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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簡介
當事人劉某與李某甲、李某乙、張某共同成立一家電子科技公司,并以該公司名義從韓國走私各類手機至國內銷售,至案發時銷售手機價值約5億余元人民幣,偷逃稅款約6000萬元人民幣。另查明,該四人利用自己及家人的銀行卡,通過地下錢莊轉賬約2億余元。
二、可能面臨的刑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一百五十二條、第三百四十七條規定以外的貨物、物品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較大或者一年內曾因走私被給予二次行政處罰后又走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二)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三)走私貨物、物品偷逃應繳稅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偷逃應繳稅額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多次走私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走私貨物、物品的偷逃應繳稅額處罰。
三、訴訟過程
審查起訴階段,劉某妻子委托煦濱刑辯團隊為劉某辯護。接受委托后,煦濱刑辯團隊第一時間至檢察機關閱卷,并展開了一系列的辯護工作。
本案中劉某雖是公司的股東,但并未實際出資,且從未獲得分紅,收入主要是基本工資以及銷售提成,律師團隊以此為切入分析相關證據,向公訴機關提出從犯辯護意見。另外,辯護人積極與劉某家屬溝通,向劉某家屬分析了現階段退繳違法所得的重要意義,并在獲得劉某以及家屬認可和授權后向公訴機關表達了劉某愿意積極退繳違法所得的意愿。
公訴機關經審查,采納律師意見,認定劉某系共同犯罪中的從犯,但因涉案數額特別巨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均未退繳任何稅款等原因,不宜對劉某減輕處罰。公訴機關在認罪認罰環節針對劉某涉嫌走私罪提出量刑建議有期徒刑十年。劉某本人認為該量刑建議過高,律師團隊經分析后認為公訴雖未提出減輕處罰的建議,但是仍有必要在該環節爭取到認罪認罰從寬處罰的情節,因此在多次會見劉某后,與劉某共同制定在審判階段獨立辯護的策略,爭取減輕處罰。
公訴機關以劉某等人涉嫌走私普通貨物罪提起公訴,后又因偵查機關補充移送了劉某等四人涉嫌洗錢罪的犯罪事實,公訴機關追加起訴劉某等人涉嫌洗錢罪。
庭審中,辯護人結合證據重點,針對劉某不構成洗錢罪以及劉某非法獲利較少、從犯等情節可以減輕處罰展開辯護。公訴意見中,公訴人對劉某提出兩罪并罰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的量刑建議。
庭審后,律師多次會見劉某,并向劉某分析現階段的困難以及庭審后的工作重點,最終與劉某達成一致意見,即不以洗錢罪無罪辯護為重點,轉為爭取最終的宣告刑低于有期徒刑十年。律師團隊以此意見為核心持續與主審法官、公訴人溝通,并在家屬以及劉某授權后向合議庭提出可以預交部分罰金的意見。
最終合議庭、公訴人采納律師辯護意見,在第二次開庭以前,重新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公訴機關針對劉某涉嫌走私罪提出有期徒刑七年的量刑建議,針對劉某洗錢罪提出有期徒刑二年的量刑建議,合并執行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最終合議庭采納該量刑建議,宣告劉某最終刑期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
四、案件啟示
本案是一起犯罪嫌疑人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在法院階段取得實質性辯護成果的典型案例。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普遍適用以來,很多涉案人員認為在審查起訴階段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后,庭審階段就不再有辯護意義,甚至只是走過場。該案例則比較直觀的反映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案件在審判環節仍然有巨大的辯護空間,判決生效以前的每一個訴訟環節都需要引起足夠的重視,并且開展有針對性的辯護。
另外,本案也反映出刑事案件辯護方案準確制定以及結合案件情況適時調整方案的重要意義,同時辯護方案里的很多細節,比如適時的退繳違法所得、繳納罰金、與當事人充分溝通、與司法官積極溝通等都能發揮出巨大的辯護價值。
辦案律師簡介
田筱荷,山東煦濱律師事務所刑事部主任。畢業于華東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獲得了法學學士學位、金融學學士學位,畢業后曾任職于某檢察院及北京某律師事務所。辦理過千余起刑事案件,其中包括多起社會影響力較大的非法吸收公眾存款、保險詐騙等經濟案件、重大涉黑惡案件。曾擔任講師,向政府部門、學校、社會團體等開展專題講座,具有較為豐富的授課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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