者:林一英(中國政法大學習近平法治思想研究院)
內容提要:預重整是介于庭外重組與庭內重整之間的混合程序,本質是庭外協商、庭內確認的銜接機制。預重整的非公開談判有助于保全企業運營價值,通過庭外達成共識,再借助司法程序快速確認方案約束異議債權人,提升重整效率。預重整適用于債務結構集中、債權人較少的企業。預重整存在多種變體,其債權人參與程度與司法介入深度存在差異。若缺乏有效司法監督,非公開談判可能加劇信息不對稱,導致大債權人獲益甚至引發利益輸送。實踐中,部分法院將預重整視為準司法程序,模糊程序界限,削弱當事人意思自治,規避正式重整程序,背離其高效、靈活拯救的目標。《企業破產法修訂草案》明確了預重整的程序銜接定位。構建該制度應堅持司法事后審查原則,即在正式重整啟動后,法院審查庭外協商達成的初步重整計劃草案的合法性、公平性,以及重整協議與重整計劃草案內容是否實質一致。預重整庭外協商無須也不應產生中止執行的效力。輔助機構的選聘也應由利害關系人自主決定。
關鍵詞:預重整;銜接機制;債權人參與;司法審查
3.股權代持中隱名股東破產取回權的法理重述與規則構建
作者:巴于茜[甘肅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知識產權學院)]
內容提要:名義股東破產時,隱名股東能否取回其名下股權,已成為破產法理論與實務中頗具爭議的難題。當前司法實踐在“實質歸屬”與“外觀主義”之間的立場分歧,折射出對破產取回權法理基礎的認識尚不明晰。隱名股東對代持股權的權利主張,實質上是其原有實體財產權在破產程序中的確認與延續。對此,宜確立“以實質歸屬為原則、外觀保護為例外”的核心裁判理念,在平衡各方利益的基礎上實現公平清償。其中對“交易關聯性”的界定,應運用類型化方法對不同代持情形下的權利實現規則予以細化,進而構建一套兼顧公平價值與交易安全的法理框架,以期為司法裁判提供明確指引。
關鍵詞:股權代持;隱名股東;破產取回權;實質歸屬;外觀保護
4.論破產受理與保全及強制執行的程序銜接
作者:張蘇平(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破產受理后的解除保全與中止執行構成一種程序銜接機制。與美國破產法上旨在維持現狀并采效力控制模式的“自動凍結”制度不同,我國破產法傾向于將解除保全與中止執行作為債務人財產接管的保障性措施,且具有明顯的行為控制特點。該程序銜接應在破產受理時自動生效,這種效力模式的實質是對該時點下破產程序進展的成熟程度及保障管理人接管財產必要性的肯定。在判斷應否中止執行時,應當注意區分權利移轉時點與執行程序終結時點;對擔保權的行使仍應先行中止但不影響財產接管后的變價。保全解除與執行中止使管理人取得對財產的實際控制與處分可能性,但未中止執行不必然影響財產權利移轉,只是管理人可通過執行回轉等方式追回。解除與中止的效力終止后,仍應依破產受理前的順位恢復保全與執行。
關鍵詞:破產受理;程序銜接;解除保全;中止執行;財產接管
5.論公司困境時期董事對第三人責任
——以《企業破產法》與《公司法》第191條的銜接為視角
作者:馮琴(中國勞動關系學院法學院)
內容提要:《企業破產法》應當與《公司法》第191條相銜接,在公司困境時期將董事對股東的義務擴張至對債權人的義務,并根據公司困境的不同階段,細化董事義務為采取合理措施幫助公司脫困、防止公司資產減少、禁止不正當交易以及必要時強制申請破產等內容。董事違反義務導致對債權人的責任具有特殊性,應根據董事的職位、身份、主觀過錯程度等因素承擔不同形態的責任,并賦予債權人提起直接訴訟的權利,從而構建一套覆蓋公司困境全階段、兼顧各方利益的董事對第三人責任規則體系。
關鍵詞:瀕臨破產;董事義務;債權人保護;補充責任
【經貿熱點】
6.跨境數據治理的單邊范式博弈與多邊路徑重構
作者:杜濤、謝雨欣(華東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跨境數據治理的全球規則缺位,催生了以美國、歐盟、俄羅斯、中國為代表的單邊主義范式。美國依托技術市場優勢,將其管轄范圍延伸至域外;歐盟圍繞人權保護,通過單一市場和“充分性認定”等規則向外輸出其治理模式;中國與俄羅斯更多強調數據主權與安全,分別形成安全與發展平衡的彈性治理體系與絕對本地化的剛性控制模式。這些范式在外溢的過程中相互沖突,導致國家間法律互信瓦解、數據治理陣營化,并使數字貿易的發展遭受嚴重阻礙。究其根源,跨境數據單邊博弈范式下的沖突,本質上反映了國家間在數字時代的主權理念差異,而國際規則供給的缺位與多邊爭端解決機制的失靈,又進一步加劇了跨境數據治理的現實矛盾。為應對這一挑戰,有必要回歸多邊主義視角,明確國家數據主權相對性的內涵,促進不同治理體系間的規則兼容,并依托WTO平臺構建專業高效的數字貿易爭端解決平臺。
關鍵詞:跨境數據;單邊范式;數據治理
7.高質量發展視域下中國數據跨境流動法律規制的理念革新與范式調適
作者:郭德香、李曉豫(鄭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當前,以安全為主導的數據跨境流動法律規制面臨多重困境:既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數字經濟發展、制約國際競爭能力,也導致治理工具趨于僵化。為此,研究主張應在高質量發展視域下,堅持高水準安全與高水平開放并重,確立動態、與風險相適配的安全觀,以及統籌安全與發展的“平衡發展觀”,以此推動監管理念的根本轉變。在此基礎上,研究進一步提出構建協同治理新范式,依據分級分類、責任共擔與動態監管等原則,實現數據跨境流動的精準化、系統化與靈活化治理。具體完善路徑包括:建立以發展為導向的數據跨境流動規制體系、細化治理工具、劃定不可披露數據清單,并積極拓展數據貿易合作,從而最終達成高水準安全與高質量發展的有機統一,實現數據跨境高效便利安全流動。
關鍵詞:高質量發展;數據跨境流動;數字貿易;法律規制
【學科前沿】
8.公司財產向股東轉移規制模式的統合
作者:陳彥晶、裴健宇(黑龍江大學,黑龍江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針對公司財產向股東轉移,公司法的規制手段分散且體系性不足,應在資本維持原則基礎上借鑒“大分配”理念,以財產轉移是否減損資本為標準,將公司財產向股東轉移分為資本減損型轉移和非資本減損型轉移。資本減損型轉移應統一適用以債權人保護為核心的法定減資程序。非資本減損型轉移應將“無盈不分”作為統一財源限制標準,并與各行為原有的法定事由限制并存,上市公司非資本減損型轉移的財源限制應予豁免。違法資本減損型轉移統一適用《公司法》第226條的規定。違法非資本減損型轉移統一適用《公司法》第211條的規定。
關鍵詞:公司財產轉移;資本維持原則;大分配;統合規制
9.我國刑事涉案財物集中統一保管的實踐檢視與優化路徑
作者:陳學權、孫亞昕(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事涉案財物集中統一保管是本輪司法體制改革與人權司法保障的重要內容。歷經十余年改革,我國已形成公安機關牽頭管理、公檢法共同管理、委托第三方管理的多元保管模式。然而,當前保管工作中仍普遍存在權屬不清、程序混亂、價值貶損等問題,嚴重影響司法公正與財產權保護。為此,亟須推動建立由司法行政機關統一主管的涉案財物管理中心,制定并嚴格執行管理中心內部標準操作流程,強化權力約束。針對保管專業性不足的現實瓶頸,則須進一步落實涉案財物在保管期間的有限使用或收益提存機制,并積極探索引入社會化、專業化的第三方保管力量,以實現財產價值的有效保全。最終,通過構建權責清晰、運行規范、技術先進的涉案財物集中統一保管體系,實現保障司法公正與強化產權保護的雙重目標。
關鍵詞:刑事涉案財物;集中統一保管;管辦分離;財產權保障
《經貿法律評論》系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正式批準創辦的法學理論期刊。本刊由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主管、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主辦,由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經貿法律評論》編輯部編輯。本刊為雙月刊,逢雙月18日出版,國內外公開發行。
責任編輯 | 郭晴晴
審核人員 | 張文碩 韓爽
本文聲明 | 本文章僅限學習交流使用,如遇侵權,我們會及時刪除。本文章不代表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和北京北大英華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律意見或對相關法規/案件/事件等的解讀。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