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注:動筆之前,不得不聲明,本文涉及的所有數據和事實均來源于相關部門回復和庭審證據。全文所述內容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透過表象看本質,還原事物真相。
在這個快節奏的社會里,生活和工作瑣事已讓人應接不暇,若不是觸及底線,誰愿意如此較真;若不是某些人欺人太甚,誰愿意浪費時間死磕到底。發此長文,希望相關人員引以為戒,不要再執迷不悟,不知悔改了,法海無邊,回頭是岸!
光陰似箭,日月如梭。一轉眼,織金光伏項目占地已一年有余,雖然部分光伏方陣被按下暫停鍵,升壓站被移交偵查。驀然回首,所有經歷仍然揮之不去……
光伏項目占地為何屢禁不止
![]()
地方經濟要發展,工業建設必不可少。招商引資更是帶動地方經濟發展的引擎。然而,很多地方為了拉動GDP增長,一不小心就觸碰法律紅線,最后硬著頭皮上項目,牽一發動全身,拔出蘿卜帶出泥,大部分都不能壽終正寢,如此案例不勝枚舉。
福建省“漳浦綠農光互補電站”違法占用耕地案。該項目為福建省當時最大的農光互補光伏項目,由中電國際新能源控股公司和福建綠領農業科技有限公司共同投建。項目于2016年4月20日正式并入國家電網發電。項目總投資12億元,占地2000畝。2016年7月8日,當時的福建省漳州市漳浦縣國土部門公開通報該項目非法占用土地,于2016年5月立案調查:責令將非法占用的土地退還給赤土鄉浯源村委會;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并處每平方米22元共計144736.24元的罰款。
包頭市土默特右旗某光伏電站違法占用耕地。2011年12月,內蒙古山路能源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建設光伏電廠、專家樓、30萬m3加氣站項目,違法占用耕地1274.2畝。2011年12月,當時的土默特右旗國土局下達責令停工通知書,2012年1月依法作出行政處罰:責令退還違法占用的土地、沒收地上建筑物并處罰款849.47萬元。2012年4月,土默特右旗國土資源局向土默特右旗公安局移送追究該公司法定代表人刑事責任,同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該公司繳納罰款849.47萬元。
在光伏項目實際用地中,大多是以租用之名啟用征收之實,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是名副其實的“以租代征”。即通過租用農民集體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其實質是規避法定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批,在規劃計劃之外擴大建設用地規模,同時逃避了繳納有關稅費、履行耕地占補平衡法定義務。其結果必然會嚴重沖擊用途管制等土地管理的基本制度,影響國家宏觀調控政策的落實和耕地保護目標的實現。“以租代征”在各地已成為一種普遍的違法形式。
目前,關于光伏用地的管理規定僅有《關于支持光伏扶貧和規范光伏發電產業用地的意見》,該規定作為《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補充性文件,明確規定光伏項目占用農用地的,必須辦理土地審批及農用地轉建設用地手續,即使是“復合項目”也需要審批同意,沒有不需要辦理審批手續的說法。
織金光伏項目用地是與非
![]()
言歸正傳,現在我們把目光轉向織金光伏項目,深度解析,透過表象看本質,揭開織金光伏項目的神秘面紗。
2020年4月3日,《貴州華電洪家渡水光互補織金300MW光伏發電項目投資開發框架協議》正式簽訂。
2020年8月26日,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開工儀式在織金縣茶店鄉舉行。
隨后,開發洪家渡水電站的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開始進駐織金,注冊了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負責運行“光伏項目”,并與織金縣茶店鄉、八步街道辦事處、金龍鄉簽訂了《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農業光伏電站土地租賃協議》,總計劃用地面積為11800畝,其中八步街道約2000畝、茶店鄉約8000畝、金龍鄉約2000畝。“升壓站”用地18.849畝,織金光伏項目的開發建設由此拉開序幕。
光伏項目施工過程中,強行占用當事人的3.98畝土地,鏟除土地上的全部果木,至今沒有得到有效和徹底解決。
2021年年初,織金縣茶店鄉大營村支書陳某某與當事人兄弟聯系,需要使用當事人承包基本農田修建光伏項目,要求配合大營村、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織金新能源分公司丈量和清點附屬物,因當事人不在戶籍地,請求其兄弟參與丈量和清點,當場對使用面積和果木數量進行清點確認。后來,織金縣大營村村委會、貴州烏江公司并沒有向當事人及其兄弟出示和提交關于使用土地的任何資料,也沒有要求簽訂協議。
2021年4月清明節,當事人回鄉掃墓,發現貴州烏江公司正在當事人承包地上安裝光伏支架和光伏板,全部果木已經被鏟除,將平整的兩塊土地推成偏坡。當事人當即進行了阻止,并與施工人員發生爭執,最后不聽勸阻,依然進行野蠻施工,并口出狂言威脅當事人。隨后當事人進行報案,但是至今沒有得到任何書面回復。
一路坎坷 逆風前行
![]()
魯迅先生說過:“希望是本無所謂有,無所謂無的。這正如地上的路,其實地上本沒有路,走的人多了,也便成了路”。對當事人來說,為迎接正義之光,即使赴湯蹈火,也要披荊斬棘,所有的堅持并非為了自己。
2021年4月,當事人分別向相關平臺反映問題。相關部門按程序轉辦后,織金縣自然資源局、茶店鄉對當事人進行回復。茶店鄉的回復:“……茶店鄉工作組聯系您的弟弟,征得您弟弟的同意,可以先行施工……”;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的回復:“……在完成丈量后,你弟弟口頭同意貴州烏江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進場施工……”。言必有據,話可不能亂說,若不能提交證據證實,就涉嫌誣告和誹謗,這可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
你們調查過當事人嗎?你們居然在公開文書上作出如此不負責任的結論!是想故意激化矛盾嗎?《憲法》第三十八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條規定:人格權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請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請求權。當事人將向司法機關申請裁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形式非法占用基本農田。
2021年8月4日,織金縣的復查意見書載明:織金光伏項目沒有占用基本農田。而當事人被占用的承包地為持證基本農田又作何解釋呢?當然你們的理由是基本農田數據庫里沒有該地塊,如此回復令人質疑,既然進行了調整為何不通知當事人更換承包證?為何不公開公示調整情況?到底是想隱藏什么呢?如此說法明顯證據不足,無法服眾。
茶店鄉回復意見書還載明:“……我鄉多次與您戶協商未果、茶店鄉李某打電話給您弟弟和弟媳的單位,主要是告知其相關政策及補償標準,并能從側面給您戶做好溝通解釋工作,按照《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規定的執行標準流轉您戶的土地,至今未做通您戶的工作,而且您弟弟和弟媳的單位并未對您弟弟和弟媳有任何名義和形式上的處罰,因此,您反映茶店鄉人民政府及負責人失職、違紀的行為不屬實,我們不予支持。”
該回復有幾個問題需要解讀。一、因織金光伏項目無流轉土地合法手續,當事人拒絕流轉土地合法合理,再者土地流轉應遵循自愿原則;二、李某作為當時茶店鄉的一把手,可以直接給當事人親屬打電話,為何劍走偏鋒給當事人親屬工作單位打電話,是想表達什么?還是想施加壓力讓當事人屈服?三、當事人反映的李某違紀問題,由茶店鄉來認定,程序涉嫌違法。當時李某的做法不是在解決問題,而是制造問題。
沒有誠意的溝通
![]()
溝通是解決問題的最好方法,有誠意地溝通更能化干戈為玉帛,平息世間紛爭。
不得不承認,織金光伏項目占用當事人3.98畝土地后,茶店鄉組織過兩次溝通。當事人百忙之中驅車前往,溝通中茶店鄉、烏江公司各執一詞,因沒有誠意解決問題,最后都不歡而散。當事人一直要求根據《土地復墾條例》《土地管理行業標準:土地復墾質量控制標準TDT/T1.36-2013》編制土地復墾方案,恢復土地原狀、恢復耕作道路;賠償被破壞的附屬物、閑置期間損失、復墾后5年的培肥及恢復土質等。這點要求過分嗎?最后,貴州烏江公司同意復墾土地,后面卻杳無音訊,這是每次溝通無果而終的根本原因。這種沒有誠意的溝通分明是在浪費時間,誰還愿意與你們溝通?
值得一提的是,溝通中茶店鄉一直在扮演協調角色,錯位理解自己的責任和擔當,導致事情發生到如此地步。織金光伏項目是以茶店鄉名義制定《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方案涵蓋了八步街道、金龍鄉等三個地方的用地,《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批準征收土地的行政機關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制定征收方案的行政機關為縣級人民政府。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茶店鄉本來就沒有土地征收批準文件和征收資格,這樣制定的征收流轉方案和啟動的征收程序有效嗎?
人無完人,知錯就改也是好同志,連解決問題的誠意都沒有。承擔責任的魄力也沒有,那還溝通什么呢?
多一些責任與擔當
![]()
時代在進步,法治化進程將不斷推進,法律法規將會越來越完善,特別是土地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更趨于“多、細、化”,莫伸手,伸手必被捉,再怎么狡辯都會被繩之以法,再折騰也是時間的問題。
織金光伏項目計劃用地11800畝,而這么大的項目,無論是否占用農用地都應該依法辦理土地使用審批手續。該項目占用耕地的事實在當地引發廣泛關注,當地村民已經啟動仲裁、復議、訴訟程序,依法主張合法權益。
大千世界無奇不有。庭審中也出現一些奇葩現象,一些讓人感覺不適的雜音,茶店鄉更是將全部責任甩鍋給貴州烏江公司,認為整個項目與自己沒有一毛錢關系。但是你們忽略很多問題,你們制定了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把土地租賃給烏江公司,作為丙方與農戶簽訂了協議,你們敢說一點責任沒有嗎?
而烏江公司對強行占用當事人承包的3.98畝基本農田的行為,一會說是大營村委會同意的,一會又說是當事人兄弟口頭同意施工的,自始至終沒有拿出有效證據證明,這不是廢話嗎?禍從口出,沒有證據的話建議不要亂說,這不是在制造一些新矛盾嗎?
更為奇葩的是,當事人追加烏江公司作為第三人參訴,目的就是證明他們破壞土地的依據。若對其權益進行辯護無可厚非,你偏要插一腳為被告茶店鄉辯護,人家委托你們了嗎?沒有辯護資格進行的辯護當然無效,你這不是咸吃蘿卜淡操心嗎?土地是你們占用的,附屬物也是你們挖掘的,你們卻連自己測量的土地面積都不承認,如此狡辯讓人百思不得其解。是黔驢技窮?還是故意激化矛盾?
什么原因導致事件持續發酵
2021年4月起開始反映問題,至今一年多了,事情仍然久拖不決,相關涉及部門并沒有積極有效處理訴求。
當事人反映了三個問題。一是光伏方陣用地問題;二是升壓站的未批先建問題;三是當事人3.98畝土地被強行征用的問題。根據織金縣自然資源局的回復,升壓站的違法用地問題已經移交偵辦,對其他問題沒有任何正式回復。
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第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一)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二)通過調整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位置,規避建設占用基本農田由國務院審批規定的;(三)沒有土地利用計劃指標擅自批準用地的;(四)沒有新增建設占用農用地計劃指標擅自批準農用地轉用的;(五)批準以“以租代征”等方式擅自占用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的。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單位也不例外,違法就要承擔責任。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根據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沒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不具備接受流轉土地的資格。
不是被逼無奈,誰又愿意走上這條曲折和坎坷的道路。如果我們都能換位思考,所有問題都會迎刃而解,期待后續。(圖文為原創作品,不經授權可以轉載)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