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小青
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專職律師
擅長領域:證券糾紛、刑事辯護、合同糾紛、公司法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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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2020年11月27日,被告及工作人員彭某向原告出具《傭金情況說明》,同意并承諾返還原告傭金20,000元并支付2500元物業費。并明確“客戶于中駿甲方約定時間內付齊首付,網簽及貸款完成后,預計2個月將金額返還客戶”。同日,原告及A作為交款單位向蘇州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支付定金50,000元。2020年12月3日,原告及A支付XX公司79,566元。2020年12月18日,原告及A支付XX公司240,000元。
另查明,2020年12月22日,原告及A作為買受人與XX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約定房屋總價為1,209,566元,其中840,000元為商業貸款,該筆商業貸款于2021年1月25日發放至XX公司賬戶。
再查明,2021年8月27日,原告通過微信向被告法定代表人李向上催討涉案25,000元,李向上表示其收到上家款項后再支付原告,但至今未有證據顯示已支付。
法院判決:被告XX策劃中心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傭金20,000元及物業費2500元
法理分析:《傭金情況說明》系被告真實意思的表示,無法律規定的無效情形,合法有效,對被告具有約束力。現原告已按約向XX公司付齊首付,網簽及完成貸款,符合《傭金情況說明》中被告向原告支付傭金及物業費的條件,且被告承諾的支付期限亦已屆滿,故原告的訴訟請求合法有據,本院予以支持。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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