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封遺書第二封遺書第三封遺書
近日,網曝遼寧大連一71歲保潔被馨順達物業開除,一周后在物業辦公室上吊自殺。
死者兒子稱,當初開除的理由是地掃不干凈。
老人兒子稱,父親10日凌晨5點輕生的,事發后物業愿賠1萬,自己就想討個公道。目前,父親遺體還放在殯儀館。
15日,物業經理表示,保潔活干得不好才將其辭退,一周后上吊,不可能賠多少錢。
老人身上帶著三封遺書,其中一封留言寫道:我的這個做法全是你們逼出來的,經理、班長你們不是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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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老人留的遺書來看,老人似乎是遭到了物業公司領導的壓迫和欺辱,從而想不開才自殺的!那這是不是就意味著老人的死與該物業公司有法律上的因果關系呢?物業公司又是否應承擔法律責任呢?
在人身損害侵權案件中,如果行為人的侵害行為與受害人出現的人身損害存在必然聯系,就構成因果關系。在確定因果關系時,需要考慮原因和結果的順序性、相對性、規律性和復雜性。這些理論不僅適用于民法,也在刑法中有所體現,但兩者在原因行為、研究目的、法律責任等方面存在差異。
該案件中,保潔員的自殺行為并非發生在工作場所,也并非在工作時間內,且是在被辭退一周后發生的,這些因素都可能影響法律責任的判定。
另外,保潔員的自殺行為可能更多地與其個人心理承受能力、家庭狀況等多種因素有關,而非單一由物業公司的行為所導致。
也就是說,物業公司就算有責任,也不是全部責任,老人用生命去表達自己對公司的不滿,顯然不值得。
本該含飴弄孫的老人卻因種種原因,仍然在干活,他值得尊重。
老年人再就業問題不容忽視,我們如何創造一個良好的“再就業”環境?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勞動權益,這樣既能降低企業用工風險,也能落實好對老年人的權益保護,避免發生意外風險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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