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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3月12日,十四屆全國人大四次會議高票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這是繼民法典之后我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5編1242條。該法典涉及38部生態環境法律,為美麗中國建設筑牢法治根基。這部法典在命名方式、編纂模式、體例結構、核心理念、制度創新和國際意義等方面均呈現鮮明的中國特色與時代特征。
一、以“生態環境”命名,彰顯中國道路
這是世界上第一部以“生態環境法典”命名的法律。縱觀全球已有的環境類法典,如《法國環境法典》《瑞典環境法典》等均以環境為核心概念。我國采用“生態環境”這一復合概念,根植于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中“天人合一”“道法自然”的哲學智慧,涵蓋傳統污染防治、生態系統保護與綠色低碳發展。生態環境一詞孕育于中華優秀傳統生態文化并不斷發展,具有原創性價值,是構建中國特色生態環境法治話語體系的標識性概念。這一命名本身,即是對國際環境法話語體系的重要貢獻,標示出一條有別于西方環境法治的中國道路。
二、適度法典化編纂,體現務實立法智慧
法典采取適度法典化模式,并非另起爐灶創設新法,而是以我國現行38部生態環境法律、百余份行政法規、千余份地方性環境法規、十余件黨內法規等既有規范體系為基礎,經由系統梳理、編纂修訂與融合提升,凝練而成的統一法律文本。法典主要分三類情況處理:將環境保護法等10部污染防治領域的法律全部納入并廢止原法;將森林法、長江保護法等20余部法律擇其要旨要則納入,原法繼續保留;對應對氣候變化等尚未立法領域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這種分層策略既實現了核心法律制度的高度統一,又尊重了不同領域單行法的專業特點與實踐需求,形成“法典+單行法”協同并行的雙法源格局。生態環境領域涉及面廣、法律規范體量龐大、實踐發展日新月異,這一模式既避免了將所有法律一攬子納入可能導致的體系臃腫與僵化,又為法典與單行法之間的良性互動和未來制度完善預留了充足空間。
三、創新總分結構體例,實現體系化制度表達
編纂模式解決了法典的邊界問題,體例結構則回答了法典內部如何有機組織的問題。法典以總則編統領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編五編,通過“提取公因式”立法技術,將生態環境影響評價、標準監測、生態保護補償等通用性制度提煉設置于總則編。總則編不僅為分編提供統領性規范,也為法典未來的發展演進預留了制度接口,體現了高度的立法技術水準。
四、貫徹系統保護理念,從要素分治邁向整體保護
法典轉變以往以單一生態要素為保護目標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統保護理念。在污染防治編體現為“通則+分則”的綜合治污體系;在生態保護編體現為山水林田湖草沙一體化保護與修復機制;在綠色低碳發展編體現為從末端治理向源頭預防的整體轉型。法典通過體系化的制度設計,打破了以往各單行法之間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的格局,將分散于不同法律中的保護要求統合為協調聯動的制度整體。系統保護理念的全面貫徹,推動我國生態環境法治實現從單一要素分治向多要素協同共治的深度轉型。
五、堅持以人民為中心,兼具“溫度”與“精度”
系統保護理念回答的是“怎樣保護”的方法論問題,以人民為中心的價值導向則回答了“為誰保護”的根本問題。法典將"保障公眾健康和生態環境權益"寫入第一條立法目的,直面群眾家門口的環境難題。針對油煙、惡臭新增規劃源頭預防規定;對秸稈焚燒管控糾正簡單化、一刀切做法,要求科學精準管理;規定污染土地清單制度保障居住安全;明確物業管理者、街道委員會等對噪聲投訴的勸阻調解職責。老百姓對生態環境最直觀的感受,不是抽象的總量減排數據,而是家門口的油煙是否嗆人、廣場舞的噪聲是否擾民。這些條款將美麗中國建設細化為可感可觸的民生溫度。
六、污染防治編綜合統籌,突破分散治污格局
污染防治是生態環境立法的傳統核心領域。此前我國已制定大氣、水、土壤、固廢、噪聲等多部單行法,但各法自成體系、各管一塊,跨介質、跨要素的協同治理缺乏統一安排。法典設立污染防治“通則”,將排污許可、總量控制等共性制度統一規定,實現不同污染介質防治的有機協調。同時積極回應新型環境問題,對光污染、電磁輻射、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等法律空白領域作出回應性規定,新增受控熱核聚變放射性污染防治條款以適應新能源技術發展,體現立足當下、面向未來的立法視野。
七、生態保護編系統集成,從單一要素到系統保護
生態保護編是系統保護理念最為集中的制度表達。法典將分散于多部單行法中的規則進行體系化整合,新增江河湖泊、荒漠生態系統保護專門規定,填補自然保護地專門立法空白,將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生態保護補償等成熟政策實踐上升為法律制度。在自然資源保護方面,專設“自然資源保護與可持續利用”一章,體現高質量發展與高水平保護的辯證統一。在民生關懷層面,法典針對野生動物致害這一社會關切,明確緊急避險條款,體現了生態保護與人身安全保障的統籌兼顧。
八、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開創全球立法先河
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在全球近20部環境類法典中尚屬首創。這一編打破重污染防治、輕源頭轉型的傳統局限,將碳達峰碳中和目標、碳排放權交易、碳足跡核算等從政策引導上升為法律制度,使污染防治、生態保護與綠色低碳發展形成“治污—護綠—促轉型”三維協同格局,實現從末端治理向源頭預防的根本性轉變。對于應對氣候變化等目前急需但尚未出臺專門法律的領域,法典作出原則性、引領性規定,為今后立法預留空間。同時,法典強化動力電池、光伏組件等新興產業廢棄物的循環利用責任,積極回應產業發展的新趨勢。
九、法律責任編嚴而有度,筑牢有責必擔制度防線
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取決于責任的剛性保障。法律責任和附則編共計191條,創新設立法律責任通則,對歸責原則、追責期限、責任折抵等作出規范統一。在本編中統籌規定民事、行政、刑事責任,并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機制。對法典前四編的禁止性、義務性條款,均配以對應處罰措施,確保令行禁止。對同類違法行為設定均衡相稱的法律責任,顯著提升第三方技術服務機構弄虛作假的懲戒強度,全面落實過罰相當原則,從而賦予法典強大的執行力。
十、構建自主法治話語,貢獻全球環境治理中國方案
法典的意義不僅限于國內治理,更在于為全球環境法治提供中國方案。長期以來,國際環境法的概念體系與制度范式主要由西方國家主導構建,發展中國家往往處于規則接受者的地位。生態環境法典的出臺,為改變這一格局提供了堅實的制度基礎。法典首創“生態環境”這一融合性法律概念,在全球率先將綠色低碳發展獨立成編,確立了系統保護、生態修復等具有中國特色的制度安排,為構建我國自主的生態環境法治話語體系提供了核心支撐。法典秉持“人與自然和諧共生”理念,超越了先污染后治理的傳統路徑,為發展中國家破解“發展與保護”困境提供了全新的道路選擇。放眼世界,在生態環境領域編纂法典的國家并不多,其覆蓋面與影響力均無法與我國相比。這部法典蘊含的生態文明法治理念,有望從我國實踐上升為國際共識,為構建公平合理的全球環境治理體系貢獻中國智慧。
法典的生命在于實施。法典通過后,相關司法解釋的清理修訂、配套法規的及時跟進、執法與司法體系的適應性建設等工作將全面展開。如何在保持法典穩定性的同時回應實踐發展需要,仍是需要持續關注的重大課題。隨著這部法典的全面施行,我國的生態環境法治必將邁入嶄新階段,美麗中國畫卷必將更加壯麗。
(董戰峰系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政策研究所所長,任文葒系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助理研究員)
來源:中國環境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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