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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由織金縣茶店鄉政府制定,報織金縣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土地管理法》明確規定,批準征收土地的行政機關只有省級政府和國務院,制定征收方案的行政機關為縣級人民政府,可見茶店鄉政府沒有制定方案的法定資格,織金縣人民政府也沒有批準使用的土地的法定資格,因此該方案屬于無效,且程序違法。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九條規定: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該方案是織金光伏項目征收和流轉土地的具體實施方案,涉及土地為升壓站18.849畝,光伏方陣計劃用地11800畝。《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由茶店鄉黨政聯席會議通過,請示織金縣人民政府批準,具體內容包含用地方式、土地及附作物補償標準等。根據畢節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的回復:織金光伏項目升壓站征用茶店鄉先鋒村18.849畝耕地;光伏方陣累計簽訂土地流轉協議4979.584畝,分別為茶店鄉2913.5248畝、金龍鄉1525.9159畝,八步街道540.1433畝,均補償到位。說明該方案是已經具體實施的行政方案。茶店鄉政府無征收批文征收土地修建“升壓站”的行政行為違法。另外,織金縣茶店鄉制定方案并將土地租賃給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進行非農建設的行為同樣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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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相關訴訟中,茶店鄉政府認為使用土地的方式是流轉而非征用。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第三十八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根據茶店鄉政府和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提供的證據顯示:該公司沒有接受流轉土地的法定資格,另外,農村土地流轉的主體資格為村委會,且流轉土地必須得到承包人同意,不能進行非農建設。因此茶店鄉政府認為的流轉更是違背法律規定,不可采信。
從相關證據證明,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貴州烏江水電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織金新能源分公司通過《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項目投資開發框架協議》、《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農業光伏電站土地租賃協議》強行占用織金縣大量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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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土地管理法》第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織金縣洪家渡水光互補300MW農業光伏電站土地流轉及征地補償方案》制定和批準實施,已經違反《土地管理法》、《農村土地承包法》等相關規定,屬于無效方案。(原創圖文,未經許可,可以自行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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