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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荊教授正在錄制大型公益普法節目《百家法治講壇》現場
在湖南省北部有一個不到七萬人口的鄉鎮叫沅江泗湖山鎮,這里曾發生過一起12歲(小學六年級)少年殘忍殺死親生母親的血腥大案,案件產生的蝴蝶效應使中國刑事責任年齡從14歲下調至12周歲。
案件發生在2018年12月(2日)的第一個星期天晚上,34歲的母親陳某發現自己從酒席上帶回的四包未抽完的香煙不翼而飛了,后查明是兒子吳某康偷抽了,十分氣憤,抄起皮帶抽打兒子,報道說,孩子不服管教,從廚房抄起菜刀連砍母親20余刀,致使母親當場死亡。
這起案件從兩個方面引爆了社會輿論。一是12歲的殺人少年如此“冷血”讓社會震驚!吳某康將母親殺死后表現出異常的冷靜,他換掉血衣,將菜刀丟進院后的池塘,哄著弟弟睡覺,還用母親的手機給班主任老師發去短信:“老師你好,吳某康今天生病了,明天能不能請個假”?面對家族長者的斥責,他的回答異常冷靜:“我又沒有殺別人,我殺的是我媽。“母子之情如此冷漠,讓人不寒而栗呀!
二是政府的束手無策引發輿論嘩然。因吳某康案發時未滿14周歲,按當時的《刑法》規定無法進入司法程序,24小時后警察依法放人。教育局、地方政府皆呈無奈狀,學校領導張羅著讓他返校學習,找老師為他補課。這一措施立即遭學生家長反對和抗議,家長們在問:怎么能讓自己的孩子和一個殺人犯在一個屋檐下讀書呢,孩子在校的生命安全如何保障。網民再度憤怒,為什么殺人者不受懲罰?直到案發十一天后吳某康的爺爺接受記者采訪時說:他將被送到長沙某收容所,接受為期三年的管束教育,輿論的斥責才得以平息。
圍繞少年弒母案惡劣程度和法律無法處置的尷尬,刑法學界和犯罪學界再度掀起“是否要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討論。一種意見認為:面對未成年惡性案件低齡化的現狀,刑法應該與時俱進,下調刑事責任年齡;第二種意見認為:未成年人犯罪率連續九年下降,個別案件,不能以偏概全,降低刑事責任年齡沒有必要。第三種意見認為:刑法中應當加入“惡意補足年齡”的內容,對未成年人惡性犯罪的主觀惡意評估后,補足年齡的不足,追究其刑事責任。最終,第一種意見成為主流,并于2020年12月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下調入刑年齡,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12歲少年弒母案雖然已經過去五年,除了降低刑事責任年齡的立法結果外,還有太多的問題需要反思。最近邯鄲三名13歲少年殺死同學埋尸案與吳某康罪案一樣,手段殘忍,令人發指!這也再次催促我們成人社會必須反思!
首先是留守兒童問題。吳某康是一個典型“留守兒童”,母親生出他6個月后便到廣州打工,他5歲時父親也去廣州打工,他一直由爺爺奶奶撫養,父母打工忙很少回來看他,即使三人在一起生活時,他也處在一種被忽視的狀態中,他在“爸爸我想對您說”作文中寫道:父親無精打采的呆在家里,聽到電話鈴,三步并做二步地沖過去,電話里傳出“三缺一“的聲音,他放下飯碗就走……過了很久回到家,疲憊地躺在床上,電話鈴再度響起,還是三缺一,您穿上大衣又走了,作文的結尾處他寫道:“爸爸,我想對您說:您少打麻將吧,我失去的愛太多了”。弟弟出生后,他的被忽視的孤獨感更加濃烈。父母與子女之愛并不完全取決于于分娩(MIAN)與血緣的本能,孩子的成長需要被關注,需要父母的身體與心靈的撫摸與互動,否則少年的身心很難健全發展。
其次是吳某康的生理病理與犯罪行為的關系。吳某康7歲那年,放學的路上遇到車禍,一輛面包車正面撞到他頭部,造成額部復合組織缺損,腦震蕩、鑒定為十級傷殘。父母都沒有從廣東趕回來看望他,讓他感到父母親情的冷漠。第二年在與同學玩耍時又被推撞在墻上,頭部紅腫一個月。從那以后,他經常半夜獨自亂轉,大喊大叫,時哭時笑。犯罪學研究認為,在個體的成長過程中,早期的腦傷容易導致個體腦部功能失調,是未來出現暴力行為的重要預測因子。吳某康的暴力傾向是否與他的腦傷有關,需要更深入的研究。
第三是家庭暴力問題。當我在媒體上讀到年輕的母親得知孩子偷抽了香煙,憤怒地掄起皮帶抽打時,讓聯想起2014年我去國外講學,被一個社區邀請去講“文化沖突與移民犯罪”,課后有兩位聽眾拿著一張表格讓我簽字,我很詫異,問為什么?其中一位少婦回答說:這是法院判了反家暴學習。事情是這樣的:有一次,她發現兒子為請同學吃飯,從她錢包里抽走了錢,問他卻死不承認。有一天她去學校把孩子從教室里揪了出來,指著校門口停著警車說,“你要再不說實話,就讓警察把你帶走”。孩子害怕了,承認了。母親怒火中燒,也是解開皮帶沒頭沒腦的抽打孩子。學校老師當場報警,她被捕了,法庭審判時,她反復強調自己因為更年期內分泌失調,未能控制好自己的情緒。最終得到法官的認可,沒有判她入獄服刑,而是判她在社區學習80小時,孩子送到政府指定愛心家庭臨時撫養,她每月只能見孩子一次,直到法院認為她學習好了,家暴的病態心理得到矯治后方能接走孩子。
吳某康弒母案中家暴和殺人是一條因果鏈條。但我們“有死者為大”的習俗,而且許多家長信奉再過分的教育都是為了孩子好,“不打不成才”“棍棒底下出孝子”等所謂家教真理,人們不愿意提及家暴與弒母的關系,但是犯罪學者不能回避這一因果鏈條的存在。2016年我國制定并實施了《反家庭暴力法》,法律規定了“建立家暴庇護場所、出具公安告誡書、撤銷父母監護資格,法院下達保護令等內容。法律制定后關鍵是執法,我們不能讓法律成為“紙上談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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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為張荊教授受邀參加《百家法治講壇》的畫面
總之,吳某康案件再次提示我們要著手解決留守兒童之類的社會結構性問題,遵守兒童成長規律,讓孩子隨父母遷移,與親生父母生活在一起。成人社會要高度重視未成年人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要進一步認真執行《反家庭暴力法》,有效的抑制家庭暴力,家庭暴力不符合現代文明的教育理念,也會帶來諸多的社會問題,國外反家暴的一些有效的措施值得我們借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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