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戶之托·重于泰山”
在詐騙罪案件中,辯護的核心在于精準運用法律,從“罪與非罪”、“此罪與彼罪”以及“刑罰輕重”等多個維度構建辯護策略。
結合司法實踐,以下是一些行之有效的辯護方向。
?? 核心辯護策略:從證據和定性入手
1. 挑戰“非法占有目的”這一核心要件
“非法占有目的”是區分詐騙罪與民事借貸、經濟糾紛的關鍵。如果能證明當事人沒有此目的,就可能實現無罪辯護。
*資金去向是關鍵: 重點審查資金的真實流向。
如果款項用于真實的生產經營、償還合法債務或醫療等正當支出,而非個人揮霍、賭博或轉移隱匿,可以有力地反駁“非法占有”的指控。
*考察還款意愿和行為:收集并提交當事人有還款行為的證據,例如定期的還款轉賬記錄、與對方溝通的還款計劃、請求延期的聊天記錄等。
這能證明其有履約意愿,只是暫時遇到困難。
*證明客觀上無力償還:如果是因為經營失敗、市場風險等客觀原因導致無法還款,應提供相應的合同、財務報表、虧損證明等證據,說明并非主觀上想占有對方財物。
2. 厘清“刑事詐騙”與“民事欺詐”的界限
并非所有帶有欺騙性質的行為都構成詐騙罪。
*民事欺詐:通常是在個別事實或局部環節上的夸大或虛假陳述,但行為人仍有履行合同的意愿和能力。
例如,銷售產品時對功效有一定夸大宣傳,但產品本身真實存在且有一定價值,這更可能屬于違反《廣告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的行政違法或民事糾紛。
*刑事詐騙:則是整體事實的欺騙,行為人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誠意,其目的就是非法占有對方的財物。
*辯護要點:論證當事人的行為屬于民事欺詐范疇,可以通過民事訴訟或行政處罰解決,不應動用刑法進行干預。
3. 質疑詐騙數額的認定
詐騙數額直接決定了量刑的檔次,削減數額是實現輕判的關鍵。
*排除重復計算:審查是否存在將利息、違約金等計入詐騙本金的情況。
*扣除已退還款項:必須將案發前已經退還給被害人的款項從詐騙總額中扣除。
*否定間接損失:被害人因被騙產生的高利貸利息、精神損失費等不應計入詐騙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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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計算依據:要求辦案機關提供詳細的數額認定意見書,并對計算邏輯和證據來源進行逐一質證。
量刑辯護:爭取從輕或減輕處罰
如果定罪事實較為清晰,辯護的重點則應轉向量刑,為當事人爭取最輕的處罰。
1. 爭取認定為“從犯”
在共同犯罪中,主犯和從犯的量刑差異巨大。對于從犯,法律規定應當從輕、減輕甚至免除處罰。
*考察參與程度和作用: 如果當事人只是受他人指使、安排,從事輔助性、可替代性的工作(如普通員工、財務人員),并未參與犯罪的策劃和組織,也未直接實施核心的欺騙行為,可以主張其為從犯。
*審查非法所得分配: 如果當事人分得的贓款比例很低,僅是領取固定工資或少量提成,也能佐證其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
2. 構建多層次的從寬情節體系
將多個法定和酌定的從輕、減輕情節結合起來,形成強大的辯護合力。
*自首/坦白:如果當事人是經電話通知后主動到案,或到案后能如實供述,應積極爭取認定為自首或坦白。
*認罪認罰:自愿認罪并接受處罰,是法定的從寬情節。
*退贓退賠并獲諒解:這是最有力的酌定從寬情節之一。
積極退還全部或大部分贓款,并取得被害人的書面諒解,能極大程度地修復社會關系,降低社會危害性,為爭取緩刑創造條件。
*初犯、偶犯: 證明當事人一貫表現良好,此次犯罪系一時貪念或受環境影響,人身危險性較低。
3. 爭取變更罪名(重罪改輕罪)
在某些情況下,當事人的行為可能更符合其他罪名的構成要件,而該罪名的法定刑較輕。
*常見變更方向:例如,將詐騙罪變更為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幫信罪)或虛假廣告罪等。
*辯護要點:關鍵在于論證當事人與上游詐騙分子沒有事先共謀,缺乏詐騙的共同故意,其行為只是在事后提供幫助或進行虛假宣傳。
給當事人及家屬的建議
1. 把握“黃金37天”:當事人被刑事拘留后的37天內是申請取保候審、爭取不予批捕的最佳時機。
應盡早委托專業律師介入,了解案情并提供法律幫助。
2. 選擇專業律師:刑事案件專業性強,應選擇專注于刑事辯護,尤其是有詐騙罪辯護經驗的律師。
3. 保持理性溝通:與律師充分溝通,如實陳述案情,配合律師的工作,共同制定最有利的辯護方案。
請注意,每個案件的具體情況都不同,上述策略需要根據案件事實和證據進行靈活運用。
作者:
九章刑辯創始人;
安徽律師門戶網創始人;
亳州市律協·刑委會主任,
安徽金亞太(亳州)律師事務所主任;
全市看守所律師特約監督員,亳州市檢察院人民監督員,譙城區法學會首席法律咨詢專家……
目標:窮二十年蠻力,救一百條人命!
聯系:①③⑧ ⑤⑥⑤② ⑥⑥①⑥!……
九章刑辯律師團隊
1
鄒玉杰
團隊負責人
刑委會主任,看守所監督員
2
余才能
金牌律師
西南政法碩士,成功案例多
3
王 燦
精英律師
刑事業務中心負責人
4
陳 健
精英律師
高校教師,JW工作經驗
5
劉紅山
精英律師
專注經濟犯罪、公司業務
6
周 元
精英律師
曾在檢察機關工作多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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