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例三】:原告李某與被告李某玲共有糾紛一案
——承租人沒有戶口且長期不居住,為何法院仍判決征收補償款全部歸其所有?
[爭議焦點]:
承租人注銷戶口或戶口遷離本市是否自動喪失承租人資格?
[審理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房屋性質]:公房
[律師代理]:被上訴人李某玲
[案情簡述]:
上訴人李某是被上訴人李某玲的侄女,李某未成年時曾與父母獲配公房,后把戶籍遷入系爭房屋,也未實際居住。系爭房屋原系李某玲父親的公房,父親過世后于1998年把承租人變更在自己名下。之后,李某玲由于再婚嫁給臺灣人,在2000年時候注銷戶口成為臺灣地區公民。系爭房屋長期處于出租狀態。
2022年,系爭房屋列入舊改征收范圍,獲得征收補償款300萬元。李某向楊浦法院起訴,認為李某玲長期定居臺灣,早已注銷戶口,實際上不具有簽訂征收補償協議的資格,且享受過福利分房,不應享有征收利益,據此主張系爭房屋征收補償款全部歸自己所有。
楊浦法院認為,承租人一般以公房管理單位的登記為準,李某對承租人身份提出異議,但變更承租人時李某系未成年人,且根據相關規定中確定承租人的順位,李某玲優先于李某,同時,李某玲去往臺灣,系爭房屋由李某玲出租,長達二十多年的時間里,李某也從未提出主張,故李某對此的意見,不予采納。李某玲作為承租人,雖為臺灣地區居民,仍屬中國公民,應享有征收補償利益。綜上,判決征收補償利益應由李某玲取得。
一審判決后,李某不服提起上訴。認為根據《關于貫徹執行<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細則>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滬房管規范征[2012]9 號)規定,承租人戶口遷離本市的,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協商變更承租人,變更后的公有房屋承租人作為補償協議簽訂主體。因此,李某玲作為原承租人戶口已注銷,不符合承租人資格,其僅作為簽約代表簽訂征收協議,不應作為承租人享有征收補償利益。
被上訴人李某玲雖然一審獲得了勝訴,但對方二審更換了知名律師,且上訴理由看似有理有據,來勢洶洶,其也有需要獲得更專業更資深律師的有力支持,來迎接決定結果的最后一戰。于是,通過朋友介紹聯系上頭 條號“舊改征收律師”團隊雷敬祺律師,經過雷律師對案情的分析和梳理,李某玲充滿了信心,甚至表示“信任您,就是輸也是值”,于是很快與我們確定了委托關系。
我們接受委托后,經過團隊討論確定了“上訴人李某不符合系爭房屋同住人認定條件,無權主張分割征收補償利益,本案的征收補償利益應由被上訴人李某玲取得”的代理觀點,并據此展開了充分論述,有理有據,最終獲得法院認可。
[法院判決]:
二審法院審理后認為,針對上訴人李某提出的法律規定及觀點,但本案中,在李某玲因臺灣定居注銷本市戶口之后,不存在變更承租人的事實,故該規定不適用于本案,不能據此認定李某玲戶籍遷離本市后自動喪失系爭房屋的承租人資格。李某玲在系爭房屋征收前即已經成為承租人,即使其因定居臺灣而注銷本市戶籍,其仍然屬于中國公民,作為出租人的物業公司也未變更房屋租賃權,故上訴人關于李某玲不能認定為承租人的主張,本院不予采納。
據此,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最終,被上訴人李某玲分得了系爭房屋全部征收補償款,我方獲得完全勝訴。
[律師分析]:
(1)關于承租人的征收補償利益問題。
承租人在公房中往往處于優勢地位,不同于同住人要求那么嚴格,法律甚至有規定承租人可以適當多分,承租人可以享受多次享受福利政策等。本案中,承租人雖然沒有戶口,但也不會導致自動喪失承租人身份,在其他人不符合同住人認定條件時,征收補償利益自然歸承租人一人所有。
(2)關于“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或移居境外后是否繼續享有公房承租權?有無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的主體資格?”問題。
這是本案延申出來的一個問題。雖然法院認為臺灣仍屬于中國公民,但假設承租人已經加入外國國籍,應如何處理?《上海市房屋租賃條例》第七條規定房屋承租人可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外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上海高院研討會傾向性意見也認為:現行法律法規未規定加入外國國籍或者遷居境外就喪失公房承租權,故不宜排除中國公民加入外國國籍或移居境外后的簽約主體資格。
![]()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