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媒體報道[i],近日網絡上出現一組小米汽車實車拍攝照片,是媒體泄密導致。報道稱,小米汽車回應已鎖定泄密媒體,將根據簽署的《保密承諾函》進行追責,據悉該保密協議簽署金額為三百萬人民幣。筆者服務過不少車企,從行業的巨額投資和競爭激烈程度而言,車企對惡意泄密行為索賠三百萬元很合理,但從目前的法院司法實踐看,很難。今天就談談如果法院不支持高額違約金,車企該怎么處理。
一、企業為什么認為泄密很惡劣?
對企業而言,新產品上市就像一部賽車在高速行駛中,路面上的一粒小石子都會造成嚴重的交通事故,而泄密事件很可能會成為這樣一顆小石子。電動汽車行業更是如此,以小米汽車為例,第一款小米汽車研發費用上百億,且三千多名工程師為此工作多年,對于這樣一款被寄以厚望的產品,企業的經營者肯定臨淵履冰,如果上市時發生泄密,一定會打在他們的敏感點上。
因為泄密是競爭對手和媒體最喜歡的,新興行業競爭一般會比較慘烈,對競爭對手而言,遏制或者打敗競爭對手和自己的產品取得勝利一樣重要,所以對競對的產品,必須要深挖產品細節,確定應對策略和打擊措施;同時媒體、自媒體都對產品非常覬覦,一部分媒體想挖新聞博眼球,另一部分媒體可能和競爭對手有良好的關系,就等著你出新聞可以踩一腳。
對內部來說,泄密會暴露出企業內部管理存在問題,泄密是背信,哪怕泄密的員工或外部服務商簽了保密協議,但仍說明企業的內部人才和外部供應商甄選出了問題,可能造成內部沮喪,對企業員工的士氣會有打擊。
二、法院的填平原則限縮了違約金
了解到泄密的敏感性,所以很多公司的保密協議上都會規定比較高的違約金,但違約金如果過高,法院一般不認,會酌情根據實際情況判決較低金額。筆者個人的觀點,小米汽車這個泄密如果打官司,法院判賠10-20萬算正常,30萬左右較高,如果可以到50萬就算天價賠償了。支持合同約定的300萬違約金的可能性微乎其微。這是因為我國司法實踐要和國情相適應,采用的是“填平原則”[ii] 。顧名思義,這個原則法院審案以填平被違約或侵權方的損失為目的,不支持過高的賠償金額。
《民法典》第584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造成對方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所以就前文案例,如果小米汽車起訴媒體維權的,對方可能會主張此條,同時主張違約金過高,依據《民法典》第585條第二款要求法院調減違約金: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根據《九民紀要》,最高也就是實際損失另加30%的違約金。
對泄密受害方,如果泄密只是發生,但沒有造成直接嚴重后果的,要證明損失難度很大,關鍵問題是:損失的間接證據法院不認。以小米汽車為例,其汽車研發成本、為保密所支出的費用、泄密對內部軍心士氣受影響,友商利用泄密的數據調整研發及產品上市周期、媒體把泄密事件借題發揮,影響小米汽車在消費者心中的良好觀感,這些都是損失,但很難舉證。即便舉證了,法院一般也不會認。
可能有讀者會問:既然違約金過高法院不支持,起訴商業秘密不正當競爭可以嗎?其實審理不正當競爭案,法院也適用“填平原則”,如果訴違約時舉不出損失證據的,訴不正當競爭也應該無法舉證,繞了半天,還是要法院酌定。如果起訴違約的,至少還有個合同上的高額賠款依據,起訴不正當競爭的,舉證責任高不少,但高額索賠的依據倒是比違約還少了。
三、應對泄密企業也有狠活兒
所以企業有的時候也無奈,發生了泄密后,如果無法狠狠懲罰外部泄密者,有時只能退而求其次,讓外部泄密者象征性賠點錢,但發公告稱其高額賠償,這樣對公眾和內部也算一個交代。
當然了,如果就以上內容認為企業對泄密無能為力的也不對,當他們認定情況惡劣時,可能會出狠招,做刑事舉報。根據刑法219條規定以及最高人民檢察院和公安部的立案標準,違法侵犯商業秘密,給他人造成損失或者自己的違法所得在30萬元以上的,就可以入刑了。只是對企業而言,刑事舉報可能要花費較高的經濟成本,所以一般不太會用這個狠招而已。
年初,北京多個朋友和筆者提到了一個業內熱點案件:某車企在研發中的汽車被一家新銳媒體曝光了配置、價格、部門設置、員工數等細節,媒體記者的采訪得到了內部幫助,據說還混入了內部會議旁聽。因為報道中披露了配置和價格,對正在研發汽車的企業而言實在太敏感,業內一直以勤勉低調聞名的企業創始人震怒,遂報警,因該企業是當地明星企業,故警方以侵犯商業秘密為由刑事拘留該媒體員工,90日后才放人,后續應該沒有起訴。
這個案件應該說是多輸,企業被泄露商業秘密,記者遭了牢獄之災,司法機關抓人90天卻不起訴,是對法治的傷害(不起訴可能兩方面原因,企業不愿過度得罪媒體,30萬的損失難舉證)。如果法院真的可以按照實際情況判定企業損失的,可能多輸的情況就不會發生。哪怕該案中記者沒有簽過保密協議,但企業如果可以證明,其他媒體違反保密協議要賠300萬元的,那法院還是有可能支持企業的訴求的。
最后,保密協議中的高額違約金有其現實合理性,也有法律依據,符合《民法典》“意思自治”原則: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這是《民法典》第5條規定的重要原則,比規定“填平原則”的第584、585條要靠前不少。
本文作者:游云庭,上海大邦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知識產權律師。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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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https://weibo.com/7750349109/NxEKsg31R
[ii] https://baike.baidu.com/item/%E5%A1%AB%E5%B9%B3%E5%8E%9F%E5%88%99/2800790?fr=ge_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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