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張子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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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以下簡稱《解釋(二)》)將正式施行。此前,齊魯晚報·齊魯壹點法眼欄目的深度報道《法眼|“公職300萬、民企3萬立案”?別誤讀,反腐出“重拳”》,引發眾多網友關注和討論。
有網友產生疑惑:只是幫忙傳話、牽線搭橋、組織飯局,甚至一分錢未收取,也會構成犯罪嗎?
免費“幫忙”也可能犯罪
司法解釋明確定罪核心是“行為”
“首先要明確一個基本法律常識:介紹賄賂罪的成立,不以行為人實際獲得經濟利益為前提。”長期深耕職務犯罪類案件辦理實務、北京聲馳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駿律師指出,無論是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條的條文表述,還是司法實踐,均將“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作為本罪的核心行為要件,而非“是否從中獲利”。換句話說,不獲利不等于不構罪。
一個熱心牽線的朋友,如果在介紹過程中明知對方在行賄國家工作人員以謀取不正當利益,仍幫助雙方建立聯系,即使自己分文不取,其行為性質同樣可能落入犯罪范疇。
那么,《解釋(二)》究竟對普通人意味著什么?它與前述風險有何關聯?
《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一款首次通過司法解釋明確界定了“介紹賄賂”行為的含義——在請托人和國家工作人員之間溝通關系、撮合條件,使賄賂行為得以實現。這與舊有規定中最根本的區別在于:從“結果導向”轉向“行為導向”。
周駿律師表示,以往司法實踐中,對介紹賄賂行為的認定常依賴賄賂結果是否形成、行為人是否獲取好處;而《解釋(二)》聚焦于“促成行為”本身——只要實施了促成賄賂的行為,即可能面臨刑事規制。
風險不只在“介紹”
可能“升級”為行賄受賄共犯
然而風險遠不止于此。《解釋(二)》第十七條第二款進一步明確了“罪數競合”規則:“實施介紹賄賂行為,又與請托人或者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實施行賄或者受賄行為,同時構成介紹賄賂罪和行賄犯罪或者受賄犯罪共犯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周駿律師表示,這意味著,被認定為“介紹賄賂罪”還算是較輕的后果(最高刑三年有期徒刑);一旦被認定為行賄罪共犯或受賄罪共犯,則將面臨更為嚴厲的刑事懲罰,可能構成重罪。
區分介紹賄賂罪與行受賄共犯的關鍵,在于中間人主觀上與誰形成共同故意——是純粹的“中介撮合”,還是與國家工作人員通謀后共同收受財物。
在實踐中,僅憑“分文未取”這一事實,并不能免除被認定為行受賄共犯的風險。例如,若中間人明知國家工作人員在利用職權為請托人謀利,仍為其物色行賄對象、協助傳遞賄賂財物,且雙方存在“共同占有賄賂款”的意圖,即便中間人暫未實際分得財物,仍可能被認定為受賄罪共犯。
從商務飯局到朋友圈牽線
哪些“日常行為”踩中紅線?
回到普通人的生活場景,周駿律師表示,幫忙撮合商務飯局、在朋友圈發一條“牽線”的消息、幫忙問候一句,本身并不違法。
可一旦明知對方意圖通過你聯系國家工作人員以獲取不正當利益,而你仍主動牽線、撮合、傳遞信息,甚至代為轉交財物——無論是否獲利、無論獲利多少——都面臨著“介紹賄賂罪”乃至更為嚴厲的“行受賄共犯”的定罪風險。
周駿律師總結提醒,法網之下,無事不相關,“熱心牽線”同樣需要依法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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