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以成青檢公訴刑訴(20XX)701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盜竊罪,于20XX年8月25日向青羊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該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員出庭支持公訴,被告人周某某及其辯護人宋楊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指控,20XX年X月9日13時許,被告人周某某翻窗進入本市青羊區被害人薛某某家中,盜走人民幣21321元、新加坡幣938元、戒指一枚、XX牌手表、X牌手表各一只(共計價值16 8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逃至青羊區某停車場被保安抓獲。現被盜物品已發還被害人。
成都市青羊區人民檢察院向本院提供了有關指控證據,認為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定,追究其刑事責任。
被告人周某某對起訴書指控的事實和罪名不持異議,并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其辯護人提出對公訴機關的指控罪名不持異議,但對鑒定報告書中關于手表等的價值鑒定結論有異議,且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好,系初犯,無前科,贓物已退還,請求法院從輕處罰并判處緩刑的辯護意見。
經審理查明,20XX年X月9日13時許,被告人周某某翻窗進入本市青羊區青羊大道薛某某家中,盜走人民幣21 321元、新加坡幣938元、戒指一枚、XX手表、X手表各一只(共計價值16 800元)。被告人周某某逃至青羊區某停車場被保安抓獲。現贓款、贓物已發還被害人。
上述事實,有如下證據經當庭質證,查證屬實,本院予以確認:公安機關提供的到案經過,辨認筆錄、照片,扣押決定書、扣押清單,發還清單,現場勘驗筆錄,指認作案現場照片,贓款、贓物照片,指認贓款、贓物照片,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周某某的供述等。
法院認為
被告人周某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入室盜竊他人錢物,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犯罪事實和指控罪名成立,應予支持。對于辯護人提出的被告人周某某歸案后認罪態度好,贓款、贓物已追回退還被害人,應當對被告人從輕處罰的建議,本院予以采納。
法院判決
被告人周某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五個月,并處罰金二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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