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究竟是個什么玩意?我從大學學習公司法到現在,從理論到實踐,經過多年的學習和思考,對公司有了更多的理解。只有深刻理解公司是什么,理解公司的本質,才能理解《公司法》中關于公司的一系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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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是具有獨立人格的法人,代表公司人格的是法定代表人,股東未經公司授權并不能代表公司。
聽到這句話,或者說出這句話并不難,但是理解這句話很難。許多投資成立公司的和從事法律職業的人,未必真正理解這句話的含義。
法人首先是一種組織,組織是什么,是人與人聯合組成的共同體。公司就是股東與股東聯合組成的共同體,這個共同體具有獨立的人格,公司成立以后,具有獨立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而代表公司人格的是法定代表人,該法定代表人由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兼任,而不由股東兼任。股東擔任法定代表人并不因為他是股東,而是因為他是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者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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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股東與公司的財產相互獨立,原則上股東與公司互不承擔對方的債務。
股東對公司投入出資以后,無論投入的出資是不動產、貨幣、知識產權或其他可以以貨幣作價的財產,一經公司成立,股東就喪失了對所出資的所有權,公司則獲得了對股東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
股東出資的真實含義是,股東將出資無償轉讓給了公司。
股東獲得的不是財產的價值,而是在公司中的成員權即股權。股權本質上是一種人身權利,是一種身份權。這種身份權,因其可以轉讓且可以獲得分紅而具有財產價值。股東因其是公司的組成成員,而擁有了參加股東會的權利。通過股東會,股東參與公司的重大決策、選舉董事會、監事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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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公司以公司章程為基礎,實行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相互配合、相互制約的現代企業制度。
所謂現代企業制度,說白了就是以公司章程為基礎,通過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的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約,來實現公司的獨立經營,民主經營和科學經營。
股東會行使決策權,董事會擁有部分決策權,經理團隊負責執行,監事會或者董事會當中的審計委員會負責監督。
公司的股東會及其成員股東,董事會及其成員董事、經理、監事會及其成員監事,都負有法定的職責,如果沒有盡職盡責履行法定職責和公司章程賦予的職責,需要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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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限責任是一個具有社會心理基礎的美麗“誤會”。
我們經常聽說,股東以其出資額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這句話在公司原理上其實是錯誤的。這句話產生了不少誤會。一個誤會就是,人們以為股東的出資仍然屬于股東;另一個誤會就是,股東需要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盡管是有限責任。
其實,一個規范的公司,股東一經出資,股東失去了對出資的所有權,公司的債務只由公司承擔,股東沒有替公司償還債務的義務。股東償還公司債務之所以發生,或者因為股東并未實際出資,或者是因為股東為公司債務提供了擔保,或者是發生了公司人格否認的情形。
有限責任,是投資人和債權人都關心的問題,但其實是一個美麗的誤會。這個誤會有其社會心理原因,但不符合公司的本質。透過這個誤會,你才能看透公司的本質。看透這個本質,才能理解公司法上的所有制度。
五、公司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股東投資成立公司都是為了盈利,但一旦選擇了公司這種形式,就具有了一定的公共性。所謂公共性,體現在幾個方面。首先,公司需要接受公眾的監督。所以公司需要公示自己的股東或者發起人信息,出資額或者認購股份,行政許可等信息。合伙企業包括有限合伙就不需要向公眾公示這些信息。上市公司還需要定期向公眾披露財務報告、重大訴訟等信息。其次,公司需要維護工人、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正當權益。除規模很小的公司,需要由職工選舉職工代表擔任董事,監事會必須有職工代表。
理解公司的本質,可以與基金會進行比較。公司與基金會的不同之處,在于公司的目的是經營盈利事業,而基金會是為了公共事業或者慈善。股東可以從公司獲得資產獲利,也就是可以通過股權轉讓及分紅來獲利,而捐贈人不能獲得成員權,也不能獲得分紅。公司與基金會的共同之處是,公司與基金會都具有獨立人格,股東或者捐贈人一旦出資或捐出財產,財產的所有權就屬于公司或者基金會,股東或者捐贈人都不再具有出資財產或者捐贈財產的所有權。股東擁有參與公司重大決策的權利,主要捐贈人擁有參與基金會重大決策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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