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中山,一男子何某在某工廠上班。在上班期間,何某認識了黃女士。一天,何某通過微信聊天得知黃女士身體不適,在家休息。何某隨即表示自己去藥店買點藥,給黃女士送來。
可不曾想,何某其實是另有想法。何某以送藥為由進入了黃女士的出租房。隨后便將在藥店購買的藥送給黃女士。黃女士感謝何某,隨后服下藥,并表示自己需要休息,讓何某先回去。
何某表示,自己先休息會。接著,何某在一旁瀏覽某色視頻,后強行將黃女士壓在床上,對黃女士強行實施“打樁”行為。
黃女士拼命抵抗,導致她的右側胸部軟組織挫傷,造成輕微傷。兩人在撕扯過程中,因黃女士的拼命反抗,何某強行“打樁”行為未能得逞。
之后,黃女士伺機逃離現場,然后立馬報警。隨后,何某也迅速逃離現場。不久后,何某見警方到場,于是,便返回現場,接受處理。
很快,警方就將何某帶回去做進一步的調查。案發后,何某賠償黃女士8000元,并取得黃女士的諒解。
那么,此事件從法律角度,如何定性和評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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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何某涉嫌強奸罪
根據《刑法》第236條的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或者奸淫不滿14周歲幼女的,構成強奸罪。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注意:這里的違背婦女意志,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其性交。包括以下3個方面:(1)必須具有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2)與婦女性交的意思表示行為違背了婦女的意志。(3)明知自己欲與婦女性交的意思違背婦女意志,仍然決意采取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強行與之性交。
具體到本案中,何某以暴力手段,強行將婦女按壓在床上,然后實施強奸行為。何某的該行為涉嫌強奸罪。
2、何某是否具有自首等從寬處理情節?
首先,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后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具有自首、重大坦白、退贓退賠、賠償諒解、刑事和解等情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60%以下。
具體到本案中,何某主動到案,并如實交代案件的始終,因此,本律師認為何某的行為符合自首的情節,以從輕處罰、從寬處理。
其次,刑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已經著手實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對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量刑指導意見指出,對于未遂犯,綜合考慮犯罪行為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比照既遂犯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下。
具體到本案中,何某實施強奸的行為,但由于黃女士的拼命抵抗未能得逞,何某的行為屬于強奸未遂。因此,本律師何某可以比照既遂犯減輕處。
再有,本案中,何某已對黃女士作出賠償并罰取得黃女士的諒解,根據量刑指導意見,對于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的,綜合考慮犯罪性質、賠償數額、賠償能力以及認罪悔罪表現等情況,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
因此,根據以上分析判斷,何某還是有比較大的機會獲得緩刑。
法院經過審理認為,檢方指控事實成立,何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九個月,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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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吳國雄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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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李小璐
復核:夏靖
來源:廣州律師吳國雄專欄
圖片來源于網絡,版權歸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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