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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經過:原告、被告于2019年7月相識,后確立戀愛關系。2020年6月28日,雙方父母正式見面商談結婚事宜,原告母親給付被告見面禮10,000元。雙方商定婚房安排在女方處,由男方負責婚房裝修。后,被告方為準備裝修事宜,與租客提前解除租賃關系,租金標準為每月5,800元。2020年9月5日,原告作為甲方、上海A公司作為乙方、上海B公司作為丙方就上海市XX室房屋簽訂《裝修合同》,約定:工程造價:合同預算金額75,000元。當日,原告支付裝修定金10,000元。2020年9月18日,婚房舉行裝修開工典禮。2020年9月25日,原告支付裝修款42,500元。2020年10月6日,原告購買瓷磚支出6,300元。2020年10月24日,原告支付地板定金、廚房吊頂定金700元。2020年9月至10月間,原告給付被告共計41,204元用于垃圾清運、敲墻、窗戶、基礎裝修等。原告支出裝修相關費用共計100,704元。2020年11月,原、被告產生分歧難以彌合致分手,婚房裝修擱淺。后,被告方繼續完成房屋裝修,于2020年12月26日基本完工。
法院判決:被告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原告劉某彩禮及裝修款共計75,000元。
法理分析:當事人按照當地習俗為締結婚姻關系而給付彩禮,后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給付彩禮的一方請求對方返還彩禮的,原則上應當予以支持,但在處理如何返還問題上應當綜合考慮雙方有無共同生活、未締結婚姻關系的原因等因素后再予確定。本案中,原告母親在雙方商定結婚事宜時給付被告見面禮10,000元應屬于彩禮,原、被告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原告要求返還,本院予以準許。關于原告支付的房屋裝修費100,704元,庭審中雙方均確認系為了締結婚姻共同生活的房屋所作的支出,雖不屬于嚴格意義上的彩禮,但應視為男方給予女方彩禮之外的一種附條件的贈與。現原、被告雙方感情破裂,解除條件成就,就該部分裝修費用被告應當予以返還。至于返還的金額,原告基于被告在準備結婚過程中產生了租金損失等客觀情形,自愿分擔被告的部分損失,主張要求被告返還禮某及裝修款共計75,000元的請求,標準尚屬合理,本院予以準許。被告辯稱雙方分手原因在原告以及為完成后續裝修亦存在損失故應兩相抵扣,本院認為,根據查明事實,未有證據顯示雙方未能締結婚姻的責任應歸咎于原告一方,且該婚房系被告名下房屋,被告后續支出亦為己方名下房屋而為,被告抗某應將其后續支出與原告的支出兩項抵扣的意見,于法無據,亦不合理,故本院不予采納。
郝小青律師|浙江德凡律師事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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