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有重點。
6月7日,廣州地鐵8號線上,女子見到一位大叔蹲在地上玩手機,就懷疑大叔在偷拍自己。于是,女子打開手機錄相,走到大叔的面前,要求大叔讓她檢查相冊。
大叔大大方方打開相冊。經檢查,并無偷拍照片。
事情到此本該告一段落了,沒想到事后該女子居然將大叔的全清照片發到了網上,標記為“地鐵8號線猥瑣男”。還一本正經的表示:“難道我的權益沒有受到侵害我就不用去維權了嗎?猥瑣男出門必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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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粉絲附和道:“姐姐好颯。”“就該狠狠曝光。”
權益沒有受到侵害,你維的哪門子權?
好奇怪的邏輯!
同日下午,廣州地鐵工作人員回應,當時警方已介入處理,因為是誤會,雙方當時已經和解。
事情到此本該告第二段落了,沒想到,女子在和解之后,在某近十萬粉的平臺,變本加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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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看清楚以上兩圖的發布時間。
她在第一次發微,經警方處理、經輿論譴責的三天時間里,不是靜心思過,而是在變本加厲。
權益沒受到侵害,她說要維權。她網暴了別人,她說別人網暴她。
好新奇的邏輯!
這是985大學生哎!哪個985大學教出如此優秀的學生?
這里也解釋下什么叫網暴。根據刑法246條司法解釋,簡單來說,無中生有、惡意攻擊,情節嚴重的,構成誹謗罪和侮辱罪。依事論事的,只要不是肆意謾罵、惡意詆毀的,即使構成他人名譽貶損,也不為犯罪。該條款的核心區別是“有依據”和“無依據”。
6月11日下午,大叔的兒子第二次報警。
也許是迫于更大的輿論譴責,女子于11日19:41發微:對不起,我真的錯了……
或許還假惺惺灑了幾滴眼淚。大叔的兒子也不太懂這其中的問題,再次予以了諒解。警方也以已調解為由,未予處罰。
也就是說,女子侮辱、誣陷他人的網絡傳播量,起碼過了千萬,構成了刑法246條的“情節嚴重”,可判刑1至3年,并最高可索賠20萬精神賠償,卻只幾句不疼不癢的道歉,就沒事了?
因警方沒處罰,學校也不會怎么處罰,這個事就結束了。
可我覺得哪里好像不對!
刑法246條對于某些人來說就是虛設?那對于以前因此被處罰的人、以后將因此受處罰的人來說,公平嗎?
即便逃脫了刑法,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四)其他尋釁滋事行為。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
胡鑫宇案,曹某某編造“胡鑫宇家屬被公安機關抓獲”等謠言信息,文某某編造“化學光頭老師銀行卡進賬260萬”“胡鑫宇舅舅與光頭老師的錄音流出”等謠言信息,皆被刑拘。
“985”要是只侮辱誣陷一次,我也原諒她了。她在警方處理過一次之后,繼續挑釁的以“猥瑣男”“偷拍”進行侮辱和誣陷,完全符合治安法第二十六條“其他尋釁滋事行為”和第四十二條“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怎么就不受處罰了呢?
我看到有人說:“一個非常年輕的女孩,出錯了、知錯了、認錯了,難道要置她死地而后快嗎?”
我想給這種人講個故事:古時候,有個人,叫東郭先生。東郭先生養了很多狼,他自認為這是愛心,卻不知害死了多少人。后人用血的教訓,總結了一句話:是非不分的東郭先生惡于狼!
我也沒說想讓她受刑法。但如果連治安法都不受,那也縱容的太過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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