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鷹潭,一處景區以其壯麗的自然景觀和獨特的玻璃棧橋而聞名,吸引了大量的游客前來觀光。然而,最近一名游客卻在游玩過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煩。
這名游客計劃在景區內的玻璃棧橋上一周游走,以欣賞周圍的美景。然而,他并沒有意識到,如果沒有租借景區提供的鞋套,他將無法走上玻璃棧橋。
游客為此感到非常氣憤。他認為,既然已經花了錢購買了門票,景區居然還要額外收費租鞋套,而且還不能帶走,這實在是太過分了。于是,他將這個明顯的強制消費事件公之于眾,并呼吁其他游客一起抵制。
景區方面表示,要求游客穿上鞋套是為了保護玻璃棧橋的清潔度,讓游客能夠更好地觀賞周圍的風景。由于棧橋經常有大量的游客來往,如果不穿鞋套,可能會導致玻璃臟亂,影響游客的體驗。
有網友認為:支持這名游客的抗議行動,景區的做法不僅不合理,還違背了消費者的權益。
也有網友表示,自己曾經在這個景區游玩過,也遇到了同樣的問題,感到非常不滿。
也有網友表示,景區可以通過其他方式保持棧橋的清潔,而不必強制要求游客租借鞋套,景區方面應該提供更好的設施和服務,而不是讓游客為此額外付費。
那么,此事在法律上是如何評價的?【廣州律師吳國雄評析道】
1、消費者的自主選擇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
本案中,景區作為提供服務的商家,應該尊重消費者的自由選擇權,不能將必需的配套設施強制收費。
2、景區可以有多種選擇,不必強制要求消費者租借鞋套
景區方面解釋稱租借鞋套是為了保護玻璃棧橋的清潔度,以提供更好的觀賞體驗。這涉及到景區方面對游客的權益進行平衡,需要權衡游客的觀賞需求和景區設施的維護管理,但必強制要求消費者租借鞋套,顯得不合理。
如果景區就是為了獲得更多的收益,硬要讓游客付錢,把租鞋套歸為硬性要求,那么游客有權拒絕景區的違法行為。
3、消費欺詐問題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 7 條規定,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5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本案中景區要求游客租借鞋套,并收取10元的費用,涉嫌價格欺詐行為,因為鞋套并不值得10元的費用,且景區故意設置,目的可能是為了額外收費。
如果景區的行為最終被認定為欺詐,可以對景區作出罰款的懲罰,并要求他們整改。嚴重的話,責令停業整頓,甚至吊銷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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