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廣朋律師團隊根據自己的辦案經驗和對股權轉讓糾紛的案例分析,總結出以下關于股權轉讓協議效力的具體認定常見的爭議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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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3條
當事人以訂立買賣合同作為民間借貸合同的擔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還款,出借人請求履行買賣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當事人根據法庭審理情況變更訴訟請求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
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作出的判決生效后,借款人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金錢債務,出借人可以申請拍賣買賣合同標的物,以償還債務。就拍賣所得的價款與應償還借款本息之間的差額,借款人或者出借人有權主張返還或者補償。
案例指引:(2019)最高法民終355號
裁判結果:首先,農發公司根據《投資協議》以向漢川公司增資1.87億元的方式取得漢川公司31.86%的股權,在漢川公司發生財務危機的情況下,要求通聯公司按照《投資協議》約定的條件回購其股權,據此,本案的糾紛屬于股權轉讓糾紛。同時,該協議約定的內容還包含了農發公司在漢川公司所享有的股東權利,其中包括對公司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事項享有表決權,故雙方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內容已超出借款法律關系的內容。并且,農發公司向漢川公司進行增資,但其請求的是通聯公司回購其股權,漢臺區政府承擔差額補足責任,涉及四方當事人,與借款法律關系顯然不同,綜上,《投資協議》約定的農發公司的增資行為不屬于出借借款的行為,本案不屬于借款合同法律關系。
結論:名股實債合同滿足《民法典》143條的規定即有效,法院應當按照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審理。區分是股權轉讓還是借款合同要綜合考慮股權受讓人是否參與了公司經營管理、股權轉讓是否辦理了變更登記以及誰在承擔該股權帶來的風險等多種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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