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杭州,一男子請朋友吃大雁,朋友帶來了女朋友赴宴,這位女子吃得比誰也多,但事后反手將男子舉報,原因竟然是怕男子帶壞其男友。男子自證清白,大雁是從正規渠道購買的,是養殖的,不是非法的,不是野生保護動物。男子后怕,決定與朋友絕交。網友說:誰娶這位女子,誰倒霉。
(案例來源:浙江電視臺)
白先生為了招待朋友,便從網上正規渠道購買了大雁,然后辛辛苦苦的烹制了幾個小時,置辦了一頓豐盛的食物。
白先生邀請了眾多的親朋好友,其中一位朋友帶了女朋友小汪來參加宴會。
面對著豐盛的美味佳肴,小汪食欲大增,尤其是對一盤從未見過的肉更是贊不絕口。
小汪問白先生這是什么肉?以前怎么沒有吃過呀?怎么這么美味呀?白先生欲言又止,表現很神秘,這令小汪有所懷疑。
趁白先生他們不注意,小汪便用手機將他們聚會的過程偷拍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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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完這些,小汪又繼續享用桌上的美味佳肴,對著那盤從未吃過的肉更是頻頻夾筷子。
白先生和朋友們吃得很盡興,觥籌交錯,他們之間的感情得到了升華和鞏固。
美好的聚會時間總是短暫的。白先生在送走他們之后便呼呼大睡,因為喝多了酒。
想不到,過了沒多久,白先生便陷入了輿論的漩渦當中,原來白先生被人舉報了,被人舉報吃野生保護動物大雁。
但令白先生吃驚的是,舉報之人竟然是朋友的女朋友小汪。白先生百思不得其解,自己與小汪只有一面之緣,往日無仇怨,她為何要如此置人于死地呢?
原來當日聚餐結束后,小汪便死纏爛打詢問男朋友,餐桌上的那盤肉到底是什么?白先生的朋友禁不住女朋友的軟磨硬泡,告訴了小汪那是大雁。
小汪反手就將白先生舉報了,并附上了當日宴會拍攝的視頻,理由是白先生吃了野生保護動物。
面對記者的采訪,小汪說出了舉報的原因。小汪說自己與罪惡不共戴天,他們吃保護動物就是違法的,所以要舉報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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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后小汪又補充道,自己的男朋友是個老實人,白先生他們經常叫自己的男朋友去外面聚餐,自己怕男朋友被他們帶壞,所以就舉報。
白先生得知了被小汪舉報的原因后,無語極了,對記者苦笑說,自己好心好意招待他們,想不到他們卻忘恩負義,反手將自己舉報。當時吃得有多香,翻臉就有多不認人,這樣的朋友不可交,以后不會與他們聯系了。
面對質疑,白先生說吃的大雁不是野生的,是養殖的,自己是通過正規的網絡渠道購買的,并且拿出了購買的消費支付訂單。
記者咨詢了有關專家,大雁是否可以養殖出售?專家說,可以養殖出售,但需要辦理經營利用許可證。
記者通過多方的渠道,證實了出售給白先生大雁的這家店鋪,辦理了相關的資質,具有相關的經營利用許可證。所以白先生購買的大雁是正規的,是合法的,可以食用。
幸好,白先生保留了相關購買證據,可以自證清白,否則很有可能有牢獄之災。
從道德上不做過多的評價,那么從法律上又如何看待這件事情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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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用野生保護動物,違法。
《野生動物保護法》第三十條規定:禁止生產、經營使用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或者使用沒有合法來源證明的非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為食用非法購買國家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
大雁是野生保護動物,是禁止食用的,但是如果辦理了經營利用許可證,大雁可以人工養殖,有了相關的資質證明,大雁是可以出售和食用的。
假設當時白先生食用的大雁是野生保護動物,有關部門會責令其停止違法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野生制品,并處2-10倍的罰款。
只不過白先生食用的大雁,是人工養殖的,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所以白先生不構成違法犯罪。
有些網友指責小汪恩將仇報,那么小汪的舉報行為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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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小汪有舉報的義務嗎?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者舉報。
小汪得知他們食用的是大雁,小汪便認為大雁是野生保護動物,如果食用肯定是違法行為。
既然有食用,那么肯定有捕殺,有出售,有運輸,這些都是犯罪行為,作為一個有正義感的公民就有義務舉報。
所以小汪舉報白先生他們食用大雁,是小汪在履行自己公民的義務。雖然從道德上,從情感上,白先生他們難以接受,但從法律上來說,小汪的舉報行為是正當的,合法的。
事后,白先生通過自證清白,證明了大雁是通過正規渠道購買的人工養殖的,解除了雙方的誤會。
有的網友說,小汪這樣的女人很可怕,經常打小報告,其實只要守法就無所畏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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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白先生遵守了法律和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八條規定: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白先生在與朋友的交往當中,遵守了相關的法律,遵守了公序良俗,即便有人舉報,白先生也能安然無恙。
所以,遵紀守法才是安身立命的根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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