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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從職業行為,到生活場景,律師協會從嚴打造首都律師行業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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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學習《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有感

      1980年8月26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等十五次會議通過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該條例是當代中國第一部有關律師制度的“基本法”,它規定了律師的性質、任務、職責和權利、資格條件及工作機構,并規定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1980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中,律師被定義為“國家的法律工作者”,也就是“公務員”。1996年頒布的《律師法》中,律師成為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到了2007年,《律師法》進行重大修改,指出律師是“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逼陂g,2001年《律師法》進行了一次小范圍修正,主要是針對國家已經建立的統一司法考試。其后,2012年《律師法》的第三次修正以及2017年《律師法》的第四次修正,均堅持的2007年《律師法》對于律師的定義,即《律師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律師,是指依法取得律師執業證書,接受委托或者指定,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蓖瑫r明確規定律師的職責“律師應當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和正義?!?020年,《律師法》修訂又一次被提上了日程,目前仍在討論中。

      縱觀中國現代律師制度的發展歷程,律師身份定義自1980年到1996年,再到2007年至今,三次變革反應了法律行業的巨變,通過《律師法》數次修改的進程,更能一窺行業發展的曲折路徑。律師,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建設中發揮著越來越大的多方位的重要意義。


      正是基于律師在社會發展與建設中的重要作用和價值,北京市律師協會立足首都實際,站在行業前端,依法依規制定了《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從職業行為,到生活場景,著力從嚴打造律師行業形象。

      一、律師職業的社會定位更高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化國家理念日益深入人心,律師行業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律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建立健全與我國律師職責定位、人民屬性、行業特點相適應的律師行業管理制度、機制,更好地發揮律師行業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國家建設新征程上的重要力量。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第三條對”為當事人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的律師這一職業群體提出四點執業規矩:(1)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恪守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2)律師執業必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3)律師執業應當接受國家、社會和當事人的監督;(4)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律師的合法權益。

      北京律師,作為踐行《律師法》的重要群體,其發展理念始終走在行業發展的前端。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于2021年12月29日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對律師執業和管理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與標準,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第二條對北京律師在執業和管理上的基本要求為:擁護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擁護社會主義法治是律師從業的基本要求。律師執業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的定位,堅持人民律師為人民的定位,恪守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維護委托人合法權益,維護法律正確實施,維護社會公平正義。律師必須堅持以馬列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增強“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做到“兩個維護”。

      北京律師,在涉及到執業行為和非執業行為考量的時候,上述兩個方面的職業定位很重要,這兩個定位既是對違規會員進行處分的直接依據,更是對全體北京律師的執業行為和非執業行為的重要言行導向。北京,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首都,北京律師即首都律師,代表了律師行業的發展導向,對其律師行為的基本要求體現了職業性與政治性的高度統一,具有重要的行業發展的導向意義。

      二、律師行業的紀律規則更嚴

      上文說到,1980年8月26日,五屆人大常委會等十五次會議通過和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暫行條例》,該條例是當代中國第一部有關律師制度的“基本法”,并于1982年1月1日起施行。該暫行條例的頒行,促進了中國現代律師制度的恢復與發展,經過多年的行業建設,1986年7月5日至7日,第一次全國律師大會在北京舉行,通過《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并正式成立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從此,律師行業有了自己的全國性社團組織。

      隨著律師行業的日益發展,律師服務社會化日益豐富,1996年《律師法》制定并頒布實施,律師成為了“為社會提供法律服務的執業人員”,律師行業自治性質的規范管理愈發重要。為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和律師事務所管理活動,規范律師協會對違規會員的懲戒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中華全國律師協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于1999年12月18日第四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五次會議審議通過《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后,隨著2008年《律師執業管理辦法》、《律師事務所管理辦法》的頒行及2016年對前述兩辦法的修訂,全國律協于2004年3月20日第五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九次會議、2017年1月8日第九屆全國律協常務理事會第二次會議分別對《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進行了兩次修訂,形成現行規則,指導和規范全國律師的行為。

      《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頒行的目的和意義,就是為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規范律師執業行為和律師事務所管理活動,規范律師協會對違規會員的懲戒工作,對會員具有本規則列舉的違規行為和本規則未列舉的其他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管理規范和公序良俗的應予處分的行為,適用本規則實施紀律處分。該規則實施二十余年來,極大地促進了律師行業發展。

      北京市律師協會,立足于首都律師發展高地,發揮行業先鋒作用,于2021年12月29日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自2022年2月1日施行。

      《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是為規范北京市律師執業行為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活動,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規范執行行業懲戒制度,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律師行業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北京市律師協會章程》《北京市律師執業規范(試行)》的有關規定,結合首都律師實際,制定的本實施細則,對《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進行了制度創新,尤其對“公序良俗”這一原則通過第三條、第二十四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等在律師的執業與非執業言行中進行了比較全面的規范和運用。

      三、律師違規行為的類型更多

      我國律師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是人民律師,最本質的特征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最根本的任務是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近年來,廣大律師忠誠踐行使命,認真履職盡責,承擔社會責任,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了積極貢獻。但也要看到,在律師執業中不規范不誠信現象還存在,比如私自收案收費、違規風險代理、不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等,影響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損害律師隊伍形象。2021年以來,結合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司法部開展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嚴肅查處了一批違法違規案件。

      為推動常治長效,完善規范律師行為監督的制度機制,引導廣大律師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律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北京市律師協會(以下簡稱本會)在全國律師協會制定的《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以下簡稱《全國規則》)基礎上,極大豐富和細化了相關條款,形成首都律師版《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

      本文就《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以下簡稱《北京細則》)第四章“違規行為與處分適用”的相關內容摘要簡述,以便重點學習貫徹。

      《北京細則》第一節“利益沖突行為”堅守了關于違反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及本會關于利益沖突的規定,在第三十條增加了除與客戶另有書面約定之外的“加入律師庫后不構成利益沖突的情形”,方便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開展工作;同時在第三十一條對屬于“利益沖突行為”所規范的“同一律師事務所”解釋,明確作為本會會員的律師事務所與分所之間以及各分所之間構成利益沖突。

      《北京細則》第二節”代理不盡責行為”中新增加了“遺失證據原件或拒絕向委托人交還證據原件”和“自行或以他人的名義收購、競買或租用、借用所代理案件或法律服務項目的涉案財產”等新形勢下所所發生的當事人投訴情形。

      《北京細則》第三節“違規披露案情、泄露秘密或者隱私的行為”中豐富了“違規披露散布不公開審理案件信息”的事項,并增加規定了“違規披露散布通過執業活動取得的信息”、“違規披露散布庭審細節和情況”,比較全面地規范了律師執業活動中的行為邊界及案情、信息等保密責任與義務。

      《北京細則》第四節“違規收案、收費的行為”中對執業過程中的簽約義務、開票義務、收費管理、風險代理等進行細化規范,同時在第三十七條增加規定“(七)濫用專業優勢地位,作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約定,或以欺詐、脅迫、誤導等方式促使當事人接受不合理收費的”違規情形。這條新增規定,是人民法院和司法部對律師行業不合規行為關注的一個重點,勢必是行業紀律查處的重點。

      《北京細則》第五節“不正當競爭行為”中針對目前律師行業發展現狀以及違規違紀投訴熱點做出回應,在《全國規則》基礎之上,在第三十八條增加規定適用《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二十九條關于以不正當手段爭攬業務行為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的四種情形:(一)以不勝訴不收費的宣傳方式招攬業務的;(二)報價和收費明顯低于律師事務所和律師的工作成本,且沒有合理原因的;(三)以專門承攬特定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案件的宣傳方式招攬業務的;(四)未經批準,擅自以律師協會或其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名義舉辦、參與相關活動并進行宣傳或業務推廣的。其中不勝訴不收費、超低價競爭是廣受行業詬病的事,事關律師行業的良性發展,需要大力整治;隨著律師協會各專門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日益健全與發展壯大,以律師協會或其部門及工作人員的名義舉辦、參與相關活動的現象日益常見,如果單純參加學術會議,或者參加具有公益性的相關活動,一般不做深究。如果舉辦、參與相關活動的目的明確指向是為了個人宣傳和業務推廣,則應當認定為不正當競爭行為,構成違規事實。

      《北京細則》第六節“與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中在第三十九條詳細列舉了與司法人員不正當接觸交往的類型:(一)借禮尚往來、婚喪嫁娶等名義;(二)以合作、合資、代持、借貸等方式;(三)以舉辦講座、座談、研討、培訓、論壇、學術交流、開業慶典等活動的名義,或者以接受法律咨詢、法律服務等名義。前述舉例式的細化規定,為準確認定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妨礙司法公正指明了考察標準,同時為律師的行為規劃了自我評價的原則,有利于形成良性互動局面。

      《北京細則》第七節“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業管理的行為”在第四十條中對“非律師投資、控制律師所”對《全國規則》進行了四個方面補充規定,尤其明確“發起設立或參加未經依法登記的律師聯盟、律師集團、律師聯合機構等組織,并以該組織名義進行活動”,適用《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四十條的規定給予紀律處分。同時,本節內容在第四十一條從不執行、不接受、不配合等三個方面規范了“不服從行業管理行為”,并在第四十二條對“跨所執業”行為進行五個方面的重點闡明,進一步細化了同時在兩個律師事務所以上執業的或同時在律師事務所和其他法律服務機構執業的違規情形,尤其對“兩地辦公”、“工作名片”、“執業機構變更”、借助“顧問、專家或管理人員、工作人員的名義”進行活動等現實中常見、多發違規情形進行理清和規范,值得很多有相關、類型行為的律師、律師事務所認真研讀、學習和貫徹執行。

      《北京細則》第八節“違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律師執業限制規定的行為”對《全國規則》而言是制度創新,更是呼應2021年政法系統大整頓,常態化構建良性法律職業共同體關系,規范離退司法人員職業行為在律師行業監管方面的重要舉措緊密契合國家的大政方針,對律師行業的健康發展具有重要意義。本細則在第四十三條從入職、從業、代理等多方面對法院、檢察院離任人員從業限制進行行業規范,并在第四十四條從律師事務所的責任層面進行約束,指導律師事務所應當切實履行對本所律師及工作人員的監督管理責任,讓該項制度從人員與機構兩個方面進行規范。

      《北京細則》第九節“違規炒作案件、不正當公開言論的行為”從第四十五條“違規炒作案件”和第四十六條“不正當公開言論”等兩個方向細化、補充、完善《全國規則》第七節“以不正當方式影響依法辦理案件的行為”,規范律師從業行為,不得以不當方式違規炒作案件,對黨和國家重大決策部署、公共事件和涉法問題等發表評論,應當依法、客觀、公正、審慎。否則,給予公開譴責或者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相信該細則的貫徹實施,必將有效約束廣泛存在的不當言論。

      《北京細則》第十節“其他應處分的違規行為”是對《全國規則》第九節“其他應處分的違規行為”的全方位突破性規定,其中第四十七條對《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試行)》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舉的違規行為,在情節輕微、未造成嚴重后果或不良影響,被投訴人、被調查人承認違規并書面反省的情況下,視為違規會見、退庭可以減輕處分的情形,可以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

      《北京細則》第十節“其他應處分的違規行為”中特別明確了“不當簽發律師函”、“違規兼職”、“違反公序良俗的非執業行為”、“個人律所與負責人同等責任原則”等非?,F實的律師行業現象。其中在《北京細則》第四十八條中將“(五)用語不規范不審慎,有損律師形象的”視為不當簽發律師函的違規處罰情節;在第四十九條中將“(二)擔任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不含外部獨立董事)、監事(不含外部獨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員工的”視為違規兼職的情形;尤其第五十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有損律師行業聲譽、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視為“違反公序良俗的非執業行為”,“應當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的行業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公開譴責、中止會員權利三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取消會員資格的行業紀律處分。”同時,在第五十一條規定了個人律所與負責人同等責任原則。

      《北京細則》從上述十個方面全面規范律師行業中會員的言行,尤其將“律師在執業活動之外,違反法律法規以及社會公德、公序良俗,有損律師行業聲譽、損害律師職業形象的行為”納入律師行業紀律監督與處分的范圍,是為推動常治長效完善規范律師律師行業管理制度和監督機制,是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重要制度成果,對于引導廣大律師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律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促進社會主義國家法治建設等具有重要意義。

      四、律師違規的追責時效更長

      權利具有時效性是現代法治文明的產物,與之相對應,對律師或律師事務所的違規行為的追責也具有時效性。《北京細則》在第六十三條規定了兩種一般時效制度:(1)立案調查會員涉嫌違規行為的時效為兩年,從涉嫌違規行為發生之日起計算,涉嫌違規行為有連續或者繼續狀態的,從行為實施終了之日起計算。涉嫌違規行為涉及法律服務的,從法律服務終止之日起計算;(2)會員受到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處罰后,還應當給予相應的行業紀律處分的,立案調查的時效自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刑事處罰的司法裁決生效之日起計算。

      《北京細則》第六十三條的上述時效制度與《全國規則》第九十一條的一般時效制度在意涵上基本相同,但是《北京細則》第六十三條增加了一點“涉嫌違規行為涉及法律服務的,從法律服務終止之日起計算”。這一新增加內容,對律師或律師事務所行為的規制期限就無形中拉長了很多,譬如代理一件執行案件,由于被執行人原因導致人民法院作出終結本次執行的民事裁定書,執行工作暫告一段落,但實際上律師的法律服務并沒有終止,在委托代理合同沒有解除或者終止的情況下,只要該案的執行程序沒有最終終結結案,即使這個執行案件過了十年仍不能執行結案,如果涉及到法律服務的違規行為,仍是以案件終止之日開始計算兩年。因此,律師實務中一定要改變工作思路與簽約條款,明確約定律師服務內容與范圍,以及與委托人約定好法律服務終止的條件或時間等等。

      《北京細則》在第六十四條規定了特別時效制度,即“違規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或者投訴人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正當理由,未能在時效內投訴的,應由裁判委員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裁判委員會委員同意方可立案?!蓖瑫r在本條第二款規定“立案后發現超過時效,但違規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應提交本會裁判委員會審議,經三分之二以上裁判委員會委員同意可以繼續調查?!鼻笆鎏貏e時效制度,即超時效立案調查的條件,從兩個方面突破《全國規則》第九十一條第二款之規定,增加規定了“投訴人因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被限制人身自由等正當理由,未能在時效內投訴的”以及“立案后發現超過時效,但違規行為情節或者后果嚴重”等兩種特別時效制度。

      《北京細則》在投訴時效或追責時效上對《全國規則》的完善與創新,既有現實基礎與實際需求,又符合權利保護與行業監管之必須,同時對約束、監督律協會員從業行為、懲戒違規行為等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和建設意義。

      五、涉嫌違規行為的調查范圍更廣

      《北京細則》在對律協會員涉嫌違規行為的立案、調查方面對《全國規則》的類似規定進行了革新式的豐富與完善,體現了“兩個不限制”,即對被調查對象的不限制以及對被調查行為的不限制,尤其表現在對被調查人的列明與追加等方面,實屬有應列盡列、應查盡查,充分發揮了全面調查案情的基本原則。

      《北京細則》第六十九條規定“除投訴人投訴的會員外,還應將與涉嫌違規行為有關的律師事務所、實際承辦律師、委托合同列示的承辦律師以及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列為被調查人。被投訴、被調查律師轉所的,應將該律師在涉嫌違規行為發生時執業的原律師事務所及在被投訴時執業的現律師事務所均列為被調查人。被投訴或被調查律師事務所是個人事務所的,應將律師事務所主任列為被調查人。”

      我們要對《北京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一款特別重視。為了保障市區兩級律協組織對投訴案件進行調查處理之程序正義,除投訴人投訴的會員以外,其他只要與涉嫌違規行為有關的律師事務所、實際承辦律師、委托合同列示的承辦律師以及其他律師和律師事務所工作人員列為被調查人。如果被投訴、被調查律師轉所的,應將該律師在涉嫌違規行為發生時執業的原律師事務所及在被投訴時執業的現律師事務所均列為被調查人。只有窮盡被調查人,才能徹底理清被投訴行為的真相,以及相關各方的行為性質與認識、態度,才能維護紀處程序之正義。

      同時,我們還要對大量存在的個人律師事務所做出特別注意。按照《北京細則》第五十一條“個人律所與負責人同等責任原則”,個人律所違規,其負責人應負同等責任。從調查與處罰程序的起點上講,如果個人所被投訴、被調查了,一定要把律所負責人同時列為被調查人。否則,投訴案件到市律協,區律協沒有把個人所的負責人列為被調查人,程序有重大缺失,負責人沒有申辯,造成無法對個人進行處分。因此,《北京細則》第六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訴或被調查律師事務所是個人事務所的,應將律師事務所主任列為被調查人?!?/p>

      《北京細則》第六十九條從被調查人的角度,明確了涉嫌違規行為的調查范圍的一個方面,而在《北京細則》的第七十六條、第七十七條則分別從“調查準則和調查范圍”與“調查不受投訴范圍的限制”等兩個方面呼應《全國規則》的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同時,《北京細則》第七十七條第二款增加規定“調查組發現其他會員或人員與本案有關聯的,可以追加該會員或人員為被調查人”,并對此做出程序性規定“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向追加的被調查人發出書面通知和投訴書”,對律協懲戒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做出明確的指導與規范。

      總之,《北京細則》從被調查人的列明、追加以及調查不受投訴內容與投訴范圍限制等方面對涉嫌違規行為的調查范圍做出了更加翔實的規范,值得各位律師、實習律師、律師事務所及律師事務所負責人進行深入學習與研究。


      六、違規行為處分的程序正義更強

      上文說到關于被調查人的范圍方面的程序正義,本節內容重點從回避、舉證、申辯、聽證、復查、調解等環節理解《北京細則》的相關程序正義保障。

      (一)回避申請權

      根據《北京細則》第九十八條規定“懲戒委員會應在送達立案通知的同時向投訴人、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告知全體委員名單及負責本案工作的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工作人員的名字,告知投訴人、被投訴人、被調查人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奔丛谶`規行為處分過程中,回避申請權有制度保障。

      同時在《北京細則》第九十六條明確了回避涉及人員,即懲戒委員會委員、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工作人員適用本章回避規定。在回避事由上,《北京細則》第九十七條規定“懲戒委員會委員、懲戒委員會日常工作機構工作人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一)是投訴人或者被投訴人、被調查人的近親屬;(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三)與本案投訴人、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及其代理人在同一律師事務所執業;(四)投訴人、被投訴人、被調查人為本人所在的律師事務所;(五)其他可能影響投訴案件公正處理的情形?!毕嚓P回避事由的規定非常的明確、具體,具有很強的原則性、可操辦性。

      與此同時,在《北京細則》第九十八條對申請回避的程序做出明確指引,即“投訴人、被投訴人、被調查人提出回避申請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投訴人、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在聽證程序中可以以口頭或書面方式申請聽證庭成員回避,提出回避申請時應說明理由?!蓖瑫r在《北京細則》第一百二十七條和第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了對復查委員會委員的回避申請程序。前述回避,與委員的主動申請回避、自行回避共同保障工作合規性。

      綜上,涉嫌會員違規行為的被調查人在調查、聽證、復查等程序中均依規享有充分的回避申請權利,以保障違規行為調查與處分的程序正義。

      (二)舉證權利

      任何的違規行為的認定與處罰,均是以事實為根據、以規則為準繩。因此,證據在其中發揮著不可替代的作用?!?北京細則》第九十五條規定“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在申辯、調查中承擔主要舉證責任,證明其在投訴、調查事項中已經充分和恰當地履行了職責,無違規行為。”該條款借鑒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強化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在申辯、調查中的主要舉證責任,要充分行使舉證權,證明在投訴、調查事項中已經充分和恰當地履行了職責,無違規行為,而不能把無違規行為的證明責任轉嫁到律協懲戒委員會。

      如果被投訴人、被調查人怠于行使舉證權,則根據《 北京細則》第九十五條第二款之規定“被投訴人、被調查人放棄申辯,或者未在指定期限內舉證、補充證據的,因此可能導致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擔。”即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可能受到行業紀律處分。且該類行為可能涉嫌“違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業管理的行為”中“逃避、抵制、阻撓及以其他方式不配合律師協會對案件調查,情節嚴重的”應當給予訓誡、警告、通報批評、公開譴責的紀律處分的不服從行業管理行為。即舉證,既是權利,也是義務,應當謹慎對待之。

      (三)申辯權

      《北京細則》第七十二條規定了申辯期限,即“被投訴人、被調查人應當在接到立案通知后十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申辯意見及證據材料,并應同時提交涉案的業務檔案等材料?!甭蓞f懲戒委員會“調查組負責審閱投訴和申辯材料,查明案件事實,并作出調查報告”。

      同時《北京細則》在第八十條規定“調查組、聽證庭認為現有材料不足以查清案件事實的,或者認為有新的違規事項的,可以要求投訴人或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在指定期限內補充證據、補充申辯?!庇诖送瑫r,在第九十條就新投訴事實也規定了補充申辯權。

      上述申辯權、補充申辯權的規定,均是對被投訴人、被調查人的執業權利的充分保障。同時,《北京細則》第七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在申辯期限內不申辯的,不影響案件調查?!?/p>

      (四)聽證權利

      《北京細則》第八十四條對聽證的提起和組織進行了規定,即“案件承辦人應當在收到調查報告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提起召開聽證會的申請,由本會懲戒委員會組織召開聽證會?!北緱l同時規定了下列情形除外:(一)被投訴人、被調查人放棄聽證的;(二)適用簡易程序的;(三)建議對投訴請求不予支持、對被調查人不予處分,或對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免予處分的。

      同時,《北京細則》第九十條規定“聽證會結束以后,投訴人提出新的投訴事實和證據材料的,不再納入案件調查范圍?!睆囊粋€側面保障被投訴方權益。

      (五)復查申請權

      《北京細則》第一百零七條規定“處分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后生效,會員申請復查的除外?!奔刺幏值纳谙抻卸?/p>

      根據《北京細則》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受到處分的會員對處分決定不服的,應當在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復查委員會提出書面復查申請?!痹诘谝话俣龡l規定“會員提出復查申請,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申請復查的處分決定是本會懲戒委員會針對復查申請人作出的;(二)復查申請應當包括具體的復查請求、事實理由和證據材料;(三)復查申請必須在規定的期限內提出;(四)復查申請應當以書面形式實名提出。”并在第一百二十四條對復查申請的書面要求做出四個方面的規定,要求由復查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為充分保障紀律處分的正當、合規,《北京細則》賦予受到處分的會員主動申請復查的權利同時,在第一百二十三條第二款規定“本會會長會議認為懲戒委員會做出的處分決定可能存在事實認定不清,適用法律、法規及行業規范有誤,或者調查處分的程序不當的,有權在該處分決定作出后一年內提請復查委員會就該處分決定啟動復查程序?!奔促x予律師協會的會長會議對懲戒委員會做出的處分決定的主動復查權,從另一個角度維護受到處分的會員的合法權益。

      (六)調解權

      《北京細則》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調解啟動的程序,即“律師協會秘書處可在受理接待投訴及送達立案通知時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被調查人征詢是否有調解意愿?!蓖瑫r規定“在調查程序及聽證程序中,案件調查組及聽證庭均可以采用適當的方式建議和解或進行調解?!鼻笆鲆幎ㄍ耆鹾系谝话偎氖粭l之規定“在立案、調查、聽證、處分等各個階段均可進行調解?!奔凑{解貫穿于爭議解決始終。

      對于調解行為,《北京細則》在第一百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調解應當堅持合法、自愿的原則?!蓖瑫r在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下列案件不適用調解:(一)已移送司法機關或者行政機關處理的;(二)一方或雙方不同意調解的;(三)律師協會依職權立案、調查的;(四)違規行為可能受到公開譴責以上處分的;(五)懲戒委員會認為不適宜調解的其他情形?!北煌对V人、被調查人完全可以根據前述規定,自主決定是否與投訴人進行調解、簽署調解協議。但調解過程不影響調查程序的進行。,也不影響本細則所規定的調解對象、調查范圍。

      七、違規行為的紀律處分更全

      《北京細則》關于行業紀律處分的種類,集中規定在第三章,在內容上極大地豐富了《全國規則》第三章“紀律處分的種類、適用”的相關內容。

      (一)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

      《北京細則》第二十一條 規定“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有:(一)訓誡;(二)警告;(三)通報批評;(四)公開譴責;(五)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六)取消會員資格?!痹诰唧w適用上,規定如下:

      訓誡適用于會員初次因過失違規或者違規情節顯著輕微的情形。訓誡采取口頭或者書面方式實施。采取口頭訓誡的,應當制作筆錄存檔。

      警告適用于會員的行為已經構成了違規,但情節較輕,應當予以及時糾正和警示的情形。

      通報批評、公開譴責適用于會員故意違規、違規情節嚴重,或者經警告、訓誡后再次違規的行為。

      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在會員權利中止期間,暫停會員享有律師協會章程規定的全部會員權利,但并不免除該會員的義務。

      除口頭訓誡外,其他處分均需作出書面決定。

      上述規定與《全國規則》第十五條的內容類同,但創新規定之處在于,《北京細則》明確規定“本會作出前款第(三)項處分的,應當在業內通報,作出前款(四)至(六)項處分的,應當向社會公開披露?!睆闹贫葘用孢M一步明確了紀律處分的公開類型與范圍。

      《北京細則》第二十二條關于“本會決定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的,可以同時責令違規會員接受專門培訓或者限期整改”的附加措施的制度規定,與《全國規則》第十六條的規定雷同,本文不再贅述。

      (二)行業懲戒與行政處罰聯動機制

      《北京細則》第二十三條規定了行業懲戒與行政處罰的信息互通與聯動機制:

      (1)本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中止會員權利一個月以上一年以下的紀律處分決定時,可以事先或者同時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對該會員給予行政處罰。

      (2)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給予相應期限的停業整頓或者停止執業行政處罰的,本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中止會員權利相應期限的紀律處分決定。

      (3)本會擬對違規會員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時,應當事先建議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該會員的執業證書;會員被司法行政機關依法吊銷執業證書的,本會應當直接對其作出取消會員資格的紀律處分決定。

      《全國規則》第七十二條規定“懲戒委員會認為會員的違規行為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權的司法行政機關,并向其提出處罰建議。同一個違法行為已被行政處罰的不再建議行政處罰。 投訴的案件涉及違反《律師法》、《律師和律師事務所違法行為處罰辦法》可能構成刑事犯罪的,或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懲戒委員會應及時報告同級司法行政機關和上一級律師協會。”由此比較可知,二者規定具有本質上的區別,《北京細則》屬于機制創新。

      (三)對中共黨員、民主黨派律師的處分

      《北京細則》創會員違規行為處分之制度先河,在其第二十四條做出如下規定:

      (1)被處分的個人會員為中國共產黨黨員的,應在處分決定生效后向其所屬的律師行業黨委通報案件情況,并建議其所屬黨組織依紀依規給予相應黨紀處理。

      (2)中國共產黨黨員律師因違反黨紀受到處分,其行為涉嫌違反法律、法規、律師協會管理規范以及公序良俗應當受到行業懲戒的,由本會依據相關規定給予行業紀律處分,并將處理結果書面反饋作出黨紀處分決定的黨組織。

      (3)被處分的個人會員為民主黨派成員或無黨派人士的,應向其所屬的民主黨派或有關機關通報案件情況。

      上述規定,尤其對黨員律師的執業行為與非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提出了更好的要求與標準,這是《全國規則》所沒有的創新性規定,符合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黨的基本原則。

      (四)規范執業(行為)建議書

      《北京細則》第二十五條規定“律師協會對已構成違規或者雖不構成違規但其相應行為應予規范的被投訴人、被調查人,還可以同時或者單獨發出規范執業(行為)建議書。”這是一項制度創新,契合本細則第五十條之非執業行為規定。

      本條規定,雖不是律師協會對會員的違規行為實施紀律處分的種類,也不屬于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的違規會員接受專門培訓或者限期整改的附加措施之一,但作為一項違規行為處分規則被專項規定,并不僅限于規范執業行為,足以體現其對被投訴人、被調查人規范執業、規范行為的重要意義。

      (五)懲戒檔案制度

      律師從業群體日益龐大,在律師執業中不規范不誠信現象還存在,比如私自收案收費、違規風險代理、不嚴格執行明碼標價制度等,影響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損害律師隊伍形象?!侗本┘殑t》第二十八條規定“律師協會建立會員誠信檔案,凡本會作出的處分決定均應記入會員誠信檔案。”與《全國規則》第四十六條“律師協會應當制作接待投訴記錄,填寫投訴登記表,妥善保管投訴材料,建立會員誠信檔案。 ”的規定相吻合,符合全國政法隊伍教育整頓的核心要求。

      健全律師行業誠信信息公示機制,司法行政部門及時在律師誠信信息公示平臺公示律師事務所和律師因違法違規被處罰處分信息,定期通報違法違規典型案例,強化警示教育效果。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主辦、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承辦的全國律師執業誠信信息公示平臺(credit.acla.org.cn)近期上線運行,是律師行業突出問題專項治理的重要制度成果,對于引導廣大律師依法依規誠信執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促進律師行業健康有序發展,維護司法廉潔和司法公正,切實增強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有效促進法制社會建設,具有重要意義。

      努力做一名政治與素養均合格的人民律師

      中國律師,是我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工作者,是人民律師,最本質的特征是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最根本的任務是依法維護人民群眾合法權益。

      新中國律師制度恢復性發展四十余年,尤其十二五、十三五期間贏得突破性大發展,律師隊伍呈現出稂莠不齊、經濟利益至上的苗頭,影響人民群眾的法治獲得感,損害律師隊伍形象,規范律師行業管理,事關人民群眾切身利益,事關律師行業健康長遠發展。

      2020 年 10 月 29 日中國共產黨第十九屆中央委員會第五次全體會議通過了《中共中央關于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四個五年規劃和二〇三五年遠景目標的建議》(以下簡稱《建議》)這份 2 萬余字的《建議》,字字珠璣。

      法律服務行業成為我國現代服務業的重要代表與發展方向,在《建議》第 13 條對法律服務行業的未來進行了規劃:推動生產性服務業向專業化和價值鏈高端延伸,推動各類市場主體參與服務供給,加快發展研發設計、現代物流、法律服務等服務業,推動現代服務業同先進制造業、現代農業深度融合,加快推進服務業數字化。同時,在《建議》第 56 條規定: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加強重點領域、新興領域、涉外領域立法,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完善監察權、審判權、檢察權運行和監督機制,促進司法公正,深入開展法治宣傳教育,有效發揮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保障作用,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目標在前,律師不可或缺。

      人類已有的實踐經驗表明:法治興、律師興。中國律師的命運,在整體上取決于中國社會的法治化進程;尤其是在現階段,律師業致力于推進法治,也就是致力于律師業的長遠發展。中國律師要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律師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堅持以人民為中心的發展思想,推動建立健全與我國律師職責定位、人民屬性、行業特點相適應的律師管理制度和發展機制。

      正是基于這樣的時代背景與發展機遇,北京市律師協會第十一屆北京市律師協會理事會在充分汲取各方意見和建議的基礎上于2021年12月29日第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北京市律師協會會員違規行為處分規則實施細則(試行)》,作為規范北京市律師執業行為和律師事務所的管理活動,加強律師職業道德和執業紀律建設,規范執行行業懲戒制度,發揮行業自律作用,維護律師行業形象,促進首都律師行業健康發展的核心行業規范,于2022年2月1日起試行。

      筆者認為,《北京細則》從職業行為,到生活場景,對律師群體進行了全方位的行為指引與行為規范,彰顯了北京市律師協會從嚴打造首都律師行業形象的鑒定決心與堅強信心,必將有力促進廣大首都律師忠誠踐行使命,認真履職盡責,承擔社會責任,為促進經濟社會發展、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作出積極貢獻,努力做一名講政治、有信念的素養合格的人民律師。

      -------------------------------北京市隆安律師事務所 合伙人 律師 張華東

      2022年4月4日 于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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